上编 三司 财政与使职
壹 论唐代财政三司的形成发展及其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
中古社会中,引起官僚体制结构发生演变的因素是多种的。一项新官制的产生及其逐渐代替旧官制而正式存立,往往一方面是适应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又是新形势下实行皇权(皇帝个人的意志权力)专制与加强中央集权(皇朝中枢机构集中统治和行政之权)的两种意图、两派政治势力矛盾斗争,同时又相互利用、依存的结果。唐末五代以迄宋初,使职差遣制度的发展也不例外。其中,自唐代开元中发展起来的财政使职,在安史之乱后逐渐形成财政三司(户部、度支、盐铁转运使)代替旧有尚书户部而理财,对中央官制机构影响最大,对于上述特点体现也最为明显。这里即针对这一现象,围绕财政使职理财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作一初步的考察和探讨。
一 开元 天宝间财政诸使的兴起和中枢机构的变化
唐初主掌财政的是尚书省六部之一的户部。据《唐六典》及两《唐书》官志的记载,户部掌理校计财用,其职则由所属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分领;加之九寺中的司农、太府等,因与金、仓二司职事攸关,也置符契互相节制,财政一体,俱通过尚书而达于中书。
这样的一套机构应付日常事务虽称周备,但与日俱增的一些特殊需要,却使常制之外设使的情况逐渐发生了。在初期的一些重要使职当中,首先要提到的即是有关均田制的括逃使的派设。大谷文书二八三五周长安三年括逃使牒证明,武则天时期,此使已在沙州地区出现。这个现今所见最早的括逃使,虽然不见史传记载,但从文书所反映的其职责为检括“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以及当时括逃事由中央委派御史负责的情况,已可视之为开元中宇文融以殿中侍御史(后为侍御史)任租地、劝农诸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之滥觞。而在宇文融之后,财政设使便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关于括逃诸使的设置,论者往往仅注意于它们与唐朝推行均出制的关系,但其实因此而引起的中央官制的变化,影响更大。《新唐书·宇文融传》称:
初,融广置使额以侈上心,百姓愁恐。有司寖失职,自融始。……其后言利得幸者踵相蹑,皆本于融云。
即足证此。此外《唐会要》卷七八天宝七载(748)条下引苏冕论也可说明。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将官制的变化归罪宇文融,而苏冕之论尤持严厉的批评态度。他以为正是由于宇文融首倡其端而终成其乱——“洎奸臣广言利以邀恩,多立使以示宠,剋小民以厚敛,张虚数以献忱(《资治通鉴》作‘献状’);上心荡而益奢,人怨结而成祸”——才会有“使天子有司守其位而无其事,受厚禄而虚其用”的结果。
字文融兴利邀恩,广开“财路”,启迪了皇帝的多欲之心,加重了对于百姓的剥削,给人民的生活带来痛苦,对当时的政治造成弊害,这些都是事实,唐宋史家的指责无疑都是对的。但有司失职,“官曹虚设”,却显然不能完全归咎于个人。因为自武则天至唐玄宗以来括逃使设置有渐,已反映官制的变化并非偶然,原因自应从三省六部官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去寻找。
关于唐初三省制的优劣,陈仲安先生论及使职差遣制产生发展的根源时,已作过全面的分析和比较。这里具体涉及财政机构的状况,尚需作两点归纳和补充。
其一,唐初户部等理财机构与其他三省六部机构同样是中央集权官僚体制的组成部分,制度上整齐划一。在严格的控制下,国家财赋税收完全入度支一司计会,故有着财赋统一和财政大权归总中枢的优点。然而由于参与理财的部门多,人员少(户部四司仅有一尚书、二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十几人),又受到律令格式的约束,而按照财赋的征敛、转运、计会、出纳、储藏等不同的事项分工,彼此在职能上互相牵制,造成了层次繁多,头绪纷杂,既办事困难,又无法“专责成功”的情况。
其二,财赋虽由户部统掌,但户部既仅为六部之一,而全国实际上并无户部长官领导的统一财政体系,加之各中央机构人数既少,便不可能兼顾地方。故有关财务政策的下达及财赋征收等诸事项,必须依赖地方州县行政组织,而中央财务机构无法进行直接有力的监督。
如上两点,说明户部理财虽能使财权集中于上,但行政效能却必然不高。可以想象,这种情况下的机构,面临高宗、武则天以来均田制下的逃亡问题,政府税收严重不足,以及特别是玄宗以后边境战事频繁引起的财政危机,是难于应付的。此外更重要的是,理财机构重叠,手续繁缛,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调动起来,是会有力不从心之感的。何况财赋事还要经尚书达于宰相,皇帝实际上无法直接掌握。
然而使职的派设却显然可以改变这种状况。这里仅以宇文融任使而试言之。
据诸书记载,开元九年(721)以后,宇文融以兵部侍郎兼侍御史,并相继兼租地安辑户口使、租庸地税使、劝农使等职,这些使职皆由玄宗直接任命。为了进行括田括户,宇文融曾亲自巡历全国,所至之处,“必招集老幼宣上恩命”,而地方的情况,即由宇文融直接上达玄宗,玄宗则据以决定政策。巡历过程中,宇文融被赋予“所在与官僚及百姓商量处分,乃至赋役差科于人非便者,并量事处分”的特权。他所举派的判官二十九人,也分按州县,“括正丘亩,招徕户口而分业之”。甚至以“贫富相恤,耕耘以时”为号召的劝农社,也规定由“使司与州县议作”。通过这些活动,宇文融在很短的时间里,便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田亦称是”的成绩,同时还将“羡钱数百万缗”直接进献给皇帝。
以上种种情况,已经充分说明,财务既由玄宗委于宇文融及其手下判官专掌,就可以摆脱任何财政机构的牵制,同时也可置旧有的律令格式于不顾。这就使宇文融的理财,具有了直接、简易,且从中央直贯地方的特色。因此使职理财,体现了比户部效率高而更能够适应于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需要的特点,这自然是使职能够代替户部的一个客观原因。
另一方面,是宇文融的理财过程已明显地反映出皇帝与使职间的特殊关系。玄宗对于宇文融的支持,以及他通过宇文融贯彻其意图,控制财政并直接从地方获取财富的方式,表明皇帝对于使职是可以运用自如的,这一点与户部理财已截然不同。
皇帝的主观意志是使职理财得以实行的一个关键,但同时又是导致弊端发生的根源。透过前引苏冕所说诸如财政混乱及官制解体等表面现象,我们不难明了使职制的产生已在统治阶级内部造成深刻的震动和矛盾,而这种震动和矛盾则必然会使中枢领导机构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一点,正是我们下面要着重讨论的。
对于宇文融任使引起的“有司寖失职”,研究者或多注意于尚书省,其中自然主要是户部,但实际情况却远不止此。《旧唐书·宇文融传》:
融乃驰传巡历天下,事无大小,先牒上劝农使而后申中书,省司亦待融指㧑而后决断。
中书者,中书门下宰相机构;省司者,胡三省注:谓尚书都省左右司主者也。可见宇文融治事不仅撇开了旧有的重重官司,且可在一定程度上越过宰相,以亲承帝命的身份直接指挥尚书省的机要中枢了。足见宇文融专权用事还影响到宰相。这一点,我们在他与宰相张说的关系中,得到了证实。
张说是开元九年以后,朝廷上最握重权的宰相,在他当政期间,与宇文融的矛盾始终处于十分尖锐的状态。同上《宇文融传》言:
中书令张说素恶融之为人,又患其权重,融之所奏,多建议争之。融揣其意,先事图之。中书舍人张九龄言于说曰:“宇文融承恩用事,辩给多词(按:‘词’《新唐书·宇文融传》作‘诈’),不可不备也。”说曰:“此狗鼠辈,焉能为事!”融寻兼户部侍郎。从东封还,又密陈意见,分吏部为十铨典选事,所奏又为说所抑。融乃与御史大夫崔隐甫连名劾说,廷奏其状,说由是罢知政事。融恐说复用为己患,数谮毁之。上恶其朋党,寻出融为魏州刺史。
昔人多从两派对于均田制的态度来讨论张说及宇文融的“朋党之争”,不过从上面这段话看来,张说和宇文融的激烈冲突,实际上是一场权力的争夺。张说之所以力排宇文融之议,就在于宇文融所采取的这些行动,直接触犯了他作为宰相的权威。
唐初以来,三省制的本身,决定朝廷大政归总于作为中书、门下省长官的宰相(高宗以后,也包括“同中书门下三品”和“同平章事”)。但宰相需通过尚书六部及九寺等行政部门具体贯彻政治方针,实施领导。故尚书如果失职,势必直接牵涉宰相。宇文融的任使,既使尚书户部成为第一个权移他官的部门,而户部的失职,则使宰相对于财政无从掌握。这种失职如在各部门中发生连锁反应,必然造成朝廷正常秩序的破坏,使宰相对于朝政的统一领导无法实现。如此,“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的宰相,其职能便有架空的危险。上述宇文融领使的材料已经表明,玄宗通过宇文融及其判官掌握地方财政,其间是既不通过各级机构又不通过宰相的。何况宇文融由于皇帝赋予特权而直接指挥尚书省司,无异公然与宰相分庭抗礼。对此,张说自然是不会视而不见、拱默处之的。事实说明,他与宇文融的矛盾在开元十三年铨选一事上爆发,原因也正为此。
开元十三年十二月,宇文融上策请置十铨事,《唐会要》《通典》等书均有记载,并录当时太子左庶子吴兢上表谏止的意见。据吴兢所言,玄宗令宇文融及刑部尚书韦抗等十人分掌吏部铨选,“及试判将毕,遽召入禁中决定。虽有吏部尚书及侍郎,皆不得参议其事”。吴兢因此认为玄宗是“曲受谗言,不信于有司”,劝其毋得侵官越职,身为万乘之君,“岂得下行选曹之事,顿取怪于朝野乎”。由此可见,因玄宗任宇文融设“十铨”,在户部理财之权寖失之后,吏部的铨选之权,也有取消的危险。
同样,铨选之事也并非止于影响吏部。唐制,五品以上铨选,直委中书门下进拟,故必经宰相。制度又规定,六品以下文武官,吏、兵部进拟后,也还要“过门下”而审定之。除此之外,《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侍郎之职在说到六品以下官铨选时还规定:
六品已下常参之官,量资注定;其才识颇高,可擢为拾遗、补阙、监察御史者,亦以名送中书门下,听敕授焉。
可知六品以下官不仅有例行手续的“过门下”,重要职官也要送中书门下而经过宰相,因此皇帝并不能通过吏部尚书、侍郎的“三铨”选事直接掌握铨选。反之改为“十铨”,为宇文融等把持,即可根据玄宗的意志决定某些官员的人选,所谓“送中书门下”也就成了形式。如此,作为中书、门下省长官的宰相,职权亦必大受侵夺。因此,对于这些做法,张说不可能不力加抵制,并从而谋求宰相权力的巩固。
如果根据这一分析考虑开元十一年张说将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之举,对其目的性或许就会有新的理解。
政事堂,贞观以降曾经一直是宰相集议政务的议事之所,但经过张说改革以后的中书门下,却成为一个设有吏、枢机、兵、户、刑礼等五房、“分曹以主众务”的政事机构。
政事堂何以要改为中书门下?很显然,这里“房”组织的设置是一个关键。在原来的三省六部失职的前提下,中书门下有了五房,使宰相不通过原来的行政机构即可直接处理政事,裁决机务,发布命令,从而达到政务必经宰相的目的。又五房中有四房从名称即可看出是与尚书诸部直接对口的。不言而喻,宰相可以通过这些“房”组织加强对于尚书各部的领导,由此提高办事部门的效率。根据上面的分析,并联系这次改革恰恰是在宇文融获得重用的开元十一年进行的情况,我们有理由认为,张说作这样的改革调整,正是基于宇文融侵官代职对于宰相治理朝政的影响,采取的针锋相对改变尚书失职及加强宰相实权的行动。它十分清楚地体现了张说企图通过重申宰相权威,限制宇文融种种违反常规做法的用心。
然而张说的改革虽然成功,限制宇文融的企图却未能达到。分析这些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事件,可以看出,开元、天宝年间财政使职从初设之日起,即由于它对现行官僚体制的破坏,与中书门下宰相的权力互相排斥,以致和宰相的矛盾发展到极端尖锐的程度,从而引起宰相领导的中枢机构发生变化,这是财政使职作为皇权专制的产物而出现的必然结果。初期的财政使职的这一特点,在它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也还会有所反映,这是下面尚要谈到的。
在宇文融罢职以后,唐代经济史和财政史上的一件划时代的大事便是裴耀卿改革漕运。漕运的改革为唐政府开辟了新的财源,唐朝经济由此获得巨大发展。与此同时,开元二十一年专门负责自江南到长安全线运输的“江淮河南转运都使”,以及由于漕运畅通,财富增加,使计划出纳财赋的度支一司任务繁重,导致开元二十二年以他官“判度支”的出现,都说明伴随经济的发展,财政官制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此外,玄宗皇帝“外奉军兴,内蛊艳妃,所费愈不赀计”的无厌诛求,也仍然是使职不断设立的重要因素。于是开元末以迄天宝初,兴利之臣如韦坚、杨慎矜、王鉷、杨国忠辈便相继进用。
韦坚诸人的任使,与宇文融有着相同的意义,而宇文融作为财政使职的特点,也在他们身上有所发展,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韦坚诸人作为皇帝亲自任命的使臣,既直接掌握地方财政,且有着个人领属之下的一套新的组织。如同宇文融任劝农使而其判官直下州县,韦坚先以陕郡太守任水陆转运使,复转(陕郡)“水陆转运使,勾当缘河及江淮南租庸转运处置使”,“转运江淮租赋,所在置吏督察”;王鉷领户口色役使,“近宅为使院,文案堆积”。足见使职的理财都不再经过府州等地方组织及层层的中央机构,而具有中央直贯地方的性质。
第二,诸使权势膨胀,使得有关部门的失职愈来愈严重,而使职的兼职也愈来愈多。如王鉷身兼二十余使,后取代王鉷,“凡王鉷所领使物,悉归国忠”,最多时任宰相凡领四十余使。其中直接间接有关财务者,就有“判度支”“权知太府卿事”“两京太府、司农、出纳、监仓”等十数余职。权力的集中,使诸部门间因分工不同互相约束和牵制的作用益为消失,使职因此更加不受行政制度的制约。与宇文融情况相同,这样做的一个结果是使职搜刮的财富不必纳入度支,即可作为税外贡献进奉给皇帝。《新唐书》本传说他们“各以裒刻进,剥下益上,岁进羡缗百亿万为天子私藏,以济横赐”。其中尤甚者为王鉷,如《旧唐书·食货志》所述:
又王鉷进计,奋身自为户口色役使,征剥财务,每岁进钱百亿,宝货称是。云非正额租庸,便入百宝大盈库,以供人主宴私赏赐之用。
国家财富可由皇帝任意支配,这是玄宗当初设使的目的之一。但是“羡余”因此而出现,却说明财务部门权力移于使职的同时,财赋统一的原则也开始发生变化了。
第三,与诸使专权用事相应的,是使职之间及其与当朝宰相之间(特别是李林甫)矛盾斗争此起彼伏。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斗争贯穿于整个开元、天宝年间,成为引起当时朝廷重大政治事件的要因。而这些相互间的倾轧除去个人恩怨的成分外,几乎无不带有宇文融和张说那样的权力争夺性质。这说明理财者地位愈高,与宰相的矛盾愈尖锐,财政脱离中书门下的倾向就愈益明显。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三点结论:
一,开元、天宝时期是财政使职大量出现的最初阶段。这一阶段的使职已经形成了自身理财的特点而成为后期财政使职的雏形。
二,随着使职的出现,原来的财政部门(户部及九寺中其余理财机构)职权被侵夺,旧有的机构制度被破坏,从而使职取代这些部门成为必然的趋势。
三,这一时期,财政诸使作为皇权专制的工具出现,与统理朝政的宰相发生矛盾,并由此引起自尚书至中书门下的中枢机构发生变化,这是财政使职出现后中央集权官僚制度必然发生的反应。而在唐代后期,在户部、度支、盐铁转运三司完全融合于中央机构,并与中书门下的领导取得协调统一之前,使职与宰相争夺权力的斗争,还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
二 财政使职制度的确立与大历以后三次恢复尚书省统掌财赋旧制的失败
安史之乱爆发后,原来的财政机构遭到彻底的破坏。动乱形势的需要,迫使新的财政系统迅速再建,使职理财制度由此获得了确立与发展的机会。但新制的创建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三次复旧活动的冲击,才最终被沿袭下来。
(一)第五琦、刘晏创设度支、盐铁转运机构,及初行财赋分掌制
早在平定战乱方兴未艾之际,第五琦即奔走于玄、肃二帝之间,为财赋问题献计献策,被任命为江淮租庸使及山南五道度支使,主持漕运“泝江、汉而上至洋川”,担负了为朝廷征集财赋的重任。乾元元年(758),更被任为判度支、盐铁转运等使。
租庸、转运、判度支等使,是开元、天宝时期使职名称的再现,盐铁使却是伴随第五琦创立榷盐并推行全国而派设的。榷盐法为刘晏继承并改造为历史上有名的官卖商销的“就场专卖法”,获得成功,盐税则作为战争中主要的税赋资源而维持了军国的用度。因此,盐铁使也和上述诸使同样作为最重要的使职而设置。昔人曾对它们的沿革变化作过细致的探讨,这里不再重复。仅需指出的是,这些使职的设置,以及后来的逐渐固定化(租庸使除外),无疑标志着唐代后期的财政三司已经自此而开端,不过直至江淮到长安的主要漕运道路修复之前,这些使职还大多是由中央官一人兼理的。
自刘晏奉命疏浚汴河的广德二年(764)始,使职开始出现了分判的趋势。当时刘晏专力于东南漕运,朝廷以第五琦专判度支、铸钱、盐铁事。至永泰元年(765),两使对于全国财赋开始实行以东西二部的分理。这一分掌制度,经过调整以后,在大历元年(766)正式颁布。《旧唐书·代宗纪》:
(大历元年正月)丙戌,以户部尚书刘晏充东都京畿、河南、淮南、江南东西道、湖南、荆南、山南东道转运、常平、铸钱、盐铁等使,以户部侍郎第五琦充京畿、关内、河东、剑南西道转运、常平、铸钱、盐铁等使。至是天下财赋,始分理焉。
这一以地域划分的财赋分掌制,显然是以安史之乱以后唐朝的财赋来源为出发点考虑的。战争及随之而来的藩镇割据,使中央政府丧失了曾为财赋重要来源的河北等地,唐朝的经济重心更加南移。刘晏沟通漕运后,依靠东南地区的财赋来平定内乱和维持远在长安的中央政府,已成为唐朝廷的既定方针。然而战争造成的分散隔绝状态则使中央政府更加不可能恢复那种机构高高在上遥控指挥的做法,故以度支使第五琦和主管东南漕运的刘晏对于东西二部实行分理,是势在必行。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随着东西二使财赋的分掌,使下的机构也随之建成。代宗大历以后,东南部刘晏属下的各道,都先后出现了“留后”或者“转运留后”的名称。这些留后,无疑是作为东南部使职的代表身份派驻地方而完全由使职领导支配的。并且根据文献记载,刘晏改革了榷盐法后,还在江淮建立了监督漕运、缉捕私盐的巡院,以及负责盐专卖的场监组织。这些院监组织此后也逐渐发展到度支使支配下的西北地区。新的设置,标志着财政使职的组织机构已初具规模。值得注意的是,此后中央依靠这些组织贯彻政令、对于地方财政事务进行有力的监督,同时直接取财于地方的情况,显然是将开元、天宝时期财政使职的特点进一步发展和固定化了。
财赋分掌制的实行、组织机构的建成和扩展、在此基础上种种原来临时设置的诸如租庸、青苗、铸钱等使的权力逐渐统一于度支及盐铁转运二使的名称之下,中央直贯地方的财政三司中度支及盐铁转运两大系统便这样形成了。必须指出,唐后期通过两使系统取得的财赋维持了中央政府的生计,而其中由两使下盐政组织直接获取的盐税收入尤为可观。两税法以前,这项收入占了政府税收大部,“大历末,通天下之财,而计其所入,总一千二百万贯,而盐利过半”。两税法以后,盐利与两税被学者称之为唐代后期财政的两大支柱,盐政在财政经济中既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与此有关的使职理财机构制度的建立所产生的意义便是不可低估的,同时围绕使职系统特别是盐铁转运之职的兴废之争也始终是极其尖锐的。
(二)三次恢复尚书省统掌财赋活动的意义——新制与旧制的斗争及其胜利
新的使职系统,虽然是适应战时需要而建立的,但是事实说明,这样的机构制度在唐代后期完全取代尚书户部理财旧制而得以确立实行,也并非一帆风顺。就在刘晏、第五琦实行分掌制后,自大历而至贞元初的十数年间,即接连出现了三次罢废使职、恢复尚书旧制的活动。这些反复,使得使职财赋分掌制直到贞元八年(792)才最后在班宏和张滂手中确立下来(详见后述)。使职理财制度的实行,为什么会经历这样曲折复杂的过程?这些复旧活动的意义何在?为了进行深入的探讨,有必要先结合史料将此三次罢使事件作一简述。
首先是大历五年第五琦的罢黜与度支使的停废。大历五年发生了第一次罢使事件。《旧唐书·代宗纪》大历五年三月己丑(二十六日)敕在述及历代以尚书综理朝政的旧制后称:
自王室多难,一纪于兹,东征西伐,略无宁岁。内外荐费,征求调发,皆迫于国计,切于军期,率于权便裁之。新书从事,且救当时之急,殊非致理之道。今外虞既平,罔不率俾,天时人事,表里相符。将明画一之法,大布惟新之命,陶甄化源,去末归本。
魏、晋有度支尚书,校计军国之用,国朝但以郎官署领,办集有余。时艰之后,方立使额,参佐既众,簿书转烦,终无弘益,又失事体。其度支使及关内、河东、山南西道、剑南西川转运常平盐铁等使宜停。
大历五年是代宗朝在打退吐蕃进攻及平定仆固怀恩反叛之后,进入较为安定时期的开始。史言其年以后,“蕃戎罕侵,连岁丰稔”。敕书中将使职视作临时权便的制度,表明了在此恢复和平之际重振尚书职权的决心。
不过罢使活动更为直接的原因,则与宰相元载诛除宦官鱼朝恩事件有关。鱼朝恩曾因代宗的宠信而专恣,且陵侮宰相,元载与他矛盾颇深。朝恩被诛,其同党度支使第五琦也未能幸免。“元载既诛朝恩,下制罢使,仍放黜之。”
度支使罢后规定“度支事委宰相领之”。因而元载兼判度支,权势一时甚盛。不过其专权很快遭到猜忌,不久即被取消判度支的职务,大历六年重又以韩滉判度支,与刘晏恢复了以地域划分的东、西分掌制。
其次是建中元年(780)刘晏获罪与使职的停废。第二次罢使事件发生于德宗即位不久的建中元年,时刘晏已都领东、西路使职而主持财政。《旧唐书·德宗纪上》建中元年正月甲午诏云:
朕以征税多门,乡邑凋耗,听于群议,思有变更,将置时和之理,宜复有司之制。晏所领使宜停,天下钱谷委金部、仓部,中书门下拣两司郎官,准格式调掌。
然史言此事也由宰相杨炎与刘晏积怨所致。杨炎既主持罢使而刘晏获罪,钱谷事皆归尚书本司。但事仅行不过三月,即仍以韩洄为户部侍郎、判度支,并以金部郎中杜佑“权勾当江淮水陆运使”,所谓“一如刘晏、韩滉之则”,是为第二次罢使的结果。
再次是贞元二年崔造改易钱谷法的活动。
贞元二年,即德宗朝新历朱泚、李怀光之乱不久,罢使活动由崔造提议,再度进行。同上《德宗纪》贞元二年正月条略云:
壬寅,以散骑常侍刘滋、给事中崔造、中书舍人齐映并守本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癸丑,以御史大夫崔纵为吏部侍郎。
谏议大夫、知制诰、翰林学士吉中孚为户部侍郎、判度支两税,元琇判诸道盐铁、榷酒。诏宰相齐映判兵部,李勉判刑部,刘滋判吏部、礼部,崔造判户部、工部。甲寅,诏天下两税钱物,委本道观察使、刺史差人送上都;其先置诸道水陆转运使及度支巡院、江淮转运等使并停。时崔造专政,改易钱谷,职事多隳败,造寻以忧病归第。
可以看出,这次罢使活动在朝廷又一次获得安定之际进行。为此进行了人事调整(主要是宰相人选),对于使职及其地方机构同时罢废,并从改易钱谷,到全面地恢复加强六部职权,内容涉及远较前两次广泛。但是此事一开始便遭到韩滉反对,江淮转运使并未能罢成,最后更以韩滉兼掌二使,及崔造、元琇等罢贬告终,从而使职理财制度再度恢复。
以上,是代宗和德宗朝三次罢使经过。这三次活动,足征使职理财制度的确立是经历多次反复的。分析这些事件,可以看到它们的两点共同之处:其一,恢复尚书户部理财而取代使职的精神一致;其二,三次活动皆由宰相策划,并分别为宰相所亲自主持。
罢使活动的进行,复旧主张的提出,为什么都与宰相直接有关呢?史书记载言此虽多涉宰相与使职私人间嫌隙宿怨,但是复旧内容精神的重复一致则说明以此来解释是不充分的。日本学者砺波护《关于三司使的成立》一文曾论及元载和杨炎两次罢使之间的联系,认为这两次罢使是分别将度支使和盐运使的权力置于宰相之下而实现“财政一体化”的行动。这种看法是很有见地的。但宰相之所以要这样做,恰恰表明一点,即使职的理财与宰相的领导之间是存在严重矛盾的,而取缔使职、恢复尚书则被当时看作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以杨炎为例即可说明这一点。
分析杨炎罢使的动机,必须与他在任相后所做的另外两件整顿财赋事宜相联系,两事为唐史研究者熟知,其一即建议将国赋重归左藏事。据载第五琦为度支盐铁使,患于京师豪将求取无节,乃奏将左藏财帛“尽贮于大盈内库,使宦官掌之,天子亦以取给为便,故久不出。由是以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有司不复得窥其多少,校其盈缩,殆二十年”。故杨炎针对此,顿首帝前称:
财赋者,国之大本,生民之命,重轻安危,靡不由之,是以前世皆使重臣掌其事,犹或耗乱不集。今独使中人出入盈虚,大臣皆不得知,政之蠹败,莫甚于此。请出之以归有司。度宫中岁用几何,量数奉入,不敢有乏。如此,然后可以为政。
国家收入由度支使委宦官掌管,纳百宝大盈为皇帝私藏,是当时财政上的一个棘手问题。杨炎议复左藏,改变“有司”“大臣”不得过问的情况,这个“有司”“大臣”,无疑是指宰相领导下的中书门下。
此外另一更为著名的措施便是以两税法统一税制,据《旧唐书·杨炎传》,杨炎这样做的原因正是针对“军国之用,仰给于度支、转运二使;四方征镇,又自给于节度、都团练使。赋敛之司数四,而莫相统摄,于是纲目大坏,朝廷不能覆诸使,诸使不能覆诸州,四方贡献,悉入内库”的现实,而两税法中尤针对这种财赋征收管理的混乱,规定两税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两次改革中,都强调了事权重归“有司”,从而体现了杨炎要将“轻重之权、归于朝廷”的目的。此外从上述材料来看。杨炎所深恶痛绝的财政混乱,是与使职理财不无关系的,这是杨炎的看法,其实也是事实。故财政使职被杨炎当作统一财政的障碍来反对,这就是他后来亟欲罢使的根本原因。
同时,恢复尚书就是为了加强宰相的领导,这一点在杨炎的改革中也很清楚,前引《旧唐书·德宗纪》罢使诏书已说到钱谷事归金、仓而委“中书门下拣两司郎官,准格式调掌”,又《唐会要·尚书省》云:
(大历)十四年六月敕:“天下诸使及州府,须有改革处置事,一切先申尚书省,委仆射以下商量闻奏,不得辄自奏请。”
可知只要钱谷事委之尚书本司,宰相即可对人员直接调配,又一切通过尚书省,也就断绝了所有不遵守行政制度及不经过宰相批准的种种非法行径,对比前面所讨论过的宰相通过尚书而贯彻意图,以及张说建立中书门下五房以限制宇文融的做法,这里的用意也就愈为明显。
同样的精神也体现在其余两次罢使中。大历五年制书曾用“将明画一之法,大布惟新之命”,来说明恢复旧制与统一财政的关系;至于崔造的改革,从改易钱谷到由宰相分判六部,则通过事归有司,加强宰相领导的意图是更为清楚的。
宰相必欲通过恢复旧制实现统一,证明是三次复旧活动的根源。而从前面对杨炎罢使一案的分析,可说明使职理财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何以如此?我们在探讨宰相对于使职态度的同时,不应忽略皇帝与使职的关系。
开元、天宝时期的使职是作为专制皇权的工具出现的。兵兴以后设立的财政使职及其机构,意义当然有所不同。但由于皇帝对于财赋总要力加控制,故充当使职的人则往往是其亲信并为其亲自选派,这种情况与过去的宇文融、杨国忠等没有太大的区别。如第五琦是鱼朝恩私党(元载罢黜鱼朝恩连及第五琦,其罢使动机与杨炎应是一致的),刘晏三次获罪,其一为严庄告发他“私道禁中语”,贬通州刺史;其二因是宦官程元振之党受牵连罢太子宾客;其三为杨炎告刘晏谋立独孤妃之子韩王迥事;皆说明他们参与宫禁中事,且通过宦官与皇帝有极密切亲近的关系。如果再将第五琦纳财物入百宝大盈及王鉷当初建立百宝大盈的情况两相对照,就更可说明问题。这证明使职仍旧有着隶属于皇帝个人,并直接为其服务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财政使职制度即还仍然存在着类似于开元、天宝财政使职理财的一些缺点和弊病。
首先是财政使职的各自为政与财赋制度不严格的问题。
战时财政所决定的财赋分掌制,在将财政系统一分为二的同时,也将财政事务一分为二了。它使得使职理财事权集中,并且作为长官可以直接征调管内财赋。其所属系统在完成财赋征集、转运的过程中,也不受任何其他部门的牵制,因此使职理财本身已有着比户部大得多的自决权。这种状况下的财政系统隶属于皇帝并满足其一切需要,前所论杨炎改革中说到的那种财赋混乱即无法避免。所谓“大历以前,赋敛出纳俸给皆无法”,“天下不按赃吏者殆二十年”,就是使职理财最好的说明。关于度支使第五琦的情况已可见前论。至于东部的盐铁使,尽管有“旧盐铁钱物,悉入正库,一助经费”的说法,但实际上,税外贡献及用官物收买人心,自刘晏时即很严重。《新唐书·刘晏传》言:
自江淮茗橘珍甘,常与本道分贡,竞欲先至,虽封山断道,以禁前发,晏厚赀致之,常冠诸府,由是媢怨益多。馈谢四方有名士无不至,其有口舌者,率以利啖之,使不得有所訾短。故议者颇言晏任数固恩。大历时政因循,军国皆仰晏,未尝检质。
在这种情况下,便形成了国家收入由度支使、盐运使支配而无法统一及严格管理的现象。这种做法,与过去尚书户部理财而财政知会宰相的原则自然大相径庭。
其次,皇帝支配下的使职制度的第二个弊病,便是财政使职权力过重。
唐代后期,掌握了财赋,就等于操纵了朝廷生存的命脉,故握财权者本来就权力极重。与皇帝有密切关系的使职,被皇帝所倚重,更赋予其特殊的权力与地位。以曾任租庸、盐铁转运诸使的刘晏为例,同上传略云:
初,晏分置诸道租庸使,慎简台阁士专之。时经费不充,停天下摄官,独租庸得补署……所任者,虽数千里外,奉教令如目前,频伸谐戏不敢隐。惟晏能行之,它人不能也。代宗尝命考所部官吏善恶,刺史有罪者,五品以下辄系劾,六品以下杖然后奏。……然任职久,势轧宰相,要官华使多出其门。
刘晏的任免官吏,选拔人才,趣督倚办,令行禁止,向为人们所称道,认为是他创建机构的一个特点和优点。这一优点,也为后来使职所继承,这种看法是不错的。不过事情也还有另一面,即刘晏在代宗支持下,权势实在是太大了。他不仅对所部官吏有生杀予夺之权,且其门下士占据各个要津,形成了自己的专属体系,权力甚至超过中书门下,这自然是大大侵犯了宰相的权限。
专权往往成为后来财政使职的共性。例如韩滉,当朱泚、李怀光叛乱之际,德宗避难汉中,凭借韩滉转运江淮财赋才勉强渡过难关,由此为德宗倚任,而韩滉的跋扈亦就此养成。《通鉴》卷二三二德宗贞元二年《考异》引《实录》就曾说到韩滉由于和元琇有私怨,不顾朝廷急需,拒不从江东运钱至京师。可见使职权力过重,可以完全不服从中央调度。
据此,如果财政使职是如此专横,地位如此特殊,宰相向其系统推行政令,贯彻意图都会是十分困难的。而使职的专权跋扈,也往往会使宰相感到潜在的威胁。因此,只要局势稍稍稳定,宰相和一部分大臣便会产生恢复统一机构的想法。
然而,三次复旧之举却都毫无例外地遭到了失败。这些失败表明,财政使职虽然尚有与中央集权制度、与宰相的领导不能完全统一及合拍的种种弊病,但它的建立却毕竟是发展趋势。严耕望在《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一文中指出:“度支、盐铁转运使对上直承君相之命,制为政令(笔者按:据本文以上论述,此期使职尚不能说是直承相命),指令自己直辖遍布京师四方之判官判院为之施行,故政令之推行能贯彻,能迅速,其运用较户部符下司农太府及天下州府为之施行者自远为灵活,此其所以废而复置,而户部旧章终难举复也。”即使职系统办事的直接、迅速、层次少而效率高,是动乱变化的局势所需要的。这决定了财政使职绝不可以被废黜,而宰相复旧的愿望终不可能实现。
不过宰相的努力仍不能说是徒然,因为这些活动强调了财政的统一,即使职必须隶属于宰相领导或曰国家体制下而不能从属于皇帝个人,这是财政使职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一点正是本文下面部分所要讨论的。
这里,还有必要说明一下使职财赋分掌制最后确立的情况。
贞元二年崔造改革失败后,韩滉、窦参相继以宰相兼判度支、诸道盐铁转运使。这种做法虽能一度改善财政不统一的状况,却解决不了权力过于集中的矛盾。持续到贞元八年,窦参遂因遭猜忌卸去使务。为了减少继任的度支使班宏的权力,窦参荐张滂为诸道盐铁转运使,“尚隶于宏以悦之”,但是不久,这种关系便由于二人交恶而破裂了。《唐会要·两税使》:
(贞元)八年四月,以东都、河南、江淮、岭南、山南东道两税等钱物,令户部侍郎、转运使张滂主之,东渭桥以东诸道巡院悉隶滂。以关辅、河东、剑南、山南西道财物,令户部尚书、度支使班宏主之。其后宏、滂互有短长,宰相赵憬、陆贽具以其事上闻,由是参用大历故事,如刘晏、韩滉所分焉。
由班宏、张滂再度恢复,并最后一次确立的这个财赋分掌制有着怎样的结果呢?不消说:它自然继承了刘晏、第五琦分掌财赋以来的一切特点,而两大系统之间的界限也从此更为清晰了。如前所述,日本学者高桥继男已经对这次分掌制实行后,两使系统巡院制的进一步发展作了研究,此处不再重复,只提出几点值得注意之处:
一是这次分掌,使“度支使”(亦称某官“判度支”)及“诸道盐铁转运使”作为东西两路使职的名称最后固定下来,而两使系统机构重新分立并在发展中逐渐健全。
二是度支、盐铁转运使以及在贞元四年以后逐渐明确的“判户部”一使,发展为唐代后期的财政三司,三司分掌国家财赋,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其中度支使掌管两税、榷酒,及西部的盐池、盐井等收入;盐铁转运使掌管东南盐铁,也即国家盐利的大部,以及榷茶等税;至于“判户部”一使,则负责度支、盐铁转运使所掌财赋之外散在各地的阙官俸料、职田钱及除陌钱等。必须指出,在这样的划分之后,三司对其治下财赋分别统理,不相关涉,其度支盐运二使对于东西财赋的分判尤为明确。《唐会要》卷八七《转运盐铁总叙》说,在班宏及张滂实行分掌制后,“自后裴延龄专判度支、与盐铁益殊途而理矣”,即为这种分判的明证。
三是在财政使职制度逐渐巩固的情况下,尚书户部机构虽然其名尚存,但实际上已附属于使职。户部的长官尚书、侍郎往往成为使职叙进、寄禄的官职,其所属四司,金、仓二司已实属闲员,户部、度支二司郎官更自然而然成为使职在京机构的判案人员。旧机构既发生了这样的变化,从而逐渐走上了消亡的道路,在分掌制再度确立以后,即使还时而有人对于旧制的一去不返不胜惋惜,但复旧的具体活动却从此销声匿迹了。
三 德宗贞元后期任用钱谷诸使与宰相的矛盾——永贞 元和时期的改革与财政三司体系的逐渐建立
贞元八年使职财赋分掌制度确立以后,如何在此基础上实行财赋和财政的统一,也即在现实状况下,调节这一新的财政系统机构,使它既能有效地经营财赋,又不出现权力过于分散,以至为中央无法统一支配的情况,仍然是当时摆在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个问题,在德宗时期并未获得解决。而未获解决的标志之一,就是贞元后期朝廷中再次出现了财政诸使与宰相激烈冲突的局面。
(一)德宗贞元后期任用钱谷诸使与宰相的矛盾以及财政混乱的再度出现
造成这种局面的直接原因来自德宗。德宗兴元回朝后,鉴于曾被强藩悍将逼迫逃亡,以及作战屡次失败,朝廷几乎覆亡的事实,一反过去对藩镇主战的姿态,采取了屈辱求和、姑息妥协的态度。朝廷内的腐败也日甚一日,德宗猜忌宰相,大权独断,且专意于聚敛。这种情况到了贞元后期,就更为严重,用《旧唐书·宪宗纪》篇末史臣蒋係的话说就是:
自贞元十年已后,朝廷威福日削,方镇权重。德宗不委政宰相,人间细务,多自临决,奸佞之臣,如裴延龄辈数人,得以钱谷数术进,宰相备位而已。
裴延龄以善于聚敛进用,曾遭到宰相陆贽等人的坚决反对,他的“奸佞”行为,也时为所揭露,但德宗任之不疑。相反,陆贽及攻击裴延龄最有力的大臣穆赞等皆被贬逐,此后,德宗便“尤不任宰相”,以至于“自御史、刺史、县令以上皆自选用,中书行文书而已”。所信任者除裴延龄之外,尚有户部郎中判户部王绍及司农卿李实等人,皆以所谓“钱谷数术进”,“权倾宰相,趋附迎门”。其中王绍更以“眷待殊厚”而“主计凡八年,每政事多所关访”。于是理财者在朝中的地位公然代替了宰相。
这种情况当然是德宗为了独揽大权,有意排斥和裁抑宰相权力的结果。因此,开元中宇文融等人任使的那种情况便再次出现了。只不过从陆贽等人被斥看出,这次使职与宰相的争执既比过去表现得更为激烈,两者的界限也从此划分得更为清晰;以致逐渐地,以“钱谷数术进”的使臣与宰相便愈来愈被视作两种决然对立的势力和集团。而在皇帝绝不允许宰相过问理财的原则之下,使职如与宰相过从稍密,也会有涉朋党之嫌。《资治通鉴》贞元十六年九月条下还载有一事:
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郑余庆与户部侍郎、判度支于䪹素善,䪹所奏事,余庆多劝上从之。上以为朋比,庚戌,贬余庆郴州司马,䪹泉州司户。
足见宰相略一插言度支事务,且与使职意见常同,便会无端遭到猜疑,可知财政绝不可能出自宰相。财赋统一的原则自是无法实现,而大历时期的那种混乱状况却再度发生了。
此期在德宗一味聚敛的政策之下,藩镇纷纷以“税外方圆”或“用度羡余”的名义“进奉市恩”。在此名义下,“或割留常赋,或增敛百姓,或减刻利禄,或贩鬻蔬果”,所得之财则“往往私自入,所进才什一二”。这种做法久而久之,竟“习以为常,流宕忘返”,使得中央政府对于来自地方的两税等赋入根本无法控制,地方藩镇却因此加强了实力,形成朝廷长期受制于藩镇的局面。
在地方进奉之外,还有财政诸使本身的进奉。裴延龄作为度支使,曾奏请“于左藏库中分置别库:欠、负、耗、剩等库及季库、月库”,纳所谓“文帐脱遗”“已弃之物”。这种另辟蹊径的做法曾被陆贽指为“以在库之物为收获之功,以常赋之财为羡余之费”,“意在别贮赢余,以奉人主私欲”。但裴延龄终竟以此开度支进奉之端。此外盐铁使的进奉,则比度支使要来得更为“合法”和经常。所谓“裴延龄判度支,与盐铁益殊途而理”,其实就是对于东南盐税不隶于度支的最好说明,于是盐利为盐铁使掌握,便可任意“方圆”。贞元末,盐铁使以羡余巧为进献,见韩愈撰《顺宗实录》言其来历称:
(贞元二十一年二月)乙丑,停盐铁使进献。旧盐铁钱物悉入正库,一助经费。其后主此务者,稍以时市珍玩时新物充进献,以求恩泽。其后益甚,岁进钱物谓之羡余,而经入益少。至贞元末,遂月有献焉。
羡余既多,“经入”益少,特别是进奉在国家财政机构内部与地方同样形成一种“常制”,而盐利与两税一样难于为中央政府完全掌握,对于国家经济的破坏不可谓不严重。但这还只是一方面,因为当盐铁机构和财赋被浙西观察使兼润州刺史的李锜掌握,并利用来成为他反叛朝廷、搞独立王国的资本时,对于中央集权的影响,就远不止于经济上的损失了。
财政诸使中,盐铁转运使是最具特殊性的,除了上面说到的对于财赋的运用,它比其余二使具有更大自由之外,与此二使尤为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盐铁转运使往往不是中央官,治所也不设在长安,而在浙西润州。
当贞元末李锜以宝货贿赂为德宗宠信的李齐运,以润州刺史领盐铁使后,他就利用了这一治所在江外的便利,采取了欺上瞒下的做法。《新唐书·李锜传》说他“多积奇宝,岁时奉献,德宗昵之。锜因恃恩骜横,天下攉(榷)酒漕运,锜得专之”。《资治通鉴》亦称,“李锜既执天下利权,以贡献固主恩,以馈遗结权贵,恃此骄纵,无所忌惮,盗取县官财,所部官属无罪受戮者相继”。
于是在李锜的治下,不仅浙西一带成为他的独立王国,而且盐铁转运使机构实际上也蜕变为他控制下培植个人势力、阴谋对抗朝廷的工具了,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唐政权的利益。因此,至贞元末,使职机构和财赋不统一,财政大权不能归总于宰相而导致的严重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了。
(二)永贞、元和时期杜佑、李巽、裴垍等人的改革与财政的统一
唐朝廷的财经政策,与它的施政方针总是密切结合的。德宗后期财政的混乱,是他专断独行与姑息政策的结果。顺、宪宗相继即位后,由于自皇帝至将相大臣皆力主加强中央集权和裁抑藩镇的政策,财政方面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事实说明,这一时期,财政和财政机构的统一,是作为政治统一的先决条件和重要方面,通过一系列努力来实现的。例如顺宗即位后,在王伾、王叔文等人的改革中,即可看到有关财政的一些最初措施。其中包括:
第一事,取消进奉。《旧唐书·顺宗纪》记曰:
(永贞元年,二月)甲子,御丹凤楼,大赦天下。诸道除正敕率税外,诸色榷税并宜禁断;除上供外,不得别有进奉。
据前引《顺宗实录》,次日即取消盐铁进奉。两项主要进奉的取消,无疑是求得财赋统一的首要步骤。
第二事,以宰相杜佑代李锜领盐铁转运,并将盐铁使治所移到长安。
在取消进奉的同时,《实录》及《旧唐书·顺宗纪》并载朝廷还解免李锜的盐铁利权,而以宰相杜佑判度支兼领盐铁转运使,王叔文副之。此事尤有不寻常意义。在任命杜佑的制书中有这样几句话颇值得注意:
周制国用,委于冢卿;汉调军食,资于相府;必由中以制外,则政一而事行。
仅此数语,不仅表达了以宰相统理财政的意图,还证明了一个事实:这时朝廷恢复以中央官任盐铁使,且将盐铁治所移于长安。这就是宪宗永贞元年(805)八月诏中所说的:
顷年以上准租赋及榷税,委在藩服,使其均平。太上皇君临之初,务从省便,遂令使府,归在中朝。
盐铁转运使的治所改为中朝长安,且以作为中央官的杜佑和王叔文任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号,它改变了盐铁使在江外中央势力达不到的状况,从而加强了对于盐铁使及其系统的直接控制。朝廷的这一做法,此后被继承下去。唐代后期,多以中央官领盐铁,治所亦大都在长安,因此顺宗时期在盐铁使派设问题上的改变显然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以上措施,加强中央集权的意图是很明确的。这里更要提到的是宪宗即位以后,在“削藩”的宗旨之下,皇帝与宰相的关系得到了改善。所谓“自临御,迄于元和,军国枢机,尽归之宰府”,财政方面尤有着突出的变化。在杜佑判领度支盐铁转运以后,元和元年(806)四月,由于他的举荐,兵部侍郎李巽又代其任使。而永贞元和之初,一系列极为重要的有关财税经济政策和财政组织机构的整顿改革,便是由杜佑、李巽和另一宰相裴垍相继进行的。这些改革既在朝廷统一部署之下而体现了宰相的领导,并因此密切配合了李吉甫等人制定的平定藩镇的军事方略和朝廷的军事行动,比之顺宗朝,便收到了更为深化的效果。下面便一一分述之。
一是杜佑关于度支使的整顿。《唐会要·度支使》记载:
永贞元年八月,度支使奏:“当司别贮库,往年裴延龄领使务,始奏置之,只将正库物减充别贮,唯是虚言,更无实益。又创置官典守等,不免加彼料粮。伏请并入正库,庶事且废省。”从之。
《旧唐书·杜佑传》也言:
先是,度支以制用惜费,渐权百司之职,广署吏员,繁而难理;佑始奏营缮归之将作,木炭归之司农,染练归之少府,纲条颇整,公议多之,朝廷允其议。
以上两条,看得出是由杜佑所采取的两项整顿度支的措施。其中一项在永贞内禅之初进行,取消了自裴延龄始建置的左藏“别库”,由此铲除了度支使进奉的根基。这和取消盐铁月进,不消说同出一辙。另一项则是对度支使的权限重新作了规定调整,使之不能再因代行诸事而与其他部门的职权发生冲突。从“纲条颇整,公议多之”的情况看,此项措施显然是一个使度支机构条理化并将其完全纳入中央集权统一规划的重要举措。
二是杜佑、李巽的盐法漕运改革和裴垍的两税法改革。
这两项改革是永贞元和初期关于主要财税制度的改革。其中元和四年由宰相裴垍亲自主持的两税法改革,过去是被作为两税政策贯彻实施中的发展变化而受到重视的。据《唐会要》等书记载,内容包括改两税实物折征以实估为省中估(即提高折算中的物估),以及节度观察留使钱以使府所在州旧额留使及上供钱充,属州钱直接送缴上都度支收入,地方不得剥征折估钱等规定。这些规定实行的种种意义,以前曾为学者做过深入探讨,故无须多论,但涉及本题尚有一点要再申明。即两税是由地方机构征送,而为中央度支使所经营的一项国家主要经费。前面已经谈到,德宗后期的姑息政策,使得中央政府对于两税的控制极为不力。鉴于这种情况,两税法改革在前取消藩镇进献的基础上进行,上述诸项内容其中特别是节度属州钱不再经过使府而直接送归度支的规定,实际上是在进一步裁抑藩镇财权的同时,加强了中央政府对于两税,乃至地方财政的直接控制。因此这项改革体现了此期朝廷实行财赋统一和财政一体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与两税法改革堪称并举,且反映了这一统一政策另一重要方面的,正是在此之先,由杜佑、李巽相继接替完成的盐法漕运改革。此项改革在前取消盐铁进奉等措施基础上进行,不仅直接关系到作为国家另一项主要经费的盐铁收入及东南漕运,且由此而涉及盐铁转运使的职权,有着比两税法改革更加值得重视之处,然而以往这项改革却很少为人所注意,因此关于它,我们将另具专文详论,这里仅就与本文有关者作些简述。
据《唐会要》卷八七《转运盐铁总叙》及《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四》等史料记载,发生于永贞元和初年的这次盐法、漕运改革,主要是针对李锜为盐铁使时把持盐铁漕运,造成所谓“天下榷酤漕运,由其操割”,“盐铁之利,积于私室,而国用日耗”的情况进行的。其中关于盐法的改革,除杜佑时期已作出减低盐价的规定外,李巽任使以后,更针对李锜种种破坏椎盐法的行径而“大正其事”。其措施包括将李锜在浙西境内“因循权置”私增盐税的堰埭尽行撤除,同时基于李锜上缴盐利用虚估因而“千钱不满百三十”的现象,规定盐利以实估计算,等等。这些措施,显而易见,不仅在当时有力地打击了以李锜为首的不法藩镇,配合了元和初朝廷讨伐李锜等的军事行动,且重新整顿、健全了盐铁专卖制度,维护了唐朝廷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在平衡物价、稳定经济方面也起到了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
在改革的全部措施中,还有一条最为关键,这就是因李巽而实行的“盐铁使煮盐,利系度支”。
如前面所论,专有盐利是盐铁转运使的一个特殊性,这个特殊性是李锜谋反的资本,也是国家财赋和财政机构长期不能统一的最大障碍。因此李巽的这项措施,便正是针对这一点,规定将盐铁使的全部收入“除为煮盐之外,付度支收其数”。这在当时显然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它说明,东南盐铁财赋原则上全部计入国家岁收,与度支使掌管下的两税同样为中央政府统一支配。
做到这一点,在当时固然有其特殊的意义。这是因为改变盐铁使专盐铁之利的情况,正是长期以来唐中央政府力图对东南财赋和盐铁系统加强控制的结果,也是新的形势之下,使职制度不断完善的表现。回顾以往,早在建中三年,朝廷与河北三镇及山南东道李纳、梁崇义等的战争之中,赵赞置汴东西水陆运盐铁使,就曾规定以“度支总其大纲”,也即将盐铁财赋隶于度支,由度支使作兵食支出;贞元八年窦参也曾将盐铁使张滂隶于度支使班宏,不能不说都是在当时的条件下,作过类似的努力。然而李巽的盐利隶于度支,却是在这以后,对盐铁财赋的一次最为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比赵赞所做更为严格具体,但亦不是像窦参那样,使盐铁使受度支使牵制而加强度支使的权限。总之,这是在承认使职分掌制度这一前提下,实现盐铁财赋归于中央的一个最为合理的办法。这一政策,是李巽改革的精髓,也因此使他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元和元年条称:
自刘晏之后,居财赋之职者,莫能继之。巽掌使一年,征课所入,类晏之多,明年过之,又一年加一百八十万缗。
足征中央政府通过李巽改革,盐铁收入大幅度增加的事实。与此同时,东南漕运也得到整顿和改善。这从李巽与强藩节度使徐州张愔、宣武韩弘来往书信中谈到的要求地方配合中央“网罗盗贩,节宣通渠”“究绝奸源,通利国漕”,以及张徐二人在李巽的劝说之下,“盐法堤防,已行文牒;斗门开塞,许有商量”的事实即可说明。此外,漕运的成绩,也证明了这一点:
旧制,每岁运江淮米五十万斛,至河阴留十万,四十万送渭仓。晏殁,久不登其数,惟巽掌使三载,无升斗之缺焉。
盐铁漕运成绩之大,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李巽推行改革的同时,盐铁转运机构组织本身亦获得整顿更新从而发挥巨大作用的事实。这说明,此期不仅盐铁使本人的特权独立性被取消,他作为皇帝私人而为皇帝个人服务的性质改变了,且整个机构系统作为中央财政机构的意义也突出了。就这一方面看,李巽改革的影响又大大超过了后来裴垍的两税法改革。
财政机构的统一当然是在财赋统一和财政组织机构获得整顿的基础上实现的。在前述诸项改革实现的同时和前后,有一个事实是不能不看到的。即原来财赋分掌而各自为政的户部、度支、盐铁转运三使,这一时期,已经联结为一个财政体系;即它们虽然有各自领属下的一套组织系统,但步调统一,同属于中枢机构直接指挥下的财政部门。一个突出的标志是,元和七年,在盐铁转运使王播等人关于飞钱的奏章中,已经首次出现了作为三使统一名称的“三司”一词。“三司之名,始见于此。”此后,这一名称及将三使并称的情况,便在皇帝的即位郊庙大礼大赦的“德音”及其他一些诏敕中重复出现。此外,中央有关财政方面的指令也往往同时向三使发布。逐渐形成统一体系的财政三司,作为中央直属机构所发挥的作用,更可由下列事实说明:
首先,度支、盐铁机构成为向地方政权传达中枢政令的桥梁。《新唐书·李绛传》有曰:
会李锜诛,宪宗将辇取其赀,绛与裴垍谏曰:“锜僭侈诛求,六州之人怨入骨髓。今元恶传首,若因取其财,恐非遏乱略、惠绥困穷者。愿赐本道,代贫民租赋。”制可。枢密使刘光琦议遣中人持赦令赐诸道,以裒馈饷,绛请付度支盐铁急递以遣,息取求之弊。光琦引故事以对,帝曰:“故事是耶,当守之;不然,当改,可循旧哉!”
按:使职机构系统向有传递消息迅捷的名声。但此处,“度支盐铁”与作为皇帝代表的“中人”相对,是很触目的,且度支盐铁代传赦令的意见由宰相提出,更具不寻常意义。说明此期使职系统确已可作为宰相调度之下,向地方政权贯彻中央精神的桥梁了。
其次,度支盐铁转运地方机构官员担负了推行两税法改革的使命,并被御史台委以监察地方长官经济违法行为的重任。
中央政府通过两税法改革,加强了对于两税和地方财政的控制。事实说明,这种控制,正是由财政使职系统做到的。据《唐会要·两税使》元和四年六月敕,说到由于“度支盐铁,泉货是司,各有分巡,置于都会,爰命帖职,周视四方,简而易从,庶协权便。政有所弊,事有所宜,皆得举闻”,故派到各地的两税使由盐铁转运留后、度支分巡院官兼充。这表明经过整顿、形成统一三司体系的使职系统,已经切实地发挥了中央直属机构的作用,成为向地方推行唐朝廷财税政策的得力工具。
与此同时,一道御史台的奏请也说明了这一点。《唐会要》卷八八《盐铁》载:
(元和)四年十二月,御史中丞李夷简奏:“诸州使有两税外杂榷率及违(《册府元龟·宪官部》‘违’下有‘格’字)敕不法事,请诸道盐铁转运、度支巡院察访,状报台司,以凭闻奏。”从之。
按:刘晏建立巡院,本是作为了解四方物价,觇视经济动态的情报机构,同时也负责缉捕私盐,监督漕运。故巡院本具监察职能。元和四年御史台的这道奏请,是配合两税使贯彻两税改革,委巡院以监察税外征求等违法之任。不同以往的是,这里将所谓“察访”事直接置于御史台的领导下进行,对于监察结果可由巡院“状报台司”,无疑是进一步突出了巡院作为中央直属机构的地位。巡院因此高踞于地方各级行政机构之上,成为中央监视地方以加强控制的耳目喉舌。
巡院的这项职能,后来又在文宗开成四年(839)四月为御史中丞高元裕所重申。唐代后期,巡院的监察之责逐渐包罗万象,而针对地方各级机构及其官吏各项违法的侦缉尤不可或缺。因此,通过度支、盐铁系统机构,中央得以与地方保持直接联系,及时掌握政治经济动态,这是唐代后期三司组织最重要的作用之一。
再次是漕运的统一。《旧唐书·宪宗纪上》元和六年十月己巳诏略云:
转运重务,专委使臣,每道有院,分督其任;今陕路漕引悉归中都,而尹守职名尚仍旧贯……其河南水陆运、陕府陆运……等使额,并宜停。
德宗时期,在中央转运使设立的同时,根据需要,还在陕州、河南分设水陆运使,以陕州长史、河南尹兼领。朱泚、李怀光叛乱初定的贞元元年七月,于韩滉领江淮转运使的同时,即任命李泌为陕州长史、陕虢都防御观察陆运使,河南尹薛珏为河南水陆运使。可知彼时的漕运是分段负责的。是后,盐铁转运使往往专力于江淮。特别是贞元十年以后,王纬、李若初、李锜等相继以润州刺史为盐铁转运使,实际上不能顾及河南全境,及水陆艰险但又极其重要的陕州一段的运输,故这两处,仍需置使专领。但是诏敕中说明,元和六年以前,转运既已完全委于归属中朝的盐铁转运使职,并由巡院分督其任,所谓“陕路漕引悉归中都”,故河南、陕运二使是再无保留的必要了。这再一次说明杜佑、李巽改革后,使漕运获得统一,同时财政工作完全归属三司,且由中央全面节制的情况。
综上所述,在顺宗永贞至宪宗元和初的数年之中,财政经济政策和制度得到新的调整,而在此基础上,财政使职机构系统经过整顿、改造,走向了统一。从上述种种事例来看,通过杜佑、裴垍,其间特别是李巽的改革,第一次使度支、盐铁转运使作为中央政府的官职系统,毫无条件地隶于中朝的指挥之下,从而使财政与宰相的方针政策取得一致。因此可以说,在刘晏、第五琦创建度支盐铁系统以后,在班宏、张滂确立分掌制以后,上述诸项重要改革,是开创了财政使职制度发展的新阶段了。
四 小结
以上,我们论述了财政使职制度在开元、天宝时期产生,安史之乱后代替前期的尚书户部,确立为户部、度支、盐铁转运三使,并实行财赋分掌制,以及元和初逐渐形成统一的财政三司体系的过程。可以看到,使职制度的发展是长期而曲折的。作为专制皇权的产物,使职的产生曾经造成旧官僚机构的解体,并因此与宰相的领导职权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斗争贯穿于使职制度发展的全过程,也曾导致朝廷内部统治危机的发生。然而适应中古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唐中期以后财经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朝廷与藩镇长期对峙和作战的需要,特别是宪宗朝中兴统一政策的实施,财政使职经过不断完善,逐渐从单纯的皇权工具,最终成为在宰相领导下步调基本协调,分工合理,财赋统一而又自成体系的新的财政系统,同时以更为灵活有效的管理方式和理财手段,取代原来互相牵制而效率低下的旧官职机构,切实起到了贯彻中央政府财经政策得力工具的作用。这一发展演变,体现了唐中期以后特殊政治形势下中央集权不断强化的特点,也体现了官僚机器因应经济形势的变革需要,因而也是符合中古官制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的。
这里还要补充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仅仅是财政三司初步形成确立时期的情况。“三司使”的职名是直到五代后唐才正式进入中央官制的。因此自元和中以至唐末五代,财政使职制度仍然有一段相当长的演变过程。唐后期政治局势复杂多变,频繁的战争又往往造成财赋制度的混乱和破坏,向皇帝内库供奉“羡余”的问题也长期存在,围绕使职及其所掌财赋引起的矛盾和斗争,即使到了唐朝末期仍然时有发生。这说明财政使职理财制度仍然有一些未能克服的弊病,使职向中央职官转化并非没有阻力和反复。尽管如此,可以肯定的是经过永贞元和初李巽等人的改革后,分掌制下财赋统一是在一段时间内得到贯彻执行的,这项原则和宰相对于使职机构的领导权,也是一再被强调和付诸实施的。因此财政使职向正式中央职官转化的趋势是不会也不可能改变的。事实证明,这些后期不断发生的矛盾斗争结果,往往是更加促进了使职系统本身的统一和成熟,及其与中央官制的合为一体。而随着唐后期藩镇势力的不断强大和中央与藩镇矛盾的激化,唐王朝政府试图通过三司机构,实现对财赋控制和争夺的目标也就更明确。关于这些情况,将是我们以后需要探讨的内容。
贰 略论元和初期李巽的盐法漕运改革
在唐代财政史上,宪宗元和初期的度支盐铁转运使李巽是继刘晏之后出现的一位杰出的理财家。他作为刘晏理财思想和原则的继承人,曾经在元和政治统一的要求之下,对当时破坏严重的盐法漕运进行了大刀阔斧、卓有成效的整顿改革。这些改革,提高了盐铁收入,扩大了漕运成果,不仅从经济上削弱打击了藩镇,支持和推动了宪宗朝的“中兴”事业,也使中央政府加强了对东南财权的控制,从而再一次巩固了这一地区作为唐朝廷主要财赋来源地的地位,由此对于唐后期中央集权的统治和南方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 李巽的理财成就
在两《唐书》列入《刘晏传》的一批理财家中,李巽是以他治理盐铁漕运的成就而著称于世的。《旧唐书》本传载其理盐业绩称:
榷筦之法,号为难重,唯大历中仆射刘晏雅得其术,赋入丰羡。巽掌使一年,征课所入,类晏之多岁,明年过之,又一年加一百八十万贯。
又《唐会要·转运盐铁总叙》言及漕运:
旧制,每岁运江淮米五十万斛,至河阴留十万,四十万送渭仓。晏殁,久不登其数,惟巽掌使三载,无升斗之缺焉。
刘晏主持东南财政时期,创造并推广了“官卖商销”的榷盐法,通过这项严密的法令,保证了对专卖事业的垄断,由此盐利成为唐政府最重要的收入。至两税法制定前的大历末年,“通天下之财,而计其所入,总一千二百万贯,而盐利过半”,也即盐利收入达到六百余万贯。又刘晏在重新沟通漕运的基础上,以盐利为漕佣,于是战乱后言漕运遂无及刘晏者。然而史载李巽却于德宗在位二十余年后漕运不治、盐政败坏、“久不登其数”的状况下仅仅“掌使三载”,就不仅使漕运恢复了刘晏时期每年运江淮米五十万斛的水平,盐利收入更大大超过了大历末每年六百余万的数额,达到了唐后期的最高水准。
那么,李巽何以能够取得如此令人瞩目的成就呢?作为宪宗元和初的度支盐铁转运使,除了他个人所具经验才干的因素外,李巽的所作所为还与宪宗“中兴”统一方针和经济政策有着怎样的关系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在讨论李巽对于盐铁漕运所进行的种种改革之前,有必要先说明一下他任职理财的背景。
二 李巽任职理财与唐朝廷政局及内外政策之关系
由刘晏建立的盐铁漕运制度是在德宗建中之际与河北山东诸镇的战争中始遭破坏的。史言其时诸镇拒命,朝廷“举天下兵讨之,诸军仰给京师。而李纳、田悦兵守涡口,梁崇义扼襄、邓,南北漕引皆绝”。其后尽管漕路复通,但在藩镇割据影响下形成的南北阻绝状态,却并未彻底消除。加上其他种种原因,漕运每况愈下,“江淮米至渭桥寖减矣”,“至渭桥者才二十万斛”。也就是说,江淮米粮运达长安者,在德宗以后至少已经被削减了一半。
漕运的情况,与盐利收入是一致的。建中三年(782),朝廷因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而提高盐税,“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于是盐价暴涨,“江淮豪贾射利,或时倍之,官收不能过半”。私盐泛滥于江淮。以后军费日增而盐价益贵,“至有以谷一斗,易盐一升,本末相逾,科条益峻”。尽管巡吏遍及州县,但亭户商人私鬻犯法之事却仍旧“未尝少息”。对此贞元以后朝廷虽屡欲加以整治,但在“榷盐法大坏”的形势面前却束手无策。
至贞元末,盐政和漕运的问题变得愈为复杂难理。而这种情况所以形成,究其实还与战后德宗朝的姑息聚敛政策以及由此藩镇把持盐铁漕运有着直接的关系。
建中战争以后,德宗放弃了其初讨平藩镇的打算。对于藩镇采取姑息妥协态度,及在朝廷内实行专权独断并热衷聚敛,成为后期德宗朝政治的两个突出特点。为了聚敛,德宗不仅早就恢复了琼林大盈内库,并屡次向诸道“宣索”,用种种办法搜刮财富,而且也在财政使职的选任问题上一意孤行。
据陆贽所撰《论宣令除裴延龄度支使状》等史料所载,贞元九年(793)度支使班宏死后,德宗没有听从陆贽的劝告,任用“并曾掌判财赋,各有绩用可称,资望人才,亦堪奖任”的杜佑、卢徵、李衡以及被陆贽看作是最合适人选的李巽,而是挑选了虽然“不通殖货之务”,但却能于进奉的裴延龄。不仅如此,他还在不久以后,罢免了一再坚持反对意见的宰相陆贽和一批大臣。
裴延龄的任用与陆贽的罢免曾被史家目之为德宗朝政治日趋腐败没落的开端。因为裴延龄善于逢迎,用所谓“别库”的形式将度支正入当作“羡余”进献,遂“以在库之物为收获之功,以常赋之财为羡余之费”开德宗朝风气之先。于是以他为首,一批计臣也纷纷“以钱谷数求进”,并在德宗授意下把持了财权朝政。由此,中央集权无从与藩镇抗衡,国家财政也出现了极度混乱的状况。
财政混乱的一个突出现象,便是各种进奉的普遍经常化,据史料记载,在德宗的不断“宣索”之下,此期不仅朝廷内部有所谓度支、户部诸使的进奉,而且地方节度使也已经是“常赋之外,进奉不息”了。所谓“韦皋剑南有日进,李兼江西有月进。杜亚扬州、刘赞宣州、王纬李锜浙西,皆竞为进奉,以固恩泽”;进奉甚至也波及刺史和军府判官,成为制度,“习以为常,流宕忘返”。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以“税外方圆”和“用度羡余”为名的进奉实则无外乎种种税内外的加征,而节度、刺史又以进奉为借口,将刮得国赋大部吞入私囊,甚至将它们作为发展势力和拥兵自重的资本。更不可忽视的是所谓进奉大都来自那些对朝廷外示恭顺的藩镇,而这些藩镇则无一例外地处于朝廷视为财赋重地的东南地区。由此只能证明一点,即朝廷在追求聚敛的同时,对于这些地方势力不得不从姑息迁就到听之任之,政治经济全面放松控制。贞元末,李锜以浙西观察使兼诸道盐铁转运使,从进奉到把持利权就正是这一政策的恶果。
德宗贞元以后,主掌东南财赋的诸道盐铁转运使往往由浙西观察使兼充。这是由于自韩滉以来,浙西观察(或节度)使就配备重兵,且治所润州设于江南水陆交汇的中心地带,为朝廷所倚重。以浙西观察使领盐铁,起初只是为了集聚和转运东南财赋的便利,但在德宗后期姑息聚敛政策的影响下,这样做的结果便只能是中央财权的旁落。特别是在“裴延龄专判度支,与盐铁益殊途而理”以后,这一点就更为清楚。对于这一殊途而理,韩愈撰《顺宗实录》已用盐铁使进献,盐铁钱物不入正库,“岁进钱物谓之‘羡余’,而经入益少。至贞元末,遂月有献焉,谓之‘月进’”来作解释。足见盐铁钱物自从被作为进奉便逐渐不隶于度支,而为藩镇兼盐铁使所把持。所谓“殊途而理”,不仅是对这一事实的默许和承认,也是于盐铁“委在藩服”的形势下,进一步将东南财权彻底放弃和拱手让人的表现。
李锜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充分地利用了作为盐铁使的特权,不仅“天下攉(榷)酒漕运,锜得专之”,且“以贡献固主恩,以馈遗结权贵,恃此骄纵,无所忌惮,盗取县官财,所部官属无罪受戮者相继”。为了进一步割剥财富,在他的治下“盐院津堰,供张侵剥,不知纪极。私路小堰,厚敛行人,多自锜始”。不仅盐铁机构改弦更张作为培植个人势力、建立独立王国的工具,盐法制度更是在这一时期遭到了不遗余力的破坏。
盐法和漕运的败坏固然使朝廷本来就陷入困窘的经济更加危机四伏,李锜割据势力的发展则更加速了东南地区的分崩离析。朝廷从这里感受到的,除了军事上构成的威胁和压力,更直接的则是面临丧失东南财赋根据地的危险。这迫使朝廷不得不正视现实。顺、宪二帝相继即位之际,朝廷便有意改变对藩镇的策略。
顺宗即位以后,朝廷对于藩镇的态度明显发生了变化。财政方面作为主导因素,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其中首要的,即包括取消藩镇进献与盐铁进献,而在取消盐铁进献的同时,免去李锜的盐铁使,任命宰相杜佑为度支兼诸道盐铁转运使,并将盐铁治所从润州移至长安。
以作为中央官的宰相杜佑主持财政并将治所移至长安,有着颇不寻常的意义。它反映了唐朝廷从“委在藩服,使其均平”到“必由中以制外,则政一而事行”的决策性变化。说明朝廷已决心从领导权入手,实现对于盐铁漕运,也即东南财政权的控制。宪宗即位以后,加强中央集权的宗旨进一步明确。其明显的表现便是宰相权力加强了。所谓“故自临御,迄于元和,军国枢机,尽归之宰府”,宰相不仅制定军事方略,也需过问财政。李巽就是在这一新的形势之下,受到宰相举荐而理财的。关于他的任使,《旧唐书·李巽传》记曰:
顺宗(按:当作宪宗)即位,入为兵部侍郎。司徒杜佑判度支盐铁转运使,以巽干治,奏为副使。佑辞重位,巽遂专领度支盐铁转运使。
又同书《宪宗纪上》亦曰:
(元和元年,四月)丁未,罢(杜佑)领度支盐铁转运等使,从其让也,仍以兵部侍郎李巽代领其任。
据此李巽是先被杜佑荐为副使并在数月之后即由杜佑让贤而代居其任的。对于改革弊政来说,李巽大约是比杜佑更有魄力而精力充沛的实干家,这或许是他受到杜佑推荐的一个原因吧!此外,权德舆作墓志铭,不但称他“文采精实”,“术学博洽”,还说他“志在端正百度,仪型四方,以谟明弘济为己任”。联系他在德宗时期为陆贽荐任度支使,以及后来任职地方时改良所在地区经济状况的材料,此言似乎并非虚美。同是权德舆所作遗爱碑,称他在江西观察使任内,面对“征令颇繁,物力或屈,岁杪逋负,夫家病之”及“人未安于里落,程不给于公上”的艰难与困境,采取了不少积极的安民措施,如“啬其经用,代其赋输,厚施已责,过于万数,得以赡助,使之均安”。为了减少百姓负担,且能获得赋税征收的实效,又曾“量力调谷,减轻缗钱,经始致用,为之仓庾”,竟然做到了“时其发敛,而岁无凶荒”。在德宗末政治腐败、民不聊生的情况下,作为地方长官不是热衷于贡奉“羡余”,而是以富国便民为己任,这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同时他所采取的种种措施,更表明了所具实际才干。由此看来,李巽的确是德才兼备、抱负宏伟,与一般专擅聚敛的“钱谷吏”不能同日而语。因此,他才为德宗所不用,而被陆贽、杜佑诸人当作治国救民、拯时之弊、非其莫属的人才。
朝廷在当时的形势之下任用李巽,是大有深意的。《新唐书·李吉甫传》称:
时李锜在浙西,厚赂贵幸,请用韩滉故事领盐铁,又求宣、歙。问吉甫,对曰:“昔韦皋蓄财多,故刘闢因以构乱。李锜不臣有萌,若益以盐铁之饶,采石之险,是趣其反也。”帝寤,乃以李巽为盐铁使。
据此可见李巽的任命是与中央裁抑藩镇(特别是李锜)的政策直接关联的。进而言之,他是作为君、相实现统一方针的得力助手而主持财政的。而李巽也果然不负所托,忠实贯彻了中央的意图,配合朝廷的军事行动,继杜佑进行了关系重大的盐法漕运改革,使唐朝廷的东南经济获得了极大的改观。
三 李巽的盐法漕运改革
在李巽被任命为度支盐铁转运使的同时,元和初统一战争的序幕已经揭开。战争首先是在朝廷与盘踞于东西南最富庶地区的两大割据势力刘闢和李锜之间进行的,具有中央与藩镇争夺南方财赋来源地和财政领属权的性质。它是永贞元和以来一系列新财务政策的继续和发展,而其顺利进行又为贯彻实施这些新政策创造了条件。
李巽对于盐法漕运制度的整顿改革便是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的。这项改革与宰相裴垍在稍后进行的两税法改革,同样都是关于主要财税制度的改革。由于盐法漕运改革实际上以盐法为主,故这里主要论述盐法,也兼及漕运。
(一)盐法改革
永贞以来对于盐政的整顿实际自杜佑已经开始。《唐会要》卷八七《转运盐铁总叙》有“有司重奏盐法”的记载,可证明其时杜佑已开始整治盐铁。又《文苑英华》载宪宗《亢旱抚恤百姓德音》称:
盐铁使下诸盐(按:“盐”当作监)院,旧招商所由欠贞元二年四月已前盐税钱及永贞元年变法后新盐利经(轻)货折估钱二十八万七千七百五十六贯文,并宜放免。
对于盐法改革始于永贞也可资证明。所谓“变法”其内容首先是对于盐价的重新规定。《册府元龟·邦计部·山泽一》:
宪宗以永贞元年八月乙巳即位,九月癸酉,度支使奏江淮盐每斗减钱乙(按:“乙”当作一)百二十,榷二百五十,其河中两池盐请斗减钱二十六,榷三百。
盐价的高低,关系到朝廷是否能够控制专卖。因此这里减少榷价,应是“变法”最实质性措施之一。事在《新唐书·食货志四》也有记载,且顺宗始减盐价下尚多“增云安、涣阳、塗鞬三监”一条内容。如果奏减盐价即为“重奏盐法”之始,那么改革盐法究竟兴于顺宗之初还是永贞内禅之后就尚待析明。但有一点却是毋庸置疑的,这就是杜佑任使时期已经有了盐法改革的初步规划与措施。
此期和李巽任职之后,盐的常平措施恢复了。同上《邦计部·山泽一》:
(永贞元年)十一月,度支奏:“久雨,车辇不通,京师盐贵,请粜出贮库盐二万石。”
元和元年五月,盐铁使奏:“请每州所贮盐若遇价贵,斗至二百二十,减十分出粜,以便贫人,公私不缺。其盐仓每州各以留州钱造一十二间,委知院官及州县官一人同知,所粜钱送院市轻货送上都。”从之。
常平盐虽为救济,但也是中央官府平抑盐价的专利手段,其用意自刘晏盐法中已可尽知。常平盐在京师和地方州县再度出现,标志着中央官府正在力争恢复盐专卖的主动权。
与此同时(特别是李巽任使后),在朝廷控制下的池盐和海盐等主要盐产区内的整顿皆已开始。河中解县、安邑两池“岁收百五十余万缗”,是度支使掌管下最有代表性的池盐产区。建中战争前后,河中盐价上涨至每斗三百七十,因此长期以来与江淮同样为私盐充斥之要地。为了改变这一状况,除了降低池盐价格外,从史料中还可以看到新盐法有关这一地区盐商盐民的规定。《新唐书·食货志四》载“四方豪商猾贾,杂处解县”者,“主以郎官,其佐贰皆御史。盐民田园籍于县,而令不得以县民治之”。此条规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加强中央对于盐铁官营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同时限制地方插手,以避免州县管理不严以及地方官有意纵容犯法的问题。它给唐后期的统治带来麻烦,但在当时对于抵御私盐却不能不说是有效的。
至于原来为李锜所控制的江淮海盐地区,本是这次盐法改革的重点。对于这一地区内盐政的整顿,李巽是全力以赴去进行的。改革的有关规定,是针对李锜破坏榷盐法的行为制定的。《唐会要》卷八七《转运盐铁总叙》略云:
元和二年三月,以李巽代之。先是,李锜判使,天下榷酤漕运,由其操割,专事贡献,牢其宠渥。中朝秉事者悉以利交,盐铁之利,积于私室,而国用日耗。巽既为盐铁使,大正其事。其堰埭先隶浙西观察使者悉归之,因循权置者尽罢之。……又奏:“江淮、河南、峡内、兖郓、岭南盐法(按:“法”当作“铁”)监院,去年收盐价缗钱七百二十七万,比旧法张其估二(按:当作一)千七百八十余万,非实数也。今请以其数除为煮盐之外,付度支收其数。”盐铁使煮盐,利系度支,自此始也。
《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四》亦曰:
方是时,锜盛贡献以固宠……榷盐法大坏,多为虚估,率千钱不满百三十而已。兵部侍郎李巽为使,以盐利皆归度支,物无虚估,天下粜盐税茶,其赢六百六十五万缗。
由上述材料看,李巽的改革与盐法相关者有三点:
其一,撤销李锜作为浙西观察使私自增设的堰埭,将所征盐税归于盐铁。
堰埭是挡水的堤坝、堤堰。堰埭的另一作用就是可以拦截过往行人,使之不得自由出入。而公、私堰埭都可以向商人征税,只不过盐铁使设的堰埭收入归公,而节度使在其所辖境内私设堰埭关卡,向过往商人增收盐税,只是为了扩大藩镇收入,不仅直接与国家争利,而且是造成盐价剧增和私盐泛滥的一个关键原因。因此刘晏盐法中即有“罢州县率税,禁堰埭邀以利”一条,李巽撤销李锜私设堰埭,正是遵刘晏法以行事,而此事在《旧唐书·宪宗纪上》被置于元和三年六月:
乙丑,罢江淮私堰埭二十二,从转运使奏也。
李锜谋反公开化并朝廷诏征李锜,在元和二年十月,同月李锜兵败而浙西平。此后不久,李巽即将这些违法设施尽行拆除,是他配合中央军事行动力行革除积弊,在浙西地区重宣刘晏盐法,以维护中央盐铁专卖利益的一个重要行动。
其二,宣布盐铁使上缴盐利以实估计算。
建中战争时期包佶为水陆运盐铁等使,曾经鼓励商人以绢帛和其余轻货代盐榷,“虽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广虚数以罔上”。自此盐铁使以虚估上报盐利的情况便成为惯例。其后随着盐榷日涨而绢价日跌,盐利收入事实上在不断增加。但盐铁使却愈发利用了绢帛实估与虚估间的差价,上下其手,以实估敛于百姓而以虚估报于国家。名义上盐利数字虽不见减少,朝廷实际收入却是“率千钱不满百三十而已”,实际征收中的其余部分便被盐铁使中饱而“尽入私室”了。李巽宣布盐茶之利以“实数”,改变了国家收入名实不符的状况。而从《册府元龟》所载盐铁使逐年上报盐利会发现,自李巽始,元和初年盐利数字中,都有实估与虚估两种物价的对比,由此表明盐利是真正按照实际征收的物价计算,而不是任由使职上下其手,同时通过与之前物价和盐利的对比,也可以看出收入的增长(详下)。从而使唐朝廷真正能够完全控制盐利,其目的性如与下面一条结合来看就更为清楚。
其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条,即“盐铁使煮盐,利系度支”。
前面已论及,由于裴延龄“殊途而理”的政策,导致度支使与盐铁使各自为政,盐铁财赋不隶于度支,而由盐铁使专掌;它和盐利以虚估一起,为李锜把持利权制造了便利条件。李巽将盐铁使的全部收入除用于煮盐之外悉交度支的做法,是一项彻底的制度性改革。盐铁收入不仅原则上全部计入朝廷岁收,且与度支使掌管下的两税及其余税赋同样为中央政府支配。此项规定无疑是李巽改革中的精髓,它鲜明地体现出朝廷意欲加强中央集权,实现东南财赋统一的意图。
以上三条,是李巽盐法改革中针对李锜而采取的基本措施。其中二、三条都是刘晏盐法中未曾规定的。从李巽上报盐利的情况看,这两条措施显然是在他任使后便首先强调的,以后作为制度被持续下去。总的来看,这些措施表明中央为向藩镇收回盐铁利权,不仅整肃了盐法,清除了弊端,也挖掘了地方割据势力的经济基础。浙西重镇在李锜之后终于能够完全回归朝廷,这些措施是起了极大作用。
(二)与强藩悍镇的政策协调
盐法改革虽然主要是集中地打击李锜这样的顽固势力,但同时也触及一些政由己出、自专租赋的强藩大镇的利益,因此在推行过程中也会遇到来自这些人的阻挠,搞不好便会树敌过多,引起反叛。能否取得他们的支持,是这次改革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基于此,李巽在下达指令和采取行动之前,必须先行知会,以作协调。可以知道的是,李巽对于这些地方势力,采取了谦恭有礼、谨慎从事以及在最大限度内争取合作的态度。于此以下书信最有代表性。《文苑英华》卷六八〇吕温《代李侍郎与徐州张尚书书》略曰:
伏以尚书,才膺间出……受任先朝,克荷崇构。控喉襟之地,成节制之师,动必勤王,志皆忧国。忠实彰于行事,义声感于旁邻,布在人谣,溢于时论。……昨者以私盐干禁,渐耗公利,汴州滞运,屡稽军期,忝当职司,每积忧负,辄率诚恳,粗申条例。网罗盗贩,节宣通渠,实托众贤,敢专独见。果蒙弘至公之量,推急病之心,率先侯伯,首赞王度。许以别设方略,大为堤防,究绝奸源,通利国漕。
同书卷六八四吕温《代李侍郎与宣武韩司空书》亦言:
某以非才,谬当重任;事关国计,动限军期;抚事知难,夙夜忧积。盖以运路拥滞,私盐挠法,力非有司所及,唯托方镇至公。伏惟司空文武全才,勋德茂著,朝廷毗倚,中外具瞻……今春过日,获拜旄麾,眷私之余,已列此事。蒙许同志立法,叶力徇公,对敭之初,便具闻奏。所以遣裴郎中往申朝旨,议立规模,悉令咨托大贤,非敢专行鄙见。昨得巡院状报,伏承司空德量旁通,忠诚感发,急公家之病,同职司之忧。盐法堤防,已行文牒,斗门开塞,许有商量。率先诸侯,首赞王度,义形九牧,忠动三军。
第一封书信的致书对象是徐州节度使张愔。张愔是原徐泗濠节度使张建封之子。张建封自贞元四年命使至贞元十六年病卒始终在任,曾于贞元十三年入朝,被宪宗给以如同功臣马燧、浑瑊一般隆重地接待。张愔在其死后被军士谋乱推举为留后,朝廷不得已接受其任徐州刺史、知徐州留后,并终于永贞元年三月被任为徐州节度使,且加武宁军之号。元和元年十一月病卒,为王绍所代,朝廷遂将泗、濠二州并入武宁军。因此书信写作时间,应该是在李巽代杜佑任度支盐铁使不久,即元和元年四月之后的数月之内。
第二封书信的致书对象是宣武节度使韩弘。韩弘为前汴宋节度使刘玄佐之甥。贞元十五年,由于当道节度使刘全谅薨而被军中推为留后,遂为节度使。《资治通鉴》称宣武军自刘玄佐薨后“凡五作乱,士卒益骄纵,轻其主帅”。韩弘得知其事,召为乱者主首刘锷及其党三百人。“悉斩之,血流丹道”,于是“自是至弘入朝”的元和十四年,总“二十一年,士卒无一人敢欢呼于城郭者”。由李巽此信的官名仍是户部侍郎,说明此信也是写在元和元年前后。
韩弘的宣武节度使领宋、亳、汴、颍等州,其中汴州“当两河贼之冲要”,是震慑、节制河北与淮西诸镇的屏障。汴州与武宁节度使张愔所据之徐州,又是江淮河南漕运路上不可忽视之咽喉要津。而二镇的节度使长期把持权力,既有深厚家族基础和内部势力支持,本人又有着崇高的威望,可以说是最具实力的强藩悍镇。盐铁漕运改革,若遭到他们的强力阻止,或居间破坏,取得成功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李巽与他们的沟通便有着特殊的意义。
从这两封信看,李巽是以中央官府的全权代表身份而与两镇节度使进行交涉的。他不是简单地晓以利害,而是态度诚恳,不惜剖明心迹,用委婉的语气请求对方支持,并为此作了许多细致的动员说服工作。要求他们“率先诸侯,首赞王度”,“急公家之病,同职司之忧”,服从和接受中央的指挥,执行朝廷所定盐法,控制盐价,打击私盐而保障漕运畅通,给其他藩镇做出榜样。内中“今春过日,获拜旄(旌)麾”一语说明他甚至不辞辛苦,亲自到汴州拜访过韩弘。而从“已行文牒”“许有商量”的文辞用语,看得出在他的种种努力之下,盐法政策已初步获得了这些强藩的理解和首肯,而盐政漕运的整顿也终于能在这些地区顺利地进行。
以上书信写作的时间,正是朝廷意欲讨伐浙西李锜和剑南西川刘闢的开始。李巽的任职本身就是取代李锜,以从其手中夺取财权;二书针对的明显是河南江淮地区,由此也可以认为,李巽是力争在东南的财力物力方面打下基础,为未来的平定浙西割据势力做好准备。但现在看来,其目力所及尚不止于江浙一隅。因为在前二书信之外,发现吕温还另有《代李侍郎与山南严仆射书》也颇值得注意,内略言曰:
仆射禀天全才,受国重寄,控全蜀咽喉之地,当狂寇奔侮之冲。治瘠土而其财甚丰,训羸师而其武可畏。少分麾下,潜运掌中,再开剑阁之扃,继献盐亭之捷。应接制使,先假地征,掎角王师,且为乡道。削叛臣之迹,释梓州之围,劳实居多,无与让美。……某以寡薄,谬膺重任,举关国计,动属军期。夙夜忧惭,未知所济,过蒙称奖,愧惕良深。唯托方岳至公,共守王度,物估小事,固无二三。许共遵行,亦如受赐,佩荷之至,无喻下情。
此书致书对象是山南西道节度使严砺。所在京西,乃入蜀的门户和“咽喉”必经之地。《旧唐书》本传载严砺为前节度使严震族人,贞元十五年严震卒,“以砺权留府事,兼遗表荐砺才堪委任”,遂被“超授”兴元尹兼山南西道节度使。但他的任命遭到朝议反对,“诏下谏官御史,以为除拜不当”,且在任并无善迹,“砺在位贪残,士民不堪其苦”。然而李巽致书与前二书一致,仍是在溢美同时表示对他的倚重,要求他在“唯托方岳至公,共守王度”的原则下遵守与朝廷约定的物价,而不能反复。此书的写作时间与前二封接近,且从书中所说“削叛臣之迹,释梓州之围”可以得知此时朝廷讨伐西川刘闢的战争已经开始,而与前二者不同的是,严砺是亲身参与这场战争的。《旧唐书·宪宗纪上》元和元年正月诏在派遣左神策军节度使高崇文、神策兵马使李元奕率军前往的同时,也有“宜令兴元严砺、东川李康犄角应接”和“与东川、兴元之师类会进讨”的部署。而在此之下,更有“其粮料供饷,委度支使差官以闻”。这个度支使当然就是杜佑和副使李巽,在同年四月李巽完全取代杜佑任使后,自然更是李巽一人。
而与李巽交接,负责大军粮草供应的便是与之犄角相应的严砺和李康。《资治通鉴》卷二三七载,同年二月“严砺拔剑州,斩其刺史文德昭”,三月“丙子,严砺奏克梓州”。据《元和郡县图志》,剑州先天二年自始州改,“取剑阁为名”内有剑阁道及剑门山;而盐亭县则在梓州,“以近盐井,因名”。故致书中“再开剑阁之扃,继献盐亭之捷”,即指剑州、梓州之役。不仅如此,还赞他“应接制使,先假地征,掎角王师,且为乡道”。意即不但贡献“地征”
以应接朝廷对税赋的要求,且成为王师大军进川的向导。
顺宗时所增云安诸监正在山南道,即所谓“峡内”,依地理位置本属东道。但据《旧唐书·食货志下》载元和六年诏,有“度支山南西道分巡院官充三川两税使。峡内煎盐五监先属盐铁使,今宜割属度支,便委山南西道两税使兼知粜卖”的规定,故而“峡内盐属度支,自此始也”。疑此前峡内盐所在已划归西道,于是在盐铁使申报的元和六年盐利中,也将峡内井盐排除在外。但此年以前井盐尚在盐铁使隶属下,李巽作为朝廷“制使”正是因此而与严砺接触,此也是征伐刘闢的需要。当然这之中“唯托方岳至公,共守王度,物估小事,固无二三”同样是再申前辙,要求严砺以大局为重,遵守中央的物价政策。而物价正是盐法改革的核心,说明当时的盐法改革是通过与严砺的沟通延展至井盐地区。
可想经过如此努力的沟通,即获得盐铁使主掌范围内,几个控扼盐运中心地带的强藩对盐法改革和赋税政策的认可,也必然会使其他割据势力对朝廷刮目相待,同时经过改革迅速增加的盐利收入又直接支持了元和初的统一战争,从而使盐法改革更扩大了它的影响。国家盐法制度的威望再度确立了。可以看到,此后藩镇归顺朝廷,以及朝廷赦降藩镇,所谓“发囷奉粟,并灶贡盐”都已经是一个先决的条件。甚至元和后期朝廷收服河北三镇及山东兖郓,也曾一度试将盐法实施彼地。故而唐代后期奉行盐法与缴纳两税一起,已成为奉行朝廷正朔的一个重要标志,这是李巽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
(三)改革成就
这里还有必要再论述一下李巽改革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李巽盐法改革得到实施后,盐利数字大幅度增长。前揭《旧唐书·李巽传》载,“巽掌使一年,征课所入,类晏之多岁,明年过之,又一年加一百八十万贯”。《唐会要·转运盐铁总叙》则说“然初年之利,类晏之季年,季年之利,则三倍于晏矣”。两种说法有所不同,大约是分别以刘晏时期与李巽时期盐利的实、虚估数字比较得出的。因为史称刘晏于大历末,所获盐利为六百余万贯(缗)。李巽死于元和四年,而据《册府元龟》所载元和三年盐利“一千七百八十一万五千八百七贯”,接近刘晏的三倍。但刘晏时期盐利尚应作为实估(其时旧估与实估间差距应不甚大),至少并非完全虚估,故第二种说法是不够翔实可靠的。由于李巽死于元和四年,从《册府元龟》所载后来盐铁使(可能是卢坦)所报元和四年是“一千八百五万三千六百贯”,以及盐铁使王播所报元和五年至七年的盐利数字看,实估仍在六百余万或近七百万贯,虚估也大多在一千七百万至一千八百万贯之间(由于盐利估价涉及虚实估的问题,我们在后面的文章中还会讨论,故此处仅是约略及之,详细情况请见本集《试论唐代后期盐钱的定额管理》一文)。
以上数字说明,在李巽任使及其后的数年中,盐利收入都保持了较高水平,甚至也成为盐利应达到的数额标准。但是对于李巽的成绩,《资治通鉴》卷二三七胡三省注却不以为然。其言曰:
然则李巽胜刘晏乎!曰:不如也。晏犹有遗利在民,巽则尽取之也。
胡三省认为李巽时期盐利倍增,是竭泽而渔的结果,故对李巽采取了鄙薄的态度。这种看法,大概也影响了后人对于李巽改革的评价。但胡氏显然是对于李巽如何取得成就未加详考。有了我们上面的分析,此处似乎已无须多加辨明,至少“尽取之”并非公允之语。总而言之,李巽的所作所为正和他任西观察使同样,恐怕并没有违背刘晏理财以爱民为先的原则。恰恰相反,他的改革一定程度还是继承了刘晏精神,且如权德舆作墓志铭所说:
其制国用也,调盈虚,御轻重,阜齐人之业,而地不加赋;
佐公家之急,而利无所渫。先是,池泽之税,因缘为奸,牢盆以私,币货寖滥。公则去一朝之便,质终岁之成,变其苦窳,以宽物力,盈入之数,不可胜条。
足见通过降低盐价,取消进奉,以及实施裁抑藩镇的诸项措施,私籴犯法减少了,百姓负担减轻了,物力生产提高了,国赋最大限度地集中于中央官府手中——这应是李巽成就斐然的根本原因。
在盐法改革的同时漕运也进行了整顿。关于这方面的材料不多,但是漕运的数额恢复到刘晏时期的水平已可证明。而随着漕运量的增加漕运路上的仓屋增修了,还有为了促进流通而增置的钱监与铸钱,即所说“增置河阴敖仓,置桂阳监,铸平阳铜山为钱”。同是权德舆所作遗爱碑谈到李巽在湖南时就曾关注于漕运,“以封内馈饷,道路风波,转漕沿洄,僦载烦苦,僝功度木,为之舟楫,程其远迩,而师以足食”。那么在盐利大增的前提下,作为诸道转运使仍旧秉承刘晏之法而“以盐利为漕佣”,将这些办法推广至漕路所经东南各地,该是不难想见的。其次比这更重要的,是李巽显然曾经想方设法建立漕运道路上的秩序,并谋求对于漕路的统一管理,前面援引李巽给张愔和韩弘的信中对“节宣通渠”“斗门开塞”的要求已说明了这个问题。李巽的努力当然没有落空,元和六年十月乙巳的一道诏书便因言及“转运重务,专委使臣,每道有院,分督其任”以及“陕路漕引悉归中都,尹守职名尚仍旧贯”的问题,宣布从此停设由地方长官兼任的河南水陆运及陕州陆运两使。这清楚地反映了在李巽改革之后,转运事务已经完全委于使职及其地方机构巡院系统,并由中央全面节制的情况。
以上,对于李巽改革的内容及其成果作了论述。可以看到,这项改革是成功的,而且无论是政治意义或经济意义都不亚于裴垍在元和四年进行的两税法改革。如果加以对照比较,就会发现两项改革虽然各有侧重,但在内容上是有内在联系的。例如都涉及物价的调整,以维持财政的平衡,以及有意识地裁抑藩镇特权的诸种措施,说明同样是以东南地区为主要对象,有着同一的宗旨,而在整顿经济方面也的确收到了异曲同工的实效。限于篇幅,关于两项改革间的关系,这里约略及之,今后尚有待进一步探讨。
(四)盐铁机构的整顿和管理
最后,还要略谈一下李巽改革对于加强中央财政机构内部的统一以及促进三司体系形成的作用。
与德宗时期裴延龄、李锜等人不同,杜佑、李巽作为个人不再是皇帝宠信的大臣。他们是中枢决策部门领导下的财政长官,在忠实执行和贯彻中央政令的同时,无疑需要调动其属下的机构系统。由此,在盐法漕运改革的过程中,为李锜所破坏的盐铁漕运系统也重新得到了整顿。《旧唐书》卷一二三《李巽传》言:
巽精于吏职,盖性使然也。虽在私家,亦置案牍簿书,勾检如公署焉。人吏有过,丝毫无所贷,虽在千里外,其恐栗如在巽前。
不仅严于为治,“持下以法”,李巽还善于用人,曾奏程异吏才明辨而用之。程异与另一为李巽辟用者王播,后皆成为有唐一代著名财臣。又李巽本人尤能身体力行,《两唐书》本传皆言他直至病危,仍孜孜与属下“考校程课,商略功利”,直至病卒。其风格如此,使所领导的人员机构再次恢复了刘晏时期趣办应敷,令行禁止的风尚。可以看到,在推行盐法及两税法的过程中,度支、盐铁转运使下属的巡院系统发挥了它们作为中央直属机构的职能,成为贯彻中央政令积极有效的得力工具。
此外李巽在改革盐法过程中所订立的诸项措施,特别是“盐铁使煮盐,利系度支”及盐铁使上缴盐利以实估,也等于为财政机构本身建立了制度。这两条制度并在后来王播任使时得到强调和遵守,这说明它们在一段时间内得到相当严格的执行,而盐利由中央统一支配在原则上被确认下来,甚至被作为后来一些诏令的依据。由此,盐铁机构被进一步统一于中央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原来各自为政的度支、盐铁转运及户部三使机构逐渐统一为一个体系。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元和七年王播等人关于“飞钱”的奏章中,财政“三司”的称谓已经出现。这表明,在李巽、裴垍等人的改革后,朝廷对于东南财赋终于能够重新把握,因而在财政分掌制前提下的“财政一体化”也终于能够实现。关于这一点,笔者前文已经提到,这里即不再赘述了。
四 小结
综上所述,李巽改革作为元和初财经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时的“中兴”统一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因而他的改革及其本人也在当代即获得了很高的评价。权德舆作墓志铭论及他所取得的成就曾使朝廷“发武库禁兵,以诛刘闢”之际,“三蜀之馈,不乏于军,千军之费,不征于人”,认为:“是皆谋猷大绩,经理大本。岂止于汉廷桑大夫、耿中丞,区区然商功利,析秋毫而已哉?”就论其改革对于当时军事战争的战略意义已可谓是深中肯綮。此外《旧唐书·食货志》涉及他更有另一方面的评述:
设官分职,选贤任能,得其人则有益于国家,非其才则贻患于黎庶,此又不可不知也。如裴耀卿、刘晏、李巽数君子,便时利物,富国安民,足为世法者也。
这里将李巽与开创东南漕运盐铁事业,由此奠定唐后期经济政策的裴耀卿、刘晏并列,认为他们不仅能够应时之急而善于兴利,且理财同样有益国计民生、“足为世法”,无疑更是看到了李巽改革在裴、刘之后稳定和恢复国家经济的意义。的确可以这样说:以盐铁漕运为主体的唐朝东南经济在经过裴耀卿、刘晏的开拓之后,至李巽改革,又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对于历史人物,过分的颂扬是不必要的。李巽没有也不可能完全解决藩镇割据给唐朝廷的财赋运营带来的困窘和危机。但是其所作所为表明他毕竟不愧为一个有抱负、有见识的理财家和政治家,一个顺应历史潮流而善于扭转局面的改革家。然而可惜的是,李巽主持财政只有三年。墓志铭说:“天子方推心竦意,倚以为相,奄然大病,斯可痛也。”李巽的早逝使他没有能够为当时的政治统一发挥更大作用,也没有被列入中兴名臣之列,但他毕竟在历史的转折时期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的理财思想和原则遗留下来,不仅对于唐代后期的经济生活有深远的影响,甚至在今天也有着可供借鉴的意义——这正是我们今天要提出对他的事迹进行深入研究的原因所在。
叁 唐后期的户部司与户部钱
唐中期后,由于户部钱的特殊建置,唐初尚书省户部四司之一的户部司,开始以他官“判户部”的新形式来掌管这一机构。如《五代会要·建昌宫使》所说:
唐代以户部、度支掌泉货,盐铁则特置使名。户部、度支则尚书省本司侍郎、郎中判其事。
又《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宣宗大中十年(856)九月胡三省注也指出:
唐自中世以后,天下财赋皆属户部、度支、盐铁,率以他官分判。户部侍郎判户部,乃得知户部一司钱货、谷帛出入之事。
与财政三司中的其余二司相同,户部司及其所掌之户部钱,是为唐后期使职财赋分掌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我们研究这一财政组织及制度的过程中,户部司机构的变化以及户部钱的建置和对后期中央财政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内容之一。
一 唐中期以后户部司机构的变化及户部钱与“判户部”官职的产生
据《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的有关记载,唐前期举凡建造户籍、均田收授、贡赋课役乃至于官吏的永业职分、俸禄食封之类的事务无不统归之户部司,户部本司由此成为律令格式所规定的户部四司中职任最为繁重之司。
不过,开元二十五年(737)《唐六典》成书之时,户部司职掌的实际情况已与律令格式的规定颇有出入。因为事实上自开元九年侍御史宇文融任租地安辑户口诸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以来,诸如户口均田之事便已逐渐脱离了户部司而权移他官。裴耀卿改革漕运后,征调财赋之任则委于转运使。与此同时,度支司也以财赋出入之务转剧而改以他官专判。开元二十二年九月萧炅以太府少卿知度支事,别官“判度支”的情况开始出现;安史之乱后,“判度支”(即度支使)与诸道盐铁转运等使一道,作为实际上的理财官职渐次固定下来。
代宗永泰元年(765),判度支第五琦与转运使刘晏始实行以地域划分的财赋分掌制。这一分掌制度在德宗贞元八年由度支使班宏与诸道盐铁转运使张滂确立下来,而使职理财的结果是促使原有的户部机构发生进一步的变化。其中度支司由于一直作为度支使支配下的机构与户部司繁简互调,就连设置也作了相应改动。《册府元龟·邦计部·总叙》称:
建中三年正月,户部〔侍〕郎判度支杜祐(佑)奉(奏):天宝以前,户部事繁,所以郎中、员外各二人判署。自兵兴以后,户部事简,度支事繁,度支郎中、员外各一人,请回辍户部郎中、员外各一人分判度支案,待天下兵革息却归本曹。
因此,德宗贞元初陆长源《上宰相书》语及当时“户部无版图”“金仓不司钱谷”“官曹虚设、俸禄妄请”的情况,应正是当时户部诸司(除度支外)已虚有其名成为闲司的真实写照。
然而户部司这种职闲任轻的状况却终于因李泌建置户部钱一举而改变,事由李泌增百官俸而起。《新唐书·食货志五》略曰:
建中三年,复减百官料钱以助军。李泌为相,又增百官及畿内官月俸,复置手力资课,岁给钱六十一万六千余缗。……李泌以度支有两税钱,盐铁使有管榷钱,可以拟经费,中外给用,每贯垫二十,号“户部除陌钱”。复有阙官俸料、职田钱,积户部,号“户部别贮钱”。御史中丞专掌之,皆以给京官,岁费不及五十五万缗。京兆和籴,度支给诸军冬衣,亦往往取之。
李泌建“户部别贮钱”的时间,《唐会要·户部侍郎》系于贞元四年(788)二月。此举将原来由度支支给的京官俸料,改由户部支给,同时规定户部钱由他官专判。在此之前,由他官兼判户部司事的情况虽亦有之,如《旧唐书·德宗纪上》建中二年十一月乙亥,“以江淮转运使、度支郎中杜佑代判度支、户部事”,却与此不同。因为胡三省所谓掌判“户部一司钱货、谷帛出入之事”的“判户部”一职正是自贞元以后才出现,并逐渐确立下来。此外《新唐书·食货志》所说御史中丞,就是当时兼任户部侍郎的窦参。唐代后期,以户部侍郎“判户部”,称“判本司”者占绝大多数。文宗时还作了特别规定,《旧唐书·文宗纪》称:
(开成三年,夏四月)辛卯,户部侍郎崔龟从判本司事。诏曰:“户部侍郎两员,今后先授上者,宜令判本司钱谷;如带平章事,判盐铁度支,兼中丞学士不在此限。”
此外“判户部”者的选任,元和以后也极不一般。《新唐书·孟简传》称:
户部有二员,判使案者居别一署,谓之“左户”,元和后,选委华重,宰相多由此进。
足见此职在当时极受崇重。之所以如此,应和其所掌户部钱对于朝廷意义特殊有直接的关系。
他官“判户部”的形式既已确定,户部司也就顺理成章为户部使主持下的机构。唐后期户部司虽仍设郎中、员外郎,但“判使案者”杂以他司郎官的现象却极其普遍,反映了财政部门内部“官”与“职”进一步发生了分离。户部除设判官外,元和六年(811)四月,还增置巡官二人。巡官不仅要对本司财物的征收使用进行巡视监督,还往往被派遣主持和籴、和粜等事务,“专丰耗发敛之任”。
掌判财赋的户部司,在主要职能方面也与唐初户部司有所不同。除了仍旧掌管官吏职田及其子孙世袭食封等事外,更重要的是主持京官俸料的发放,用户部财赋进行和籴。元和、长庆以后,诸州常平义仓的管理发放等也要知会户部。此外,户部使作为财政长官之一,还需同度支盐铁使一道共商财政大计,决定财经政策。例如元和七年兵部尚书判户部王绍、判度支卢坦以及诸道盐铁转运使王播有关飞钱的奏章,就是史料记载中最早的三使共同发布的法令。而正是这一奏章与法令,第一次充分体现和明确了户部司作为财政三司之一的作用与地位。
二 户部钱的组成及收入
前述《新唐书·食货志》载李泌所置“户部别贮钱”内仅包括度支两税与盐铁“中外给用”每贯垫二十的除陌钱,以及阙官俸料及职田钱。《册府元龟》卷四八四关于此项经费的记载则尚有其他:
(贞元)四年二月诏,以中外给用除陌及阙官俸,外官一分职田(《唐会要·户部侍郎》作“外官阙官职田”),停额内官俸及刺史、执刀、司马、军事等钱,令窦参专掌之,以给在军、京文武官俸料。
此处之“额内官”者,亦属正员之外,其数“当正官三分之一”。李泌所停“额内官俸及刺史、执刀、司马、军事等钱”,就是《唐会要》卷五八《户部侍郎》所说“减员官诸料”及地方官的一应手力杂给。此项财赋未详其数,但另一项财赋也即阙官俸料等,却在后来的史料中再次出现:
(元和六年)八月,户部侍郎李绛奏请诸州府阙官职田禄米,及见任官抽一分职田,所在收贮,以备水旱。
又据李绛《论户部阙官斛斗疏》:
元和六年,户部侍郎李绛奏曰:“天下州县皆有户部阙官俸料职田禄粟,见在计有三百余万石。”
此处所说三百余万石,是元和六年阙官俸料职田等(也应包括外官的一分职田在内)的总收入。其数额应与贞元时相差不远,也应是唐后期无水旱之灾的正常情况下可达到的标准。
此外,对于这项财赋,户部一般并不在全国各地再设专门机构去管理。据李绛疏中说,此项户部钱“旧例便牒诸道(度支盐铁)监院准时价粜货市绫绢,送纳户部”,但是由于“巡院官少有公心”,谎报估价,贱粜贵买,“计度所粜斛斗,回市轻货,比及到京输纳之时,损折奸欺,十无七八。枉破官物,利入私人,无益于公,有害于理”,再加上送纳户部的做法也不便于赈贷救灾,所以李绛提出“伏请便令州县收贮,如是观察州即令观察判官一人专知判,诸州即录事参军专知判”。也即元和六年之前诸道度支盐铁监院代管,而在元和六年之后,则委于地方州县“所在收贮,以备水旱”了。
在上述两大项财赋之外,则是度支盐铁两税、筦榷等的除陌钱。除陌钱是户部“可以拟经费”的一项主要来源。它从“中外给用”的政府支出中抽贯而得。据《资治通鉴》卷二三三德宗贞元四年正月李泌奏增京官俸条《考异》引《实录》称:
初除陌钱隶度支,至是令户部别库贮之,给俸之余,以备他用。
除陌钱其实唐后期度支、户部分别有之。如前所述属于户部之“垫陌”最初仅每贯二十文,但元和中又有所增加。先是元和九年八月敕,以“诸司食利本钱,出放已久,散失颇多”,令以除陌钱“量其所欠,添本出放”。当时规定,“户部除陌钱每缗增垫五钱,四时给诸司诸使之餐,置驱使官督之,御史一人核其侵渔,起明年正月,收息五之一,号‘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钱’”。所以至元和十年,户部除陌钱已是每贯二十五文。
除陌钱的比率,元和后期至长庆初更以朝廷对藩镇的战争不断升级而增长。元和十一年,“会吴元济、王承宗连衡拒命,以七道兵讨之,经费屈竭。皇甫镈建议,内外用钱每缗垫二十外,复抽五十送度支以赡军”,“穆宗即位,京师鬻金银十两亦垫一两,籴米盐百钱垫七八”。最多时朝廷甚至敕令“诸道除上供外,留州留使钱内每贯割二百文以助军用,贼平后仍旧”。不过所增部分当时显然大部隶于度支供军,并不割归户部。那么户部下之除陌钱比率元和、长庆以后究为多少呢?《旧唐书·食货志上》:
长庆元年九月,敕:“泉货之义,所贵通流。如闻比来用钱,所在除陌不一。与其禁人之必犯,未若从俗之所宜,交易往来,务令可守。其内外公私给用钱,从今以后,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贯,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欠少。”
对此,《新唐书·食货志四》也有穆宗即位,“寻以所在用钱垫陌不一,诏从俗所宜,内外给用,每缗垫八十”的记载。试想仅凭一道敕文,当然不可能控制除陌额的增长。不过这里所规定的“内外公私给用”的“每贯一例除垫八十”,大概就是户部属下之除陌钱了。《唐会要·延资库使》载懿宗咸通五年(864)七月夏侯孜奏,即说到“请于诸道州府场监院,合纳户部所收八十文除陌钱内割一十五文,属当使自收管”,此语在咸通八年九月延资库使曹确奏中又有重复。足见每贯八十文,正是唐后期户部除陌钱的定制。此外从夏侯孜奏中也可知道,户部除陌钱因为要从度支盐铁钱“中外给用”中抽贯而得,所以也一直由诸道州府场监院代管而直接送交上都。
关于唐后期户部除陌钱的收入情况,史料中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据《通典》卷六《赋税下》建中初朝廷供内供外的总支出,已达四千六百余万贯石(内中钱三千余万贯,其二千五十余万贯以供外费,九百五十余万贯供京师),贞元中若不少于此数,则除陌钱的收入或已在六十万贯以上。元和后期至长庆以后,朝廷的收入虽已开始下降,但据史载,开成中王彦威上《供军图》,尚称当时租赋一岁所入,“总不过三千五百余万(贯),而上供之数三之一焉”。三千五百余万贯即上供、送使、留州钱的总数。虽然留州、送使恐已不再由中央控制支配,但彼时除陌比率已逐渐提高,所以元和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户部除陌钱的收入可能不减反增。开成中即使仅按上供钱除垫八十的比率计算,也能超过九十万贯(缗),它在整个户部钱中,无疑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
此外,关于上述诸项,也即除陌钱、阙官俸料、职田钱及所停额内官俸等于贞元四年之际的总收入,据《旧唐书·德宗纪下》记载是“岁得三百万贯”,而《册府元龟》卷四八四《邦计部·经费》亦曰时“岁贮钱仅三百万贯”。这个年总收入,当然尚不包括后来增加的税茶钱。
贞元八年,朝廷因诸道盐铁转运使张滂所奏而行税茶。据《新唐书·食货志四》称,时“出茶州县若山及商人要路,以三等定估,十税其一。自是岁得钱四十万缗”。税茶钱一开始就规定置于户部,《旧唐书·王绍传》所说户部诸项收入中即包括茶税。又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五请以税茶钱置义仓以备水旱”亦称:
近者有司奏请税茶,岁约得五十万贯,元敕令贮户部,用救百姓凶饥,今以蓄粮,适副前旨。
不过此处陆贽说茶钱“岁约得五十万贯”,或者是初税时有司估算,实际则可能更接近于两《唐书·食货志》等所说的四十万缗(贯)。唐后期茶法屡变,茶钱也随着税率或榷价的提高而不断增长。如穆宗长庆中,盐铁使王播“乃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即以此来推算,则此后户部之茶税年收入总额,便至少应在六十万缗(贯)以上。这样开成中仅除陌、税茶两项,至少已有一百五十万(贯),较之贞元、元和之数,即或总数有减少,但唐中央政府还是尽力通过户部的“别贮”,以保障其收入的。
茶钱虽入户部,但一应税茶及有关事务,其初即被委于诸道盐铁转运使及其属下茶场、巡院等机构。如陆贽要求“望令转运使总计诸道户口多少,每年所得税茶钱,使均融分配,各令当道巡院主掌,每至谷麦熟时,即与观察使计会,散就管内州县和籴”。不过后来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新唐书·食货志四》言长庆初盐铁使王播增茶税后,“江淮、浙东西、岭南、福建、荆襄茶,播自领之,两川以户部领之”。所谓“两川以户部领之”,据《旧唐书·庾敬休传》,乃是户部侍郎崔元略奏请将剑南西川、山南西道每年税茶及除陌钱“委度支巡院勾当榷税,当司于上都招商人便换”。也即两川税茶事分归度支,茶钱等需经度支转户部。但至大和元年(827),判户部崔元略奏请将税茶事委于西川节度使,每年出四万贯送省,此后由于节度使司“不依元奏,三道诸色钱物,州府逗留,多不送省”,所以庾敬休判户部,便“请取江西例,于归州置巡院一所,自勾当收管诸色钱物送省”,此即山南西道秭归院。可见两川税茶事,中间几度变化,最后由户部自设巡院以主之,这是不同于东南各道的较为特殊的做法。
至于东南各道的税茶事,文宗时也曾由于王涯、郑注等人改易茶法,重增榷税发生混乱。“(大和)九年,涯以事诛,而令狐楚以户部尚书右仆射主之,以是年茶法大坏,奏请付州县而入其租于户部”,但开成元年李石任盐铁使后,又将税茶事归于盐铁,所谓复“贞元之制也”。值得注意的是,茶法如此屡经变化,税茶事或“付州县”,或“归盐铁使”,但“入其租于户部”的原则始终未改。
三 户部钱的支配与管理
唐后期朝廷与藩镇长期对峙和不断进行战争的结果,造成了中央政府税赋经常入不敷出。为了摆脱财政日益困窘和空虚的局面,政府即不得不想方设法在原来的财税收入之外挖掘新的财源,户部钱就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建立和集中起来的一笔财赋。陈明光《唐代“除陌”试论》一文分析唐政府行使除陌钱的原因曾指出,由于除陌的对象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中“充外费”的那一大部分,因此在上供、送使、留州三级分成的财政制度确立后,朝廷仍可通过“除陌”从送使、留州两部分抽得巨额财赋直隶中央支配。
除陌钱使唐朝廷在收入外增加了收入,扩大到整个户部钱无不是如此。举凡阙官、减员官俸料、职田钱乃至于茶税,都或由紧缩开支,或由增加征敛,无不是两税盐铁主要收入之外,唐政府惨淡经营所得。而中央政府所以要将它们一一集中于户部,则有其特殊的用意。《旧唐书·许孟容传》载其贞元十九年上疏称:“户部所收掌钱,非度支岁计,本防缓急别用。”又柳宗元《上户部状》也说到,“户部钱是准敕收贮,不合别支”。足见户部与一般属于中央政府的财赋不同:它不在度支的计划用度之内,也不允许任何财政部门(特别是经手财赋的地方州县)随便挪用旁支,而是被作为朝廷严格控制之下,专款专用及应付国家临时急需的一笔特别经费。
那么,贞元、元和以后每年约三百四五十万的户部钱,究竟如何支配呢?从史料记载看,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官员俸料及在京诸官司办公费用的支付
李泌在建立户部钱时,首先是为了使京官俸料能够有固定的来源,所以由除陌钱、阙官俸、职田钱等(元和以后主要是除陌钱及茶钱)组成的“户部别贮钱”,规定由户部侍郎专掌,“皆以给京官,岁费不及五十五万缗”。
五十五万缗当是贞元四年时户部钱内一项主要的固定支出。京官俸料李泌定后变化不大,但元和中李吉甫对于“名存而职废、额去而俸在者”有所削减。此后某些官司及官员的俸钱又有增加。如元和十五年及大和元年,翰林学士及中书待诏两度增加每日杂买钱各百文,即规定仍“以户部现钱充”。
其次元和六年之后,户部所需支付俸料钱,尚不止于京官。《唐会要·内外官料钱上》载:
元和六年闰十二月敕:“河东、河中、凤翔、易定四道,州县久破,俸给至微,……宜以户部钱五万五千贯文,充加四道州县官课。”
(元和)七年五月,加赐泽、潞、磁、邢、洺五州府县官料钱二万贯文。其年十二月,以麟(按:当作“鄜”)、坊、邠三州官吏近边俸薄,各加赐其料钱。
据此,则元和中某些地区州县官特别增加的俸料也由户部支付,元和六年闰十二月与元和七年十二月两次敕中所加之钱可能后来即成为定制。《唐会要·内外官料钱下》载会昌元年(841)中书门下奏,即称据此两敕,户部应给河东、凤翔、鄜坊、邠州、易定等道的课料钱,共六万二千五百贯文。所以如将此数加上,则元和以后每年户部内外俸料钱的总支出,至少超过了六十万缗(贯)。
发放京文武官俸料外,户部钱尚要充“百司纸笔等用”。如前所述,元和九年,户部除陌钱又每缗增垫五文。这笔钱不仅用于在京诸司食利本钱,且所得利还“并充添修当司廨宇什物”之用,号“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钱”。而某些机构大的修缮,还需户部另外拨款。如元和中之弘文馆,即曾以“左户羡财百万,附益而修饰之”。
因此户部钱建置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保障了唐后期政府部门官员俸料和日常办公用度,由此维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二)备水旱与和籴
《旧唐书·王绍传》曾明确指出,户部收阙官俸、税茶和诸色无名之钱是在“兵革旱蝗之后”,“以为水旱之备”。因此户部钱建置后的第二项用途,就是备水旱与和籴。《册府元龟·邦计部》及《新唐书·食货志》都曾述及以户部钱用于京兆和籴。又前揭《旧唐书·许孟容传》在说到户部钱“本防缓急别用”后即提出:“今此炎旱,直支一百余万贯,代京兆百姓一年差科。”可见户部钱首先可以用于京兆地区的灾荒救济。其次以户部钱行此措施也还不限于京兆府,前述贞元十年陆贽《均节财赋恤百姓六条》其五“请置义仓以备水旱”,即要求将茶税“散就管内州县和籴”。此措施或行之未久,但以户部财赋在州府行赈济或和籴则确有其事,如前述李绛元和六年八月奏请将户部在各地的阙官俸料、职田钱等交州县代管,“在所收贮,以备水旱”。又如《唐会要·和籴》载:
(长庆)四年八月,诏于关内及关外折籴、和籴粟一百五十万石,用备饥欠。其和籴价以户部钱充,收贮,寻常不得支用。
户部钱物用于赈济的具体例子,还见于文宗时庾敬休关于“请粜西川阙官职田禄米以救贫人”的奏请。除此类情况外,唐后期度支盐铁在边境军州或江南地区和籴、和粜,也往往“贷户部别库物充用”。由此推测,在《册府元龟》所说经费中除去支付俸料、和籴等用度外,所余“常贮仅二百余万,国计赖焉”的那部分户部钱中,用于和籴者应占其中极大部分。此种做法,说明户部钱在当时对于国计民生确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这里还要连带提及的,是宪宗元和元年正月制书规定了“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仍各逐稳便收贮”的制度。此后,户部为州县所管的诸项钱物虽没有明确划入常平仓义仓范围,但有关常平仓义仓事务却显然划归户部。如《唐会要》卷八八所载元和十三年户部侍郎孟简关于州县常平义仓减价出粜的奏疏,长庆四年三月关于义仓由诸州录事参军专主勾当,“考满之日”由“户部差官交割”的制书等,都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而此类事务所以归户部,应与户部司所掌诸项“别贮钱”也用于备水旱、和籴、赈济,性质“有类义仓”(陆贽语)有关。
(三)军费支出
在上述用途之外,“户部别贮钱”还有一项重要的支出,这就是前述《新唐书·食货志》所说:“度支给诸军冬衣,亦往往取之。”说明户部钱在最初,就有一部分被用于供军。元和后期户部除陌钱的增长,更使这部分支出不断增加。文宗时王彦威说度支收入的“三分之中,二给衣赐。自留州留使兵士衣赐之外,其余四十万众,仰给度支”。可见度支压力之大,故诸军冬衣不得不从户部取用。武宗会昌五年(845)九月,李德裕建备边库,明确规定“收纳度支、户部、盐铁三司钱物”。备边库大中三年(849)以后改名延资库,四年八月敕以宰相判,“其钱三司率送。初年,户部每年二十万贯匹,度支盐铁每年三十万贯匹”。尽管史料中称“次年以军用足,三分减其一”,但可能并未成为事实。因为在咸通五年(864)延资库使夏侯孜奏中,已说到“户部每年合送钱二十六万四千二百八十五贯匹”,而咸通八年九月曹确奏,此钱计为“三月、九月两限绢二十一万四千一百匹,钱五万贯”,足见后来户部应纳延资库的钱物不但没有逐年减少,反而不断增加。这种现象与夏侯孜所说“又缘累岁以来,岭南用兵,多支户部钱物”的情况都表明,唐大中、咸通以后,由于中央政府从度支盐铁系统所获税收明显下降,户部钱承担军费的比例便不得不大大提高了。
(四)羡余贡奉
在一般的“军国之用”之外,户部钱与度支、盐铁同样,每年也要拿出相当的部分充作对皇帝的贡献。如元和时宪宗曾问李绛:“故事,户部侍郎皆进羡余,卿独无进,何也?”说明在此之前以户部钱充羡余贡献,已成为惯例。此类使职的贡献虽由李绛等一度废止,所谓“讫绛在位,献不入禁中”,但在元和后期,则再度恢复。
上述情况说明,户部钱虽然在“度支岁计之外”,但“国计赖焉”,实际上是唐朝廷不可或缺的一项流动资金。唐后期朝廷与藩镇及边境少数民族的战争愈来愈频繁,财赋征收愈来愈困难,其时,中央对于户部钱采取的办法,除了提高除陌钱的比率和茶税的税率等外,更加强了对于这部分钱的控制和管理。实际上自元和末起对于户部钱就和度支、盐铁钱一样有严格的出纳制度。《唐会要·户部侍郎》略云:
(元和)十三年十月,中书门下奏:“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钱物,皆系国用,至于给纳,事合分明。比来因循,都不剖析,岁终会计,无以准绳。盖缘根本未有纲条,所以名数易为盈缩。伏请起自今以后,每年终,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及所用数,分为两状,入年来二月内闻奏,并牒中书门下。其钱如用不尽,须具言用外余若干见在;如用尽,及侵用来年钱并收阙,并须一一具言。……户部出纳,亦约此为例。条制既定,亦绝隐欺,如可施行,望为常典。”从之。
然而制度虽定,执行起来却绝非容易,就户部来说尤其如此。上面已经谈到,户部与度支、盐铁二司的一个不同点,是它在地方一般不设巡院。户部的钱物或由诸道度支、盐铁场院代管(如茶税及除陌钱),或交归州县负责(如元和六年后阙官职田钱等)。因此在征集管理的过程中困难很多,地方州县所负责的那部分钱尤其如此。据《唐会要》同卷载开成五年三月户部侍郎崔蠡奏,当时对于这些要经州县官之手的“户部诸色斛斗”,曾特别要求“自今以此,刺史、观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后,并须分析闻奏”,但此规定似乎并未奏效。至大中二年兵部侍郎判户部魏扶奏,仍称这些钱物由于“散在天下州府,缘当司无巡院觉察,多被官吏专擅破除,岁久之后,即推在所由腹内。徒烦勘诘,终无可征”。因此又只好制定更为严密的出纳交接手续及奖惩办法:“今后诸州府钱物斛斗文案,委司录、〔录〕事参军专判,仍与长史通判。每至交替,各具申奏,并无悬欠。至考满日,递相交割,请准常平义仓斛斗例,与减选,仍每月量支纸笔钱。若盗使官钱,及将借贷与人,并请准元敕,以赃论。如征收欠折及违限省条,并请量加惩殿。如缺司录,即请令选诸强干官员专知,不得令假摄官权判。”
如此严格的制度,一方面固然体现了当时对于户部钱的重视,另一方面则反映了在户部钱的管理与使用问题上中央与地方发生的矛盾愈来愈多。而“盗使”“欠折”之类的问题则经常发生。事实上从元和末以后,对于积年悬欠,“推在所由腹内”“终无可征”的户部财赋放免的规定,已在皇帝即位的“德音”中一再出现。尽管如此,户部方面的积欠仍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到了大中咸通以后。据前述咸通四年延资库使夏侯孜奏,自大中八年以后至咸通四年,户部积欠延资库钱已达一百五十万五千七百余贯匹;而据咸通八年曹确奏,自六年至八年户部积欠又增加了三十六万五千五百七十贯文(匹?)。而且由于户部司拒绝了夏侯孜所要求的将“八十文除陌钱内割十五文,由延资库使收管以填积欠”的做法,“其除陌十五文当司仍旧收管”而“钱绢依前不旋送纳”,所以曹确不得不再次请求“诸道州府场监院合送户部钱绢内分配,令勒留不(按当依《册府元龟》作“下”)合送延资库数目,令本处别为纲运,与户部纲同送上都,直纳延资库,则户部免有逋悬,不至累年积欠”。也即将度支和盐铁场监院将应按比例给户部的除陌钱,计算应给延资库部分扣下,直接由户部纲运送京城延资库以解决。
户部钱如按贞元定制当有每年所贮三百五十余万,此后虽有变化,也不应有太大出入。每年二十余万延资库钱仍应只占很少比例,但户部却积欠如此之多,这反映了大中以后,随着度支盐铁诸项正入减少,以除陌钱、茶税等为主体的户部钱的征集也愈来愈困难,为中央直接掌握的财赋已经少得可怜,乃至于完全不敷分配。《资治通鉴》卷二五三载僖宗广明元年(880)六月宰相卢携、豆卢瑑上言:
大中之末,库府充实。自咸通以来,蛮两陷安南、邕管,一入黔中,四犯西川,征兵运粮,天下疲弊,逾十五年,租赋太半不入京师,三使、内库由兹空竭,战士死于瘴疠,百姓困为盗贼,致中原榛杞,皆蛮故也。
说明自懿宗咸通对南诏用兵后,中央财源已濒于枯竭。此后唐朝再经黄巢农民起义,形势更加急转直下。光启元年(885)以后,“国命所能制者,河西、山南、剑南、岭南西道数十州。大约郡将自擅,常赋殆绝,藩侯废置,不自朝廷,王业于是荡然”。中央政府的经济在此形势下面临全面崩溃,“三司转运无调发之所”,以除陌钱、茶钱等为主体的户部钱,至此也已名存实亡。
四 小结
以上,对于唐中期以后户部司机构的变化以及户部钱的建置使用等诸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不难看出,掌握户部钱的“判户部”一使及户部司在财政三司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以除陌钱、阙官俸料和榷茶税收等组成的户部钱,作为唐中央政府可以直接并随时调动的一项“别贮”,无论是用于维持政府机构的日常用度和官员俸禄,还是和余救灾,乃至军事费用的紧急支出,都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尽管户部钱与度支钱和盐铁钱不是上供收入最多的部分,却是完全用于朝廷开支,也是唐中央政府最能够把控的一项财赋,财政三司中,如缺少了户部一项,则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户部钱是完全为唐中央政府所掌握,以保障朝廷日常运转的最重要经费来源。随着唐后期形势紧张化和正税收入的不断减少,唐朝廷对于户部钱的依赖性愈来愈大,控制愈来愈严。户部钱作为最重要的财政经费之一,其作用也一直持续至唐末。但随着唐朝统治的崩溃,户部钱与盐铁、度支钱同样,也失去了调发的基础,完全丧失了维持朝廷存在的功能。这一点,并非缘自最初的设计不合理,却是无法避免的趋势。
肆 中唐后财政官制变革刍议
唐代中期以后,由财政使职逐渐发展形成的户部、度支、盐铁三司取代了尚书户部而分掌中央财政。这一财政官制的演变,不仅涉及机构本身的调整,也意味着从财政长官的职权到整个系统的理财机能,从对于财赋的经营管理方式到财务人事制度,都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作为唐宋间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的产物,作为当时国家财政经营思想变化的体现,无疑是值得重视的。
一 从尚书省户部到使职理财
唐代前期,由尚书户部主掌财政,但自玄宗开元九年派宇文融括田括户开始,设立财政使职,从而代替户部参与理财的情况便多了起来。使职理财与户部理财的不同之处,首先表现在长官及其下属机构职能方面的变化。根据《唐六典》卷三记载,唐初户部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凡徭赋职贡之方,经费赒给之算,藏货赢储之准,悉以咨之。”具体职务则交给下属四司。其中户部司负责户口、贡赋、徭役、差科等;度支司主掌国计,“支度国用”;金部掌“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权衡度量之制”;而仓部则负责天下仓储“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以及仓粮的转运等工作。每司都设郎中、员外郎数人以主其事。
任务虽然庞杂,但根据这种安排,诸部门官员之间便能做到既各司其职,又互相制约。租税从征敛、送纳、运输、贮藏到支用都必须由诸司共同调度完成,而支配动用任何一项财赋也不得不同时经几个部门之手。如需支用国家左藏库的财货,就不仅要由度支计划,金部出纳,而且还要经过它的直接保管部门九寺中的太府寺左藏署。不仅部门间是如此,就以户部的长官尚书侍郎来说,尽管有明文规定,似乎各项财政事务都需向其请示,但事实上,他们个人却没有支配决定权。由于户部是六部之一,通过尚书都省受宰相的直接领导,财赋出入等事不但要由度支作账,而且要知会宰相,户部长官及其下属充其量不过是奉行中央政府统一命令而完成日常性工作的机器。因此,户部长官虽有理财的名义,却无理财的实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户部长官可以说是并无财权的。
此外对于户部官的任命,按照唐制规定,户部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下,需据官资“以名闻,送中书门下,听制授焉”,其下属郎中、员外郎等,也要由吏部量资注拟,故长官对其下属无任免拣选之权。而唐朝前期在任命户部尚书、侍郎时,大多也并不考虑他们是否有理财的特长。唐制规定六部之中,兵、吏二部为前行,刑、户二部为中行,工、礼二部为后行,所以户部尚书、侍郎常常不过是按照资序递进迁转的官职。也正因为如此,唐代前期就很少有以理财知名的户部长官,如太宗时戴胄、唐俭、刘洎、高履行,高宗时杜正伦、戴至德、许圉师等都任过户部(间称民部或度支)尚书,但诸人声名却无一因理财显。
当然在具体理事的诸司中也有些官职比较重要,如度支郎中。
《资治通鉴》卷一九五载房玄龄就曾“以度支系天下利害,尝有阙,求其人未得,乃自领之”。胡三省注:“唐制:度支郎中,掌天下租赋,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途之利,岁计所出而支调之,以近及远,与中书、门下议定乃奏,国之大计所关也。”可见其职事在四司中是至为关键的。即使如此,前期度支郎中之权仍不能和后来的度支使相比。《旧唐书·崔仁师传》曾记载这样一件事:“仁师后为度支郎中,尝奏支度财物数千言,手不执本,太宗怪之,令黄门侍郎杜正伦赍本,仁师对唱,一无差殊,太宗大奇之。”身为度支郎中的崔仁师虽博得太宗赏识,却也只是靠了他能熟记账目的本领。由此可证在唐前期三省六部制度下,理财官不过循规蹈矩,照章办事,并无创造发挥的余地。
但使职参与理财后,情况却发生了明显变化。据两《唐书》本传和《资治通鉴》等书的记载,宇文融开元九年(721)任括逃、租地安辑户口、劝农等使后,即亲自巡视全国,“赋役差科于人非便者,并量事处分”,与此同时,他抛开户部机构,另置十道判官,“括正丘亩,招徕户口而分业之”。在括逃的过程中,“事无大小,先牒上劝农使而后申中书,省司亦待融指㧑而后决断”。括逃的结果,不仅得到“客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的成绩,而且还有“羡钱数百万缗”直接进献给皇帝。这说明宇文融已将户部的诸种权力,例如户口、赋役、租税、差科等揽于一身,同时,不通过度支等部门而直接掌管所获财赋,其行动也不再受中书门下宰相统一领导的限制。
宇文融之后,韦坚、杨慎矜、王鉷、杨国忠等人相继以理财进用,“皆兼重使以权天下”,这种权力集于一身的做法就愈益明显。如天宝中王鉷领户口色役,身兼二十余使,杨国忠最多时凡领四十余职,其中直接间接有关财务者,就有“判度支”“权知太府卿事”“两京太府、司农出纳、监仓……”等。陆贽曾经评论度支与太府这两个部门的关系说:“总制邦用,度支是司;出纳货财,太府攸职。凡是太府出纳,皆禀度支文符,太府依符以奉行,度支凭按(案)以勘覆,互相关键,用绝奸欺。”互相关键的诸项职务既完全被集中在一起,则财赋出入彼此牵制、“互相关键”的原则也就自然而然被打破了。
事实上自开元、天宝以后,使职对于财赋自行支配经营的特点已经体现得十分突出。如宇文融用括逃税丁为羡钱,曾“上表请用《禹贡》九河旧道,开稻田以利人,并回易陆运本钱,官收其利”。
《新唐书》本传说他“居宰相凡百日去,而钱谷亦自此不治”。裴耀卿改革漕运后,唐中央政府在东南地区推广回造纳布政策,此后理财者,除户口色役的搜刮外,也多专力于此。如韦坚“乃请于江淮转运租米,取州县义仓粟,转市轻货”,杨国忠则更令州县“所在粜变为轻货,及征丁租地税皆变布帛输京师”。
而使职搜刮的财赋也常常作为羡余,不入国计。《新唐书》本传说他们“岁进羡缗百亿万为天子私藏,以济横赐”,《旧唐书·食货志》更言道:“又王鉷进计,奋身为户口色役使,征剥财货,每岁进钱百亿,宝货称是。云非正额租庸,便入百宝大盈库,以供人主宴私赏赐之用。”也正因为如此,使职进身便无须再经过论资排辈、选叙迁除的寻常途径。以宇文融为首的开元、天宝使职,几乎无一例外的出身不高且位卑资浅,如宇文融本人最初仅监察御史,杨国忠乃所谓“刀笔吏”,但凭借经营财富的本领不数年就专掌财政,以至宰相。而由于重视经营之道,故当时甚至专事聚敛勾剥的理财世家也应运而生。《旧唐书·食货志》同卷还言道:
时又杨崇礼为太府卿,清严善勾剥,分寸锱铢,躬亲不厌。转输纳欠,折估渍损,必令征送。天下州县征财帛,四时不止。及老病致仕,以其子慎矜为御史,专知太府出纳,其弟慎名又专知京仓,皆以苛刻害人,承主恩而征责。
此外,从宇文融置诸道判官开始,诸使也都自置僚属。如韦坚“转运江淮租赋,所在置吏督察”,王鉷领户口色役使,“近宅为使院”,这些判官属吏的任免显然也都不必经过吏部,而使职考虑任用他们的标准和依据则主要是才能。如宇文融所奏十道判官二十九人,多为任实职而有干能的县尉或州县录事参军等,“皆当时名士,判官得人,于此为独盛”。使职及其判官属吏,开始形成一支新的专门理财队伍。
二 分掌制下财政使职职权与功能变化
安史之乱以后,使职理财的制度逐渐固定下来。永泰、大历之初(765—766),由刘晏、第五琦掌领的度支(也称判度支)及诸道盐铁转运二使财赋分掌制正式施行。贞元八年(792)因班宏、张滂分任,二使职名及以地域划分的财赋分掌制度更趋成熟。加上贞元四年判户部一使的成立,遂使财政三使分理财赋成为唐后期的常规。在此期间,财政官职能和权限的变化更为显著,尤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持财政事务及对财经政策、法令的建议决策和监督实施
使职作为财政长官,不仅躬亲理财、主持负责甚或直接处理理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具体问题,而且对于国家重大财经政策、法令措施也有建议制定和监督实施的全权。
与开元、天宝中的使职一样,安史之乱后的度支、诸道盐铁转运等使,不再像原来的户部尚书、侍郎那样,仅仅领导郎中、员外郎十数人的机构,按照律令格式的死板程式,来完成一般财政事务;而是负有理财重任,身兼多种实职,如判度支、租庸(两税)、盐铁、转运、青苗、铸钱等使(以后职名简化,许多职务不再标明),这些职务标志着他们在财务税收的各个领域内有着直接指挥和统一调配的全权。而作为财政长官,为了掌握全局和取得实效,常常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体察下情和亲自处理许多问题,如刘晏领使,不但“小大之政,必关于虑;出入农里,止舍乡亭;先访便安,以之均节”,而且“自案租庸。至于州县否臧,钱谷利病之物,虚实皆得而知”。又如比刘晏低一级的官员,肃、代时期曾任江西道租庸盐铁等使的裴倩,权德舆作墓志铭说他曾“四颛使车,连佩数印,督课郡国,调其盈虚。吏禄兵食之仰给,输将转漕之回远,法钱牢盆之制,田租口赋之差,权其轻重,商其功利;察下人之疾苦,廉长吏之善否,车不辍鞅,有劳于时”。这种自上而下,躬亲职事而身体力行的作风,自然也影响到后来继任者,成为唐后期财政使职的重要特点之一。
在躬亲理财的同时,财政使职职权之所在,还往往必须就国家财经大政方针不失时机地提出建议,可以据以证明的是唐后期有不少财经政策、法令措施都是经使职提议和付诸实施的。如曾被学者称为中央财政两大支柱之一的盐铁专卖,就是由度支盐铁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尽榷天下盐”而始作,继而盐铁转运使刘晏“上盐法轻重之宜”,改革推广至于全国的。以后的度支或诸道盐铁转运使,对于盐法的贯彻推行也多有贡献。如顺宗时,度支兼诸道盐铁转运使杜佑“重奏盐法”,宪宗元和初,盐铁使李巽又针对“榷盐法大坏”的局面“大正其事”,进行整顿。
而在贯彻改革盐法的过程中,涉及盐价的调整、常平盐的设施、盐的行销范围、处置私盐的法令等,都无不是出自使职。如元和六年度支使卢坦提出将河中盐放入兴元府、洋、兴、凤、文、成六州界粜货,以解决当地食用不足的问题,这一做法以往被学者视为后代引岸制度的始基。又如盐价,第五琦初定为每斗钱百一十,后因建中战争暴增。但至顺宗时,杜佑领使“始减江淮盐价,每斗为钱二百五十,河中两池盐,斗钱三百”。至宪宗元和中讨伐淮西时,“度支使皇甫镈加剑南东西两川、山南西道盐估以供军”。可见无论池盐、海盐抑或井盐榷价,常常都是由使职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的。
除盐法之外,茶、酒等专卖法也大体都由使职制定。另外从文献记载看,一些特别重要的经济改革政令措施的起草,中央更是明确委于使职。如宪宗时两税法改革方案虽出自宰相裴垍,但具体条令皆“俾有司奏请厘革”。《唐会要·两税使》载元和四年(809)六月敕称:“两税法总悉诸税……度支盐铁、泉货是司,各有分巡,置于都会,爰命帖职;周视四方,简而易从,庶协权便,政有所弊,事有所宜,皆得举闻。”是两税的监督执行权也全委度支、盐铁使司及其所属地方机构。
又如从两《唐书·食货志》记载的有关钱货铸造诸法看得出,唐前期法常因宰相而定,如开元五年(717)宋璟知政事,奏请一切禁断恶钱;后宰相张嘉贞“驰其禁”。又开元二十二年中书侍郎张九龄知政事,奏请不禁铸钱,事下百官议,为宰相裴耀卿等反对而事不行。乾元以后却多出自使职,如乾元元年(758)、二年第五琦铸乾元重宝及重轮乾元钱;建中元年(780)户部侍郎判度支韩洄请停罢江淮七监;贞元九年(793)诸道盐铁转运使张滂奏禁销铜为器;贞元十四年李若初奏请恢复钱币流通,任商贾以往来;元和三年盐铁使李巽请置桂阳钱监;等等。特别唐后期钱重货轻的矛盾日益尖锐,元和三年六月诏“欲著钱令出滞藏,加鼓铸以资流布”,元和六年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其具体条令措施也都是“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此后著名的“许令商人于三司任便换见钱”的“飞钱”制度也是在元和七年由户部、度支、盐铁三使共同奏行的。
以上,可以证明使职对于国家财政方针政策的制定是有着相当大的决策权的。
(二)对财赋的掌管及调动经营和使用支配
在分掌财赋制度下,使职对于所部财赋开始有了明确的主管经营权和较大程度上的支配权。唐代后期,财政使职的一项中心任务便是尽一切可能为中央政府开拓财源,敛集财赋。围绕这一中心任务,使职所采取的方法一方面当然是开创新税,包括专卖税和临时增加的各种杂税。如建中战争时期,户部侍郎判度支赵赞请税间架、算除陌、置常平轻重本钱,“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即属此类。但另一方面,也是更为经常性的,就是在征敛财赋的过程中转换经营。例如两税是“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其实就是政府利用绢帛虚实估间的差价经营的一例。
不过两税既由地方官府征收运送,通过度支判入国计,所以能够由度支使经营的余地不多。相比之下,其他专卖税收,特别是盐税,由于种种原因,可经营的成分就大多了。所以,负责东南盐铁漕运的盐铁转运使对于财赋的经营权体现得更为明显。以刘晏为例,刘晏在盐铁官营中首创商销之法,目的还不仅仅是通过商人来扩大征税面。《新唐书·食货志》称:“刘晏盐法既成,商人纳绢以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以备战士春服。”唐朝安史之乱后丧失了绢帛的重要产区之一河北,使朝廷对于绢帛的来源深感困难。刘晏盐法对于商人纳绢代利采取鼓励的政策,实际上便是借助商人经销食盐的过程转换取得政府所需要的物资,解决由于战争所造成的绢帛严重匮乏问题。此即所谓的均输。史载刘晏深通均输之道,还有其他一些做法:“至湖峤荒险处,所出货皆贱弱,不偿所转,晏悉储淮、楚间,贸铜易薪,岁铸缗钱十余万。”这应当说是盐铁使利用盐利进行商业性经营的最好例证。
在转换经营的同时,盐铁使对于盐利的使用也有了相当的支配处置权。如刘晏首创以盐利为漕佣的制度,“自江淮至渭桥,率十万斛佣七千缗,补纲吏督之,不发丁男,不劳郡县,盖自古未之有也”。这个漕佣的数量由盐铁使自行决定。后来运粮数减少,与漕佣多少直接有关,可见并不固定。
漕佣之外,还有造船。《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建中元年:
晏于扬子置十场造船,每艘给钱千缗。或言“所用实不及半,虚费太多”。晏曰:“不然,论大计者固不可惜小费,凡事必为永久之虑。今始置船场,执事者至多,当先使之私用无窘,则官物坚牢矣。若遽与之屑屑校计锱铢,安能久行乎!异日必有患吾所给多而减之者;减半以下犹可也,过此则不能运矣。”其后五十年,有司果减其半。及咸通中,有司计费给之,无复羡余,船益脆薄易坏,漕运遂废矣。
说明造船费用自刘晏始也一向由盐铁转运使司决定数量以支给,给付多少则直接关乎运船的质量。另外,刘晏还常以盐利盈余办常平事业,用于救灾需要。如《新唐书》本传引陈谏著《刘晏论》,说他对于“常岁平敛,荒年蠲救”之道,“尤能时其缓急而先后之”。“每州县荒歉有端,则计官所赢,先令曰:‘蠲某物,贷某户。’民未及困,而奏报已行矣。”而《旧唐书·刘晏传》也言及李灵耀之乱,“河南节帅所据,多不奉法令,征赋亦随之;州县虽益减,晏以羡余相补,人不加赋,所入仍旧,议者称其能”。据此则无论蠲免救助抑或以丰补歉也完全凭使职个人周转调度。另外两传还都记载了这样的事情:“自江淮茗橘珍柑,常与本道分贡,竞欲先至,虽封山断道,以禁前发,晏厚赀致之,常冠诸府,由是媢怨益多。馈谢四方有名之士无不至,其有口舌者,率以利啖之,使不得有所赀短。”更可证明在钱帛的支配使用问题上,盐铁使是个人说了算的。
应当说,使职在征集财赋过程中的主管经营权是分掌制从一开始就规定和承认了的。因为在永泰、大历之初第五琦和刘晏初行分掌制时,即明确规定了东西二使按地域划分,对于“天下财赋始分理焉”;贞元八年,当度支使班宏与诸道盐铁转运使张滂又一次恢复分掌制时,再度宣告两税等钱物以东渭桥为界为二使分别主之。此外贞元四年宰相李泌始建“户部除陌钱”和“户部别贮钱”,此项钱物后也成为户部使(也称“判户部”)所专掌的财赋。
所以尽管在原则上,各使职所掌财赋作为国有仍需纳入计划,服从中央政府的需要和调遣,如大历中居国赋之半的盐利,“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但使职既被允许经营、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整安排,当然也就无异于有了灵活运用财赋的“赢缩”之权。特别贞元十年以后,由于“裴延龄专判度支,与盐铁益殊途而理矣”,使职各自经营、分主财赋的界限就益为明确。此后的一个时期,盐铁使所掌盐利很大程度已不入度支,而完全由盐铁使个人支配。由于这样做严重损害了唐中央政府的利益(详后),故宪宗元和初度支盐铁使李巽改革,便强调所收盐价缗钱“其数除为煮盐之外,付度支收其数”,也即确定了盐利完全纳入国计,由中央统一调度的原则。这个原则后来虽被执行且对使职有所限制,但由于并没有改变财赋出入仍直接由使职经手负责的状况,也就不可能完全取消使职的上述权力。唐后期关于使职各类经营活动的记载虽不甚多,但我们对于这一点仍然能够肯定。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是,诸使对于“羡余”的经营几乎是贯穿于整个唐后期而历久不衰的。
羡余者,顾名思义,是应纳赋税额之外多余的部分。经营羡余并以此作为名义向皇帝额外进奉财物如前所述是始自开元、天宝。以后使职由于仍能因擅长此道而进用,故这种做法即更为普遍。特别德宗一朝,诸使与地方曾竞相进奉,盛极一时。时度支创“别库”,盐铁有“月进”,户部也有自己的进献制度。永贞、元和初,诸如此类虽都明文取消,但时值不久,进献制度即又全都恢复。《资治通鉴》卷二四一元和十四年(819)载称:“自淮西用兵以来,度支、盐铁及四方争进奉,谓之‘助军’;贼平又进奉,谓之‘贺礼’;后又进奉,谓之‘助赏’;上加尊号又进奉,亦谓之‘贺礼’。”进奉的钱物当然仍是出自所谓“羡余”。以后文宗时盐铁使王播曾岁进钱百万缗,也属此类。
羡余既可作贡献,又常常被说成是“税外方圆”,当然不纳国库。但它的来源是什么?对此,元稹在《钱货议状》一文中早已提出过质问。他针对“又国家置度支转运已来,一则管盐以易货,一则受财以轻费。近制有年进、月进之名,有正至三节之献”的现象提出:“彼(按:指度支盐铁使)之管盐有常也,受财有数也,此又何从而得之?”从《旧唐书·王播传》揭露他“于铜盐之内,巧为赋敛,以事月进,名为羡余,其实正额”来看,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解答,即所谓羡余都不过是巧立名目的正入而已。但度支、盐铁使等既能够将正入“变”作羡余,说明他们在经手财赋的过程中是有着相当大的回旋调配余地的。
(三)使职对其下属机构官吏的派设任用与举荐选拔
辟举制的实行,尤使长官的举荐用人权得以充分体现。与唐代前期户部长官并不强调才能相反,唐中期以后,朝廷对理财官的选任却极重才干。从第五琦、刘晏等任职开始,财政使职不仅本人常常以精明强干、擅长理财闻名,他们所领导的机构在贯彻执行政令方面也以雷厉风行的办事效率而著称。《旧唐书》卷一二三《刘晏传》即说到他通过巡院,能够使“四方之物价,虽极远不四五日知”,与此同时还说道:“其部吏居数千里之外,奉教令如在目前,虽寝兴宴语,而无欺绐,四方动静,莫不先知,事有可贺者,必先上章奏。”此外同卷《李巽传》也说道:“巽持下以法,吏不敢欺,而动必察之。”“巽精于吏职,盖性使然也。虽在私家,亦置案牍簿书,勾检如公署焉。人吏有过,丝毫无所贷,虽在千里外,其恐栗如在巽前。”在唐代后期的财政使职中,刘晏和李巽的行事作风是颇具代表性的。事实上从上述事迹所反映出他们作为财政长官的廉察干练,其机构属吏的指挥如一、令行禁止都已被看成是使职所特具的优点之一。而所以能如此,与这个系统内体现长官权威的辟举用人制是分不开的。
根据文献记载,唐朝财政官系统内的举荐用人制度最初是伴随安史之乱,中央向地方分遣租庸使和租庸从事,以及由于实行榷盐、使职在地方设置专卖机构而开始的。《旧唐书·韦伦传》载其曾因度支使第五琦荐“有理能”拜商州刺史、充荆襄等道租庸使。又刘禹锡撰崔倕神道碑铭也提到:“会第五丞相以善言利得幸,尽付利权,始有盐铁使之目。慎选僚属,表公为介。”“韩晋公时为户部侍郎,掌邦赋,急于用材,荐公为监察御史,主河东租庸之务。”
举荐或直接由使职署置属吏的做法在刘晏任职期间更得到了大力推广。《新唐书·刘晏传》称:“初,晏分置诸道租庸使,慎简台阁士专之。时经费不充,停天下摄官,独租庸得补署,积数百人,皆新进锐敏,尽当时之选,趣督倚办,故能成功。”这些“新进锐敏”,一部分在大历初作为盐铁转运使刘晏向东南诸道派遣的“留后”(按:也称“转运留后”),如韩洄就是因刘晏“盛选从事,分命四方”而任为“屯田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扬子留后”的。另一部分则被安插到盐铁使各级专卖组织中去。这些组织便是刘晏设立的十监、四场和十三巡院。唐代后期,院场监组织作为度支、盐铁的地方派出机构伸向全国各地,从贞元八年陆贽关于水运脚价的奏议中可知道,当时巡院已发展到西北沿边。而后来沈亚之《学解嘲对》一文也曾道及东南“自渭以东,督稽之官凡四十七署,署吏不下百数,岁费钱十千万为大数”的情形,足见从南至北整个财政组织已逐渐发展得规模极其庞大。
对于这个组织,后来的财政使职也和刘晏同样,一方面拥有对它的派设权,即可以就机构本身进行某些调整,并根据需要奏请增设、裁撤或升降级别。如长庆元年(821)三月盐铁使王播奏“扬州、白沙两处纳榷场,请依旧为院”,就是盐铁使要求将已经降格为场的巡院重新恢复的例子;又如同卷长庆四年五月敕,“东都、江陵盐铁转运留后并改为知院者,从盐铁使王涯请也”,也是根据盐铁使的建议裁撤了作为盐铁转运中心的留后院,改为一般的巡院。
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就是使职对于这个组织的各级官吏仍旧有着选拔任用的人事权。因为在这个组织内,从较高级的官员度支、盐铁副使与留后,到一般的官吏甚至“微冗散职”,几乎都无不是通过举荐或由使职直接辟署而任职的。例如顺宗时盐铁副使潘孟阳,是“杜佑判度支,奏以自副”,宪宗时王播则由“李巽领盐铁、奏为副使”。刘禹锡作《子刘子自传》述父刘绪:“后为浙西从事(按:时王纬以浙西观察使领盐铁),本府就加盐铁副使,遂转殿中,主务于埇桥。”元稹撰《李立则知盐铁东都留后敕》也有:“敕:李立则:国有移用之职曰转运使,每岁传置货贿于京师。其大都要邑之中,则委吏以专留事,瀍洛之间,盖其一也。”留后与副使平级,是盐铁使设在各个转运中心要地的代表。这个制中的内容还表明,李立则的东都留后就是盐铁使柳公绰举荐的。
唐代后期,度支、盐铁、户部三使在中央的使司或使院设判案官(简称判官)、巡官和推官。判官的地位较高,多由使职自尚书诸司郎中、员外郎中选择差判,奏请充职。巡官和推官则也多由使职表荐或辟署。如刘晏侄孙刘潼,“(杜)悰判度支、表为巡官”,王凝则“崔璪领盐铁、辟为巡官”,李德裕兄子从质,盐铁使柳仲郢“取为推官”。巡官与推官也常被使职派出巡察或鞫狱,作知(巡)院官,如李从质被派知盐铁苏州院。文宗时,姚勗也以盐铁推官知河阴院。
至如一般的地方知院官与监官之类,刘晏任使时,即“搜择能吏以主之”。唐后期,朝廷对巡院官和监官常假以御史、员外郎之衔,对他们的任命虽名义上也由敕除,但实际却是根据使职的意见作安排。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如宣宗时韦宗立被授以检校仓部员外郎知盐铁卢寿院之职,敕书中明确说到任命敕书是出自盐铁使裴休对他“清白处己、勤慎奉公”的力举。《太平广记·陈通方》一则,说他曾被盐铁使王播“署之江西院官,赴职未及其所,又改为浙东院。
仅至半程,又改为南陵院。如是往复数四,困踬日甚”。由此可见使职署置调配院官权力之大。顾况《嘉兴监记》,也专门提到那里的监官是由“大臣奉法,为事选人,拔其贤干,升于宪署,以宣原隰光华之宠”,还说由于这样做,“趋其署者,如好鸟之栖茂林。相国刘公尝以大监小州不相若也,故其职员不忝乎爵秩,其刀布必倍于租入”。嘉兴监在东南十监中居首,顾况的记载,说明监官的选拔任免乃至爵秩升迁,也完全由使职而定。
至于场官以下,及常所说盐铁院、监胥吏,则一般被视为“贱品”,不仅可由盐铁使,甚至也可由留后或院、监官直接署置。如四场之一的杭州场,位于“鱼盐大贾所来交会之地,每岁官入三十六万千计”。沈亚之《杭州场壁记》提及其场官韦子谅,“官始县主簿,有能名,及秩谢当归,是时尚书职方郎中崔稜为扬子留后使,闻其行,遂邀署之”。又如顺宗时潘孟阳为盐铁副使兼留后,巡省江淮租赋,至盐铁院,“广纳财贿,补吏职而已”。由此,在整个财政系统内,从上到下实行长官决定任命的举荐辟除制是显而易见的。
集权的官僚体制下,属吏既为长官举荐任免,当然也难免造成任人唯亲的状况。但辟举制的前提是朝廷对于财政使职机构官员责其成效。因此,被选任者就不能不多是真具理财特长的人。两《唐书·刘晏传》说他对于“权贵干请,欲假职仕者”,虽“厚以廪入奉之,然未尝使亲事,是以人人劝职”。而按照他的标准,为唐朝培养了一支人才济济的理财队伍,“其所领要务,必一时之选,故晏没后二十余年,韩洄、元琇、裴腆、包佶、卢徵、李衡继掌财赋,皆晏故吏”。这些人由于在理财中能够贯彻刘晏的原则,所以作为属吏曾使刘晏指挥起来得心应手,以后作为长官,对于维系中央财政也起到很大的作用。
不仅如此,由于刘晏的用人准则对继任者也颇有影响,所以后来由举荐而升迁的人中不少仍是优秀人才。如李若初,“事晏为微冗散职”,为晏判官包佶所重,后也成为有名的理财家。又如程异,曾坐王叔文事贬职,元和初盐铁使李巽“荐异晓达钱谷,请弃瑕录用,擢为侍御史,复为扬子留后”,以后升为盐铁使。类似这种例子,唐后期是很多的。相反,由于理财系统体现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一些没有实际经验和才能的人,便常常不被录用。如盐铁使柳仲郢反对宣宗用医工为场官,认为“医工术精,宜补医官;若委务铜盐,何以课其殿最!”文宗时还特别规定,盐铁户部度支三使下监院官,“使虽更改,官不得移替,如显有旷败,即具事以闻”。更是试图从制度上保证不因使职好恶用人而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状况。
唐代后期,理财官系统如前所述已发展的势力规模极其雄厚庞大。《新唐书·食货志》就曾经言道:“自江以南,补署皆剸属院监。”由于在这个系统内,选人和升迁主之于长官而不必徇常规经吏部,且不重官资而重才干,所以理财官常常可以从多种人士中选拔。在他们之中,不仅有初“解褐”的明经、进士,也有无出身的流外冗员胥吏;不仅有曾厕身朝列,或为天子亲假郎官、御史衔的朝廷要员,也有名虽隶于州县,职却系于转运的丞尉簿录等。此外,从崔敖《大唐河东盐池灵庆公神祠碑碑阴记》记载的贞元十三年度支河中院立碑官员名录,更可证明在这个系统之内,不仅有着以散、试、检校等各种名义充职领事的现任官,还有着相当多的前资待选人员。这给理财官的选聘无疑提供了非常广阔的来源,同时也给各阶层人士提供了发挥才能与仕进升迁的一条现实出路。
三 财政使职职权变化的背景与原因
以上,论述了在唐后期新的财政体制之下,理财官员在职能方面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这些变化,特别是使职在财赋经营权和机构人事权方面的变化,不仅反映出财政长官职权的扩大,也体现了整个中央财政系统独立性、能动性的增强。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以为就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变化这一因素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是财赋供求之需与经营思想变化。开元中期以后,由于经济发展和各种消费的增长,整个社会供求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唐朝中央政府人员编制的迅速膨胀、边境战争的日益扩大以及由于承平日久,从皇室至民间奢侈享乐之风的增长,都使财赋的重要性和需求量与唐朝初年不能比并。另一方面,大规模土地兼并的发展,使得均田制迅速破坏,仅仅依仗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而“任土所出”一成不变的传统租庸调法已完全不能满足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裴耀卿改革漕运,通过扩大商品和税物间的交换与交流,提高了税收,这在政府的财经政策中,已掺入了活跃的因素。安史之乱以后,“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所谓“取之有度,用之有节”“量其入而出之为用度之数”的“量入为出”之法,更不得不被“量出制入”之法所代替。而在财政主导思想上,守成之道也不能不让位于经营之道。刘晏在盐专卖事业中实行商运商销法后,整个国家财政对于商品经济的依赖成分已越来越大。反映在税收上,由于从数量、品种等各方面都必须以扩大征收为前提,所以不要说是盐税以钱为计,就是后来的两税法,也是所谓“违任土之通方,效算缗之末法”“但估资产为差,便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每岁色目颇殊”。国家税收既然已经是这样以贸易和转换经营为手段的经济,则整个理财官系统的职权和理财方式就不能不受其影响而发生变化。
第二,是唐朝廷对东南财赋的依赖和转漕之需。由于唐朝开元、天宝中经费极度缺乏的危机是通过裴耀卿改革漕运而逐步得到缓解的,因而在此之后,中央经济依靠东南已成定局。安史之乱使唐朝财政重心进一步南移,这是当时唐朝廷努力修复漕运和实施盐铁专卖的前提。这两项事业的进行都是为了促进江南经济的活跃。但两项事业之间必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专卖有赖于漕运的畅通而扩展,而漕运则也依靠固定的专卖收入以维持,此即《唐会要》所谓刘晏以“盐铁兼漕运”“始以盐利为漕佣”的道理。除了漕运之外,唐朝中央政府兴办的其他事业,如和籴、常平等,也与盐铁及茶、酒等专卖有直接互利的关系。总之,在新的形势下,各项事业环环相扣,需要有“总均输,变而能通,宏适时之务;居难若易,多济物之心”的财政长官运筹帷幄,周转斡旋,使整个国家财政经济能够自如而有效地运营,这就不能不形成财政使职“食货之重轻,尽权在掌握”的局面。
第三,是中央与地方争夺财赋及监督地方的要求。唐后期中央与藩镇长期对峙的形势之下,唐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已经不是完全统一和一体的关系。两者在赋税的征敛分配问题上始终存在着矛盾。为了维持中央集权的利益,巩固其统治,就必须有一为使职所领导,从中央直贯地方,同时又高居于地方各级行政组织之上的专门理财系统机构。这个系统机构一方面承担专卖,要极力防止地方对此项事业利益的染指瓜分,另一方面作为中央集权的代表,也要对地方官吏在赋税征收分配方面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这就使它不能不被赋予相当的权力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如前所述,为了使它保持较高的效率,这个组织在人员任用上,就不能不实行较为灵活的长官辟举制,并以才干作为选拔官吏的主要标准。
总而言之,唐代财政官制的演变,及其在长官权力、理财方式和用人制度上的变革,都是唐后期政治、经济形势下促成的结果,也是社会转折交替之际,适应需要的商品经济获得发展,影响国家财政运营思想发生变化的结果。从总的情况看,这些变革还是较为合理和进步的,其直接效果便是使财政系统真正发挥了理财效能,从而能够维持唐后期百余年的统治,不仅如此,它们对于五代乃至宋以后的社会政治制度,对于其时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发展,应当说也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然而尽管如此,财政使职作为中央集权政体下的官制也仍然不是没有缺陷的。上述变化说明,从使职机构脱离了原来与吏、礼、兵、刑、工并列的局面开始,实际上财政权力已经下放,这虽然是必须的,却架空了中书门下的领导,使职与宰相的关系长期以来很难协调。加之最初由于皇帝常常任用私人,不通过宰相,故使职与宰相的矛盾十分突出。唐后期原则上使职应由宰相任命,且宰相兼职理财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李巽改革盐法,也强调了盐铁系统作为中央财政机构的统一,但使职权力过重,以及与宰相之间对于财政的领导不能完全协调一致的问题仍未能完全解决。可见宰相从“事无不统,故不以一职名官”到“常以领他职”,不仅是“时欲重其事”,也是协调权力的需要。
另外,由于财政权力特别是经营权的下放,使职对于财赋可以灵活支配,其下属机构场监院等也直接掌管财赋;加之经营手段的增加,流通领域的扩大,以及财务出纳手续的不严格等,都使贪贿现象有机可乘。这种情况开元、天宝中已见端倪。至肃、代时期,第五琦判度支,曾将左藏并入百宝大盈内库,由宦官专掌,“天子以取给为便,故不复出。是以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有司不得窥其多少,国用不能计其赢缩”,竟成了本末倒置的情形。
刘晏任使时期,虽然为了避免徇私欺罔,实行“检劾出纳,一委士人,吏惟奉行文书而已”的士吏分用制度,但他本人用盐利买通关卡,贿赂朝廷官吏,客观上也等于为贪贿之风大开方便之门。所以《资治通鉴》卷二二六有云:“大历以前,赋敛出纳俸给皆无法,长吏得专之;重以元(载)、王(缙)秉政,货赂公行,天下不按赃吏者殆二十年。”德宗以后,这种情况并没有改善多少。“素嫉钱谷诸使颛利罔上”,曾经是贞元二年(786)致使崔造提出改易钱谷法的一个主要原因。崔造的改革当然也并未奏效。这从贞元八年张滂攻击度支使班宏的一段话中已经看出,时张滂指责班宏“丧公钱,纵奸吏”,还说:“且凡为度支胥吏,不一岁,资累钜万,僮马第宅,僭于王公,非盗官财,何以致是?”又如前述裴延龄判度支,与盐铁实行“殊途而理”的政策,此后诸使以羡余进奉的问题日益突出。
经营羡余实际上是以权谋私的手段。《新唐书·食货志四》说贞元末李锜“盛贡献以固宠,朝廷大臣,皆饵以厚货,盐铁之利,积于私室,而国用耗屈,榷盐法大坏”。为此元和初曾一度取消进奉,并将盐利系于度支。元和十三年(818)平定淮西后,更特别重申财务制度。笔者在《唐后期的户部司及户部钱》一文中已谈到其年十月中书门下奏,要求户部、度支、盐铁三使财赋出入严格作账。规定“每年终,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及所用数分为两状,入年来二月内闻奏,并牒中书门下”。
但此规定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经营羡余,以权谋私的活动承前依然不减之外,史料的记载也说明贪贿之风仍在各级财政组织官吏中盛行,如《旧唐书·卢简辞传》载:“又福建盐铁院官卢昂坐脏三十万,简辞按之,于其家得金床、瑟瑟枕大如斗。昭愍见之曰:‘此宫中所无,而卢昂为吏可知也!’”足见贪污的程度已十分惊人。这种情况在唐朝前期的财政机构官吏中是罕见的。因此扩大经营范围,下放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集中财政权力,虽然能够获取更多财赋,但理财环节中官吏各行其是,相互制约能力减弱,也存在着官僚体制难以解决的弊病,这是我们在研究唐代财政使职制度时应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
四 小结
正如我在《论唐代财政三司的形成发展及其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一文中所表达的,财政使职取代唐前期的户部理财有其长期的过程,也有其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必然性。本文试图从机构与官职设置、分掌制下的职权与功能变化,以及产生变化的原因和背景等方面对财政官制的变革加以具体分析和总结。其中财政长官躬亲理财、主持负责甚或直接处理各类具体事务,对于国家重大财经政策、法令措施的建议决策和监督实施权,分掌制下使职对于所部财赋的调动经营权和较大程度的支配权,乃至对其下属机构官吏的派设任用和举荐选拔权,都是财政使职和整个财务系统不同于唐前期三省制下户部理财的特色。所体现的整个中央财政系统职权的扩大与独立性、能动性的增强,正是与唐后期朝廷与藩镇地方争夺领属地和统治权,以及两税的中央地方三分制相配合的。庞大的使职系统从中央贯穿地方,如触角般深入唐国家的各个财赋领域和权力所到之处,是使国家统治命脉得以延伸和持续的基本保障。并且这个中古后期不断健全的新兴财政官制和理财方式,代表了某些传统理念的变化,在新的社会结构中的存在和融入,作为中古社会变革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五代、宋以后国家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伍 唐后期五代财务勾检制探微
唐代前期国家负责财务勾检审计的部门是刑部的比部司。《唐六典》卷六记比部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其职“掌勾诸司百僚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以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业师王永兴先生曾在《唐勾检制研究》一书中,借助正史及敦煌文献,详细论述了比部作为领导机构,对于中央诸司及地方诸州、军实行全面勾检的情况。比部的勾检显然是唐前期财务勾检的主体和核心。
但是,唐后期财务勾检体制是否仍复如此?引起我们疑问的正是时隔数纪后,史料对于宋初财务勾检机构完全不同的记载。北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在关于三司的设置下有“勾院”一条:
国朝初三部各有勾院,止本部判官主之。至开宝五年,以盐铁、户部勾院为一院,度支勾院为一院。太平兴国五年合三勾院为一,……大中祥符九年,分勾院为三。时议以三部勾院并为一司,实为繁剧,虽重官为之,徒益事势,于勾稽则愈疏矣。至是复分为三,选才力干敏者为之。
《宋史·职官志》亦载:
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纳帐籍,以察其差殊而关防之。盐铁院、度支院、户部院勾覆官各一人。
在宋代国初的中央财务审计部门,已是户部、度支、盐铁三司系统所属的勾院。宋朝的勾检,远较唐代为复杂。据上两书记载,与财务勾检有关的部门,还有陆续设立的都磨勘司、都主辖支收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凭由司、开拆司、勾凿司、催驱司等。此外,又有“掌诸军兵马逃亡收并之籍,诸司库物给受之数”的勾当马步军专勾司。这些部门也无一例外地隶属于三司,分担有关的勾检项目,承担不同的勾检之责。它们和唐前期六部二十四司之一的比部,显然已无丝毫联系及共同之处。
从唐代尚书省的比部司如何变为宋代三司的勾院、勾司,史料并无明确记载。但由唐至宋,中间不仅有唐安史之乱后的一百数十年,更历经争战频仍的五代,虽然政权的更替天翻地覆,但制度的变化却绝不至于突起突兴。更何况,宋代勾官系统归属的三司,是早自唐后期已逐渐形成。北宋前期的三司理财,既沿自唐五代,而与之相适应的勾检制度又何能没有渊源?从纷繁的史料中,也许不难寻求到它的蛛丝马迹。
一 唐后期两税三分制下比部职权的变化与勾检制的破坏
唐朝比部领导的财务勾检,是建立在财赋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唐前期在量入为出的指导方针下,由户部的度支司根据全国人口统计租赋收入,制定相应的“支度国用计划”,而以此计划为准,支配中央和地方的财赋征收、转运、贮藏与支用。按照制度,中央与地方机构必须按时向比部申报财赋的出入与使用情况,这是比部实行勾检的依据。与此同时,比部的勾检还必须与度支对于计划执行的检覆,和金、仓二司对于财物出纳的核准相配合,方能做到“检无稽失”。
安史之乱爆发后,随着财务机构的解体及财赋统一原则的破坏,勾检制已荡然无存。建中元年(780),杨炎作两税法,曾强烈地批评当时“军国之用,仰给于度支、转运二使;四方征镇,又自给于节度、都团练使。赋敛之司数四,而莫相统摄”,以及在这种状况下“纲目大坏,朝廷不能覆诸使,诸使不能覆诸州,四方贡献,悉入内库。权臣滑吏,因缘为奸,或公托进献,私为赃盗者动万万计。河南、山东、荆襄、剑南有重兵处,皆厚自奉养,王赋所入无几”的现象。他的话,明确地指出当时财赋征收、出纳已经是由诸州诸使各自为政、全无约束的状况。而既然“朝廷不能覆诸使,诸使不能覆诸州”,当然更提不到财政检辖。《资治通鉴》关于大历时政的两处评述,似乎也印证了杨炎的说法。其一处即卷二二六大历十四年(779),记“天下金帛皆贮于左藏,太府四时上其事,比部覆其出入”的“旧制”,因第五琦任度支盐铁使,奏将财赋“尽贮于大盈内库,使宦官掌之”而遭到破坏:
天子亦以取给为便,故久不出。由是以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有司不复得窥其多少,校其赢缩,殆二十年。
另一处是同卷建中元年(780):
大历以前,赋敛出纳俸给皆无法,长吏得专之;重以元、王秉政,货赂公行,天下不按赃吏者殆二十年。
这两段话,前一段是就杨炎改革国库,恢复“凡财赋皆归左藏,一用旧式”的制度而发。后一段虽然是《通鉴》作者的评论,但“赋敛出纳俸给皆无法”显然也代表了杨炎本人的看法。而且正是针对于此,杨炎在恢复左藏不久,才又建言“尚书省,国政之本,比置诸使,分夺其权,今宜复旧”,使德宗诏令“天下钱谷皆归金部、仓部”,罢免了刘晏所任度支、盐铁诸使,从而全面恢复了尚书理财制度。在相继创立的两税法中,杨炎明确提出两税“以尚书度支总统焉”,而随着两税法的推行,比部大概也成为他着意恢复职能的机构。
《唐会要》卷五九记建中元年四月比部状称,“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勾帐等格,每日诸色勾征”,须“令所由长官、录事参军、本判官,据案状子(仔)细勘会,其一年勾获数,及勾当名品,申比部”。在三月内申到后,复由“省司检勘,续下州知,都至六月内结,数关度支,便入其年支用”。状中并说明,虽有大历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要求“诸州府请委当道观察判官一人,每年专按覆讫,准限〔申〕比部者”,但“自去年以来,诸州多有不到”,说明并未执行。所以状中请对“其不到州府,并委黜陟使同观察使计会勾当,发遣申省”,以便“庶皆齐一,法得必行”。
按此件奏状所上时间,正当两税法颁布之初。状中要黜陟使参与对诸州勾帐的监督执行,说明比部对地方勾检的恢复正是乘了两税法颁布的契机。王永兴先生书中,曾据此指出武则天时创建的勾帐制度,至唐后期仍然执行。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一书也对比部关于州府两税的审计监察作过详细的探讨。事实上,由于两税的分配采取“上供、送使、留州”的三分制,故所谓“天下州府两税,占留支用有定额”便成为比部勾检的依据。《唐会要》卷五九长庆元年(821)六月比部奏文,除称“准制,诸道年终勾帐,宜依承前敕例”,又针对性地提出对刺史于“留州数内,妄有减削,非理破使”的问题,不但要委观察使“风闻按举,必重加科贬,以诫削减者”,且要由诸州府“仍请各委录事参军,每年据留州定额钱物数,破使去处,及支使外余剩见在钱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帐,依格限申比部”。诚如陈明光先生前书已指出的,上述规定并非只是具文,通过勾帐审核检计地方两税的“占留支用”,确为比部对地方财务承担的主要勾检职责。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唐会要》比部员外郎数条史料所强调的,似乎只限于地方年终勾帐及两税留州钱物破用帐。《唐六典》所规定的“凡仓库出内,营造佣市,丁匠功程,赃赎赋敛,勋赏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收”等唐前期比部对地方诸州许多理应勾覆的项目,如与两税无关者似已并不完全包括在内。这表明,比部勾检的范围和权限已在缩小。事实上,在两税三分制下,地方的财政独立权限愈来愈大,通过使州自行上报而比部按制勾检的做法并不能有效地限制地方的税外加征与“非理破使”,这样比部对于地方的勾检之责,也必然会日益成为具文。而中央对地方的财务勾检,则不得不采取比部之外的办法。关于此点,则要留待下文再进行讨论。
二 财赋分掌制对中央“内费”勾检的影响与破坏
根据《唐六典》关于“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的规定,对于地方财赋所需之“外费”的勾检,只为其职任的一半。而另一半则是对中央财政之“内费”的勾检。大历前后,中央财赋由度支与转运二使分掌已渐成定制。但与此同时,财赋的管理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新唐书·刘晏传》在列述刘晏所用的种种不合规范的经济手段后说:
大历时政因循,军国多仰晏,未尝检质。
“未尝检质”就是不曾检辖,没有约束。这与《资治通鉴》所说“赋敛出纳俸给皆无法”是一致的,与“天下金帛”不入左藏的二十年也是同时的。由此得知,财赋管理制度的破坏是与分掌制的实行直接有关的。而宰相杨炎对时政的不满,在相当程度上是针对盐铁转运使刘晏而发。李锦绣曾撰文指出,大历之际,度支所掌财赋事实上仍有出入左藏的记录,所谓“有司不得窥其多少,国用不得计其赢缩”的财赋,应当是指东南盐运使主掌下的盐铁钱物。杨炎正是为此,才不但恢复了左藏,而且恢复了金部、仓部。当然杨炎的这次复旧活动为时甚短,因为不久朝廷即宣布以谏议大夫韩洄为户部侍郎、判度支,令金部郎中杜佑权勾当江淮水陆运使,所谓“一如刘晏、韩滉之则”了。
不过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朝廷始终在统一财赋与设使分掌二者之间徘徊。而无论是建中时设汴东、西水陆运两税盐铁使,“以度支总大纲”;抑或是贞元中将度支、盐铁合为一使,而分别正、副以主财政,似乎都未能解决使职间因财赋分配而引起的争端和矛盾。直至贞元八年(792),按照“大历故事”重新规定的班宏、张滂财赋分掌制,才最终明确了二使关于财赋的独立支配权,但它也因此导致了后来度支盐铁“益殊途而理”的结局。
正如我在已往的文章中已论述过的,所谓“殊途而理”不过是盐利不系度支的代名词。史料记载曾一再反映,德宗由于利于贡献,在贞元十年以后任用裴延龄为度支使,而以浙西观察使兼判盐铁,“委在藩服,使其均平”,造成度支、盐铁进奉大行,以及特别是李锜任使后,“盛贡献以固宠”,弄得“盐铁之利,积于私室,而国用日耗”的情况。史料记载同样表明,由于虚估盛行,盐铁使向中央申报盐利亦是虚假和不严格的。在这方面,《册府元龟》卷四九三《邦计部·山泽一》元和四年(809)二月条的记载很值得注意。在这个记载中,唯将盐铁使李巽所报元和三年江淮等道监院盐利虚、实估数与“贞元二年(786)收粜盐虚钱六百五十九万六千贯”作了比较,以下便是永贞元年(805)及其后盐铁使申报的盐利之数,记录中贞元二年以前以后的数字则完全没有被提到。
德宗建中初,度支盐铁使刘晏被罢免,不久即爆发了唐朝廷与河北、山东诸镇的战争,持续数年。如果说,建中、贞元初盐利数字未得到反映尚是由于受战争影响而难于统计,那么贞元二年以后逐年盐利的缺失又作何解释呢?或认为此不过是一般性的省略。但《文苑英华》载元和二年《亢旱抚恤百姓德音》有关此期盐铁财赋放免的规定却似乎与之相应:
盐铁使下诸盐院旧招商所由欠贞元二年四月已前盐税钱,及永贞元年变法后新盐利经(轻)货折估钱共二十八万七千七百五十六贯文,并宜放免。除此钱外,诸色所由人户及保人有积欠钱物,或资产荡尽,未免禁身;或身已死亡,系其妻子;虽始于冒没,而终可哀矜。宜委盐铁转运使即据状事疏理,具可征可放免数闻奏。
这个放免极值得推敲,因为永贞、元和以前,历来只有对度支两税榷酒钱的放免,却不曾提到盐税。这次对盐税钱的放免,应当说是自有榷盐法以来的第一次。这本身就体现了中央政府对盐利已加强控制。不过这次放免又很奇怪,其放免的具体时间,包括贞元二年四月以前及永贞元年改法以后,其中间的年份却不在内。比较这一盐利放免的年代限制,与前述盐利上报缺失的时间恰好相合,两者之间似乎不能说没有联系。考虑到建中、贞元之际盐利申报已受盐铁使包佶“广虚数已罔上”的影响,和贞元中期以后,盐利已完全不受度支支配的情况,则盐铁使虚报或甚至不报盐利乃是其中的主因,而中央也因此不能掌握其真实的盐利收入及欠负之数。这样,贞元二年四月以后的盐利逋欠便不能直接进入放免,而是只能放到“德音”所说“宜委盐铁转运使即据状事疏理,具可征可放免数闻奏”的那部分去了,也即其逋欠之数尚待监铁使根据旧案去核实处理。
严格、真实的赋税收支申报是比部实行勾检、审计的基础。而且比部的勾检如上所述必须与度支对于所支财赋的勘覆和金、仓二司关于财赋出纳的审核相配合。所以唐代前期中央诸司或地方州、军有关财赋的申报是同时给于比部、度支和金部(或仓部)的。如果度支对于盐利收入的真实情况无从得知,且无支配之权,那么比部又何能得知呢?由此可见,杨炎虽然恢复了比部关于地方税赋的勾检,却仍然没有能实现它对于盐铁使所掌财赋的勾检。换言之,至少建中以后,比部对于盐铁系统的勾检是不曾实行的。
永贞、元和初,通过杜佑、李巽改革盐法,“盐铁使煮盐利系度支”和盐铁使上报盐利以实估,被作为两条原则规定下来,并在一段时间内得到落实。史料有关于永贞元年(805)至元和八年(813)以前盐铁使逐年申报盐利虚实估的记录,其中盐铁使王播报元和七年盐利,尤分别了“榷盐本”及“榷利”,并称“请以利付度支收管”。这说明,国家财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一。
但是,统一是相对的。据两《唐书》传及其他记载,受战争影响,元和后期,进奉死灰复燃。度支、盐铁使皇甫镈、程异及其后任使的王播等均大事贡献。盐铁利系度支的原则再度被破坏。这一点,也在会计制度方面反映出来。《唐会要》卷五八《户部侍郎》:
(元和)十三年十月,中书门下奏:“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钱物,皆系国用,至于给纳,事合分明。比来因循,都不剖析,岁终会计,无以准绳。盖缘根本未有纲条,所以名数易为盈缩。伏请起自今以后,每年终,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及所用数,分为两状,入来年二月内闻奏,并牒中书门下。其钱如用不尽,须具言用外余若干见在;如用尽,及侵用来年钱并收阙,并须一一具言。其盐铁使所收,议列具一年都收数,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库欠钱数,其所欠亦具监院额缘某事欠未送到。户部出纳,亦约此为例。条制既定,亦绝隐欺,如可施行,望为常典。”从之。
这条奏文涉及三司钱物出纳上报的具体制度。奏文强调度支、盐铁、户部三司,必须分别将本司每年自始至终的收支明细账,于来年二月上奏中书门下。其中不但包括全年每一笔“所入钱数及所用数”;而且对于“用外余若干见在”的“羡余”及提前支用、收阙等也“并须一一具言”,这些要求作为会计制度无疑是严格的。
但是,首先引人注意的却是奏文在宣布这些制度的同时,还批评作为国用的三司钱赋“比来因循,都不剖析”,“盖缘根本未有纲条,所以名数易为盈缩”。也就是说,严格计奏出入的会计制度不但没有,而且成为使职奏报“名数”不实的主因。这一新的“条制”不过是为了弥补纠正往日的疏忽才建立的。
其次,这个新的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赋税收支申报也与比部无关。唐朝前期,规定“凡京司有别借食本,每季一申省,诸州岁终而申省,比部总勾覆之”,和“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四时勾会于尚书省,以后季勾前季;诸州,则岁终总勾焉”。也即履行京司、诸使、京都三月一勾,地方诸州岁终而勾的制度。比部如果按诸使三月勾的制度及时得到报告,就不能说是“盖缘根本未有纲条”,也不可能使中书门下对此毫无所知。反之,如果正式的、具体的奏报全然没有,那比部又从何而行勾检和审计呢?并且就是这个“中书门下奏”,所强调的也只是三司财赋向中书门下的报告,而完全越过了尚书省户部诸司,更毋论比部。
种种迹象表明,李巽虽然强调了“利系度支”的原则,但在诸使有实际支配权和财赋单独核算的制度下,财赋的统一其实已大打折扣。何况他既不能通过严格申报出纳以适应其原则,也就不可能重新恢复比部对诸使财赋的勾检。从上述奏文可以得知,无严格出纳申报之制的并非只有盐铁,也包括户部、度支。既然财赋的确实和详尽申报为勾检的基础,那么,可不可以说,比部对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不再行勾检,或者,它对于诸使所掌“内费”的勾检,已经名存实亡了呢?我以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这里,涉及“内费”问题,还可用比部对国家仓库出纳、京都及京司财用的勾检来说明。
京都即京兆与河南两府。唐前期如前所述由比部对其财用实行三月勾之制。唐后期两府财用虽主要来自两税,但作为都城和陪都都有备和籴、馆驿、供军及某些朝廷用费的任务,不足处且由度支、户部钱补充,故与国用很难完全划分。中央对其财赋管理亦仍不同于地方。据《唐会要》卷五九《比部员外郎》载贞元八年闰十二月十七日尚书右丞卢迈奏,称比部对京兆、河南府有“既勾府且勾县”的制度,请求改同诸州不再勾县;但至贞元十一年正月制,“令比部复旧敕,勾京兆留府税租”。说明中央对京都的两税勾检仍严于地方。不过,是否能照章执行已成问题。《旧唐书·奚陟传》记时判度支裴延龄恶京兆尹李充,“专意陷害之,诬奏充结陆贽,数厚赂遗金帛。充既贬官,又奏充比者妄破用京兆府钱谷至多,请令比部勾覆,以比部郎中崔元翰陷充,怨恶贽也”。使人感到,比部对京兆府的勾勘之责虽在,但出了事才由度支去找比部,不仅比部已沦为度支工具,而且似乎也表明它的勾勘已不像原先那样经常化。
权德舆作韦聿墓志铭记曰:
贞元十二年,征为水部员外,转比部郎中。德宗召见,赐以金紫命服。……再为尚书郎,业以修计部稽百事财用之数。曾欲覆视禁军,董正其簿书,虽事适中止,而闻者竦叹。
贞元中的比部虽有“稽百事财用”之权,但员外郎韦聿“覆视禁军”的例行公事却遭到抵制。其中“闻者竦叹”一语,便道出此事已多时不行。事虽明显出于宦官所领神策诸军的跋扈,却很能够说明比部勾“诸司”之职某些方面早已形同虚设。
《唐会要·经籍》关于秘书图籍管理方面的记载,或更能说明唐前、后期在这方面的变化:
文明元年十月敕:“两京四库书,每年正月,据旧书闻奏;每三年,比部勾覆具官典,及摄官替代之日,据数交领。如有欠少,即征后人。”
但以上制度,大概并没有严格执行,所以开元七年(719)九月敕,已有“比来书籍缺亡及多错乱,良由簿历不明,纲维失错,或须批阅,难可校寻”的说法。天宝十一载(752)十月,敕令“秘书省检覆四库书,与集贤院计会填写”,不过是一般的整理登记而已。安史之乱后,早先的勾勘图籍之制更是荡然无存。直到文宗时才被重新提起。
开成元年七月,分察使奏:秘书省四库见在新旧书籍,共五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卷,并无文案及新写文书。自今已后,所填补旧书及别写新书,并随日校勘,并勒创立文案,别置纳历,随月申台。并外察使每岁末,计课申数,具状闻奏。”从之。
但是开成初恢复的文案纳历检核新制,明令委于御史台及“外察使”,表明已与比部无关。值得提起注意的是,图书检勘制度虽然似乎只关系秘书省,但它其实反映了在唐后期诸使主掌财赋的前提下,诸司的各项财务勾检已不通过比部。这一点,自然还须从钱的来源方面作进一步探讨。
《唐会要·诸司诸色本钱下》:
(元和)九年十一月,户部奏:“准八月十五日敕,诸司食利本钱,出放已久,散失颇多,各委本司勘会,其合征钱数,便充食钱,若数少不充,以除陌五文钱,量其所欠,添本出放者,令准敕各牒诸司勘会。得报,据秘书省等三十二司牒,应管食利本钱物五万三千九百五十二贯九百五十五文。……敕:宜委御史台仔细简勘,具合征放钱数,及量诸司闲剧人目加减,条流奏闻。
至其年十二月敕,除宣布放免和自元和元年十月起“准前计利征收”外,复重申秘书省三十二司食利本钱,“其诸司应见征纳及续举放,所收利钱,并准今年八月十五日敕,充添修当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驱使、官厨料等用,仍委御史台勾当,每常至年终,勘会处分”。于是不久即有御史台的回应:
(元和)十年正月,御史台奏“秘书省等三十二司,除疏理外,见在食利本钱,应见征纳及续举放,所收利钱,准敕并充添修当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驱使、官厨料等用,准元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仍委御史台勾当,每至年终,勘会处分,及诸司疏理外,见在本钱,据额不得破用。如有欠失,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填陪者。其诸司食利本钱疏理外,合征收者,请改案额为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钱。应缘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府史等厨并用,勒本司据见在户名钱数,各置案历,三官通押,逐委造帐,印讫入案,仍不得侵用本钱。至年终勘会,欠少本利官典,诸〔司?〕节级准法处分,庶官钱免至散失,年额既定,勾当有凭”。敕旨:“宜依。”
诸司食料钱即诸司公廨本钱,据前引《唐六典》文,唐前期亦是实行每季申省,“比部总勾覆之”的制度。唐后期,食料钱从来源看主要是户部司的除陌钱,故由户部总掌,“准敕并充添修当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驱使、官厨料等用”。而据上揭户部奏其总数,知它的“勘会”之责首先是在户部。其次,由于元和九年、十年唐朝廷已将它的年终“简(同检)勘”委于御史台,所以关于公廨钱的勾检实际是由户部司与御史台分承其职。
当然公廨本钱只是诸司财用的一部分。提供诸司财用的还不止于户部。元稹在《钱货议状》中谈到诸使分工时说:
又国家置度支、转运已来,一则管盐以易货,一则受财以轻费。
度支的“受财轻费”显系沿唐前期支度国用而来。但这个“受财轻费”并非仅停留于计划,而是与“管盐易货”同样有承担实际费用的职责,其中一部分就是供给京司。《唐会要》卷五九《度支使》记永贞之际杜佑改革度支:
先是,度支以制用惜费,渐权百司之职,广置吏员,繁而难理。佑始奏营缮归之将作,木炭归之司农,染练归之少府,纲条颇整,公议多之。
度支由于提供营缮、木炭、染练之费而兼有将作、司农、少府之权,说明度支在控制操作的同时也行检核之责。
提供经费的度支、户部使司本身就是勾检之司,并且使御史台从监察的角度实际参与,两者(或三者)的合作取代前期度支、金仓与比部共同配合的勾检,这就是唐后期京司勾检的实情,而同样的做法也表现于对国家仓库出入的勾检方面。
陆贽在《论裴延龄奸蠹书一首》中针对度支使裴延龄在左藏内建别库指出:
总制邦用,度支是司;出纳货财,太府攸职。凡是太府出纳,皆禀度支文符,太府依符以奉行,度支凭按(案)以勘覆,互相关键,用绝奸欺。
陆贽所说的“度支凭案以勘覆”唐前期已有之,但他这里强调的显然是唐后期而非前期制度。因为唐前期度支与太府之间尚谈不到“互相关键”。按照《唐六典》等书的记载,唐前期太府(左藏)或司农(太仓)贮存之财货粮米出纳虽需禀度支文符,却要与金部、仓部所置木契相勘合。金、仓二司检辖出纳,它们才是与太府、司农关键之司。而度支与太府、左藏关系的直接化,显然是在金、仓二司职能渐废以后才形成的。按照陆贽的说法,它们一掌勘覆,一掌出纳,财货出入“用绝奸欺”已无问题,而在此之上,更有御史的监察,三者的配合,正如陆贽所说:
其出纳之数,则每旬申闻;其见在之数,则每月计奏。皆经度支勾覆,又有御史监临,旬旬相承,月月相继,明若指掌,端如贯珠,财货少多,无容隐漏。
度支的勘覆加上御史的监临,是唐后期国库勾检的实质,而这里御史的作用复值得注意。
御史监临左藏及太仓的制度唐前期已实行(如洛阳含嘉仓出土的武则天时期砖铭上已有监仓御史的署名),唐后期则更得到加强。《唐会要》卷六〇《御史台上·殿中侍御史》记文宗大和元年(827)六月御史大夫李固言奏,针对以殿中侍御史各一人充监太仓使及左藏库使,同时又“各领制狱”的“台中旧例”,造成御史“所监遂不专精,往往空行文牒,不到仓库,动经累月,莫审盈虚。遂使钱谷之司,狡吏得计,至于出入,多有隐欺”的弊病,请求让“监仓御史,若当出纳之时,所推制狱稍大者,许五日一入仓;如非大狱,许三日入仓;如不是出纳之时,则许一月两入仓检校”。至于左藏库公事则由于“寻常繁闹”,更甚于太仓,故“监库御史所推制狱,大者亦许五日一入库;如无大狱,常许一旬内计会,取三日入库勾当”。至开成元年(836)正月中书门下奏,更要求监察太仓、左藏库御史,“请于新入台监察中,择精强干用两人,分监仓、库,全放朝谒,每月除本官俸钱外,别给见钱三十千,隔日早入”。御史监仓、监库一类最初不过是其财务监督职能的具体化,但由此却导致了比部相关职能的逐步差遣化,以至于到唐后期,御史的作用不断被强调,形成了在中央政府“内费”勾检方面,御史台与三司配合取代比部,从而比部全面失职的情况。
比部的失职既成事实,则德宗以后朝廷虽有恢复之举,终究收效甚微。《全唐文》卷六六穆宗《南郊改元德音》:
比部令勾诸司钱谷,载在格令。其事讹谬,岁月已深。宜令中书门下,精择比部郎官,修举典制,勾诸司钱谷,仍立时限,具条疏闻奏。
据此,穆宗朝比部“勾诸司钱谷”之职,已不过是“载在格令”的旧文。朝廷虽明令“修举典制”,但“其事讹谬,岁月已深”,比部勾检诸司的实质已很难恢复,其对诸司行使职权也必然步履维艰。所以到唐中期以后,我们便发现比部郎官虽设却另兼他职的现象。
《旧唐书》卷一六四《王起传》:
元和十四年,以比部郎中知制诰。穆宗即位,拜中书舍人。
《新唐书》卷一七五《杨汝士附杨知至传》:
知至为宰相刘瞻所善,以比部郎中知制诰。瞻得罪,亦贬琼州司马,擢累户部侍郎。
查《新唐书》卷六三《宰相表》及同书卷一八〇《刘瞻传》,其事当在咸通十至十一年(869—870)之间。以郎官(常兼翰林学士)知制诰,是唐中晚期兴起之制度,其中以比部郎中知者尚不多见,但发展至五代似乎已很平常。如《旧五代史·后唐庄宗纪四》:
以翰林学士、守尚书膳部员外郎刘昫为比部郎中、知制诰,依前充职。
同书《后唐明宗纪四》:
以比部郎中、知制诰刘赞为中书舍人,以河阳掌书记程逊为比部员外郎、知制诰。
同样,同书卷八〇《后晋高祖纪六》与卷八四《后晋少帝纪四》亦分别记载了以礼部郎中边归谠为比部郎中知制诰和以翰林学士、主客员外郎范质改比部郎中知制诰的事例。此外,卷一〇一《后汉隐帝纪上》还有“以枢密直学士、尚书比部员外郎王度为祠部郎中,并依前充职”的任命。以比部郎中、员外郎兼翰林学士知制诰或充枢密直学士,说明比部郎官在事实上已为寄禄官,其不知勾检已是显然。而比部郎官不知勾检的同时,亦并不见有“知比部”或“判比部”这样一类以比部为名的差遣之职出现,由是可以断定,以比部为中心的勾检至唐末五代已完全解体。
三 财政使职内部勾检制的重建
比部勾检职能的消亡在财政诸使分掌制实行后几乎是必然的。财赋收支、管理在事实上的不统一,自然不可能使原先仅凭文书上下,受国家一体支配的勾检方式继续下去。而由于前期比部对于财赋的检核,从来必须与度支及金、仓二司相配合,所以当着尚书省机构全面解体,金、仓二司名存职废之际,比部的勾检职能亦不会独存。上述关于“内费”勾检的论述以及唐末五代比部郎官职兼他任的情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旧制度的破坏从来是新制度诞生的契机。在唐后期诸使对所掌财赋各负其责的前提下,不仅京司财用勾检发生了受使职支配及强化御史台监察职能的变化,而且也不难发现,在使职领导的财政三司机构内部,勾检制度得到重建的迹象。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正当杨炎指责盐铁财赋“未尝检质”的同时,对于勾检一事的重视和实践却正从他所指责的对象刘晏开始。
史称刘晏领使,不但“自案租庸,至于州县否臧,钱谷利病之物,虚实皆得而知”,即对勾检一事身体力行,而且极为重视对财务管理及勾检人才的选拔培养。在这方面,他是有自己的用人原则的。《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建中元年言他“常以为:‘办集众务,在于得人,故必择通敏、精悍、廉勤之士而用之;至于勾检簿书,出纳钱谷,必委之士类;吏惟书符牒,不得轻出一言’”。《新唐书·刘晏传》所言“检劾出纳,一委士人,吏惟奉行文书而已”,其意一也。由此可见当时财务出纳与勾检,是被作为两项最重要的职务分配给士人承担。其理由是“士有爵禄,名重于利;吏无荣进,则利重于名”。刘晏用此原则选人,以减少盐铁机构内部的贪贿现象,但其发展的一个结果便是在使职领导的三司系统内,出现了愈来愈多专门从事勾检的官职。
《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杂录》:
其年(大和六年)七月,度支、户部、盐铁三司奏:“准今年六月敕,令三司官典及诸色场库所由等,其孔目、勾检、勾覆、支对、勾押、权遣、指引进库官、门官等,请许服细葛布折造……”
案:此条史料涉及对“三司官典及诸色场库所由等”所作的专门服饰规定。在所提到的职名中,如孔目、勾检、勾覆、支对、勾押等从名称一望而知即与勾检有关。它们被排在三司官典的第一等第一类,虽亦皆属差遣之职,但是“许服细葛布织造,及无纹绫充衫及袍袄,依前通服绿,暗银蓝铁充腰带”,仅仅“不得乘毛色大马(许乘小马),鞍辔踏蹬用鍮石”。其服饰马匹鞍辔等级约在官与吏之间,而待遇仍在下面提到的有正官无正官驱使官、在城及诸色仓场官、令史、通引官及各类胥吏之上。这说明,勾检官在三司官吏中,是实际地位较高、职权较重的一种。
《唐会要》提到的孔目等官职名不同,反映三司的勾检官所承担的职责及所在部门不一。其中排在第一的孔目,是唐后期使府军镇所见最多者。论者曾指出它在开元中已有出现。《资治通鉴》玄宗天宝十载记安禄山骄恣,有轻中国心,“孔目官严庄、掌书记高尚因为之解图谶,劝之作乱”。胡三省于“孔目官严庄”下注曰:
孔目官,衙前吏职也,唐世始有此名;言凡使司之事,一孔一目,皆须经由其手也。
同书卷二二八复注曰:
唐藩镇吏职,使院有孔目官,军府事无细大皆经其手,言一孔一目,无不综理也。
据学者考论,藩镇使府的孔目官职掌非一,但诚如严耕望先生所说:“财计出纳当为其重要职务。”如《资治通鉴》卷二三二贞元二年载镇海节度使韩滉入朝,道过汴州节度使刘玄佐,“大出金帛赏劳将士”后,归“间孔目吏,今日所费几何,诘责甚细”。可见孔目吏是掌知财赋出入的。故严先生亦认为,“使府孔目官与判官之性质为近”,其“或为判官之属欤?”而孔目既掌出入,根据“一孔一目无不综理”的原则,其知勾检便顺理成章。事实上唐后期五代不少使府军镇的孔目官都是军府财计的真正负责人。如后唐庄宗的租庸使孔谦、后唐明宗三司使张延朗、后汉三司使王章在主掌国计之前,都有过任军镇使府孔目官或都孔目官的资历。其权力应即来自掌出入,知勾检。三司的孔目官虽权力无法与之相比,但性质是相同的。
《旧五代史》卷六九《孟鹄传》略曰:
孟鹄,魏州人。庄宗初定魏博,选干吏以计兵赋,以鹄为度支孔目官。明宗时为邢洺节度使,每曲意承迎,明宗甚德之。及孔谦专典军赋,征督苛急,明宗尝切齿。及即位,鹄自租庸勾官擢为客省副使、枢密承旨,迁三司副使,出为相州刺史。会范延光再迁枢密,乃征鹄为三司使。初,鹄有计划之能,及专掌邦赋,操割依违,名誉顿减。期年发疾,求外任,仍授许州节度使,谢恩退。帝目送之,顾谓侍臣曰:“孟鹄掌三司几年,得至方镇?”范延光奏曰:“鹄于同光世已为三司勾官,天成初为三司副使,出刺相州,入判三司又二年。”
五代的孟鹄有着从度支孔目官、租庸判官到三司副使、正使的理财经历,而从范延光奏称他“于同光世已为三司勾官”得知,所谓勾官即是指度支孔目官。以孟鹄的发展经历及他“有计划之能”的特点来看,作为孔目官的度支勾官与知财赋出入之职是不可分的。
又上揭旧史所说孟鹄曾任租庸勾官,《北梦琐言》卷一九则记作“三司勾押官”。勾押官据上引《唐会要》文也在勾检官的序列。《旧五代史·杨邠传》记孔谦领度支,即将杨邠补为勾押官,成为其手下的一名干吏。
与孔目、勾押官同时,还有其他一些《唐会要》提到或未提到的勾检官职也在唐五代三司机构内部设立。如《唐代墓志汇编》大和〇九八录有南京博物院藏扬州出土的《解府君墓志》,题曰“唐故盐铁转运江淮留后勾检官文林郎试太常寺协律郎骑都尉解府君墓志铭并序”。据日本学者高桥继男结合镇江出土《殷府君墓志》考释,证实这位墓主人解少卿就是长庆中任扬子也即江淮留后的殷府君的勾检官。按照唐朝的品级规定,他所任的官品序列应在“四等官”制的判官与主典之间。
《金石萃编》卷一〇三载《大唐河东盐池灵庆公神祠碑碑阴记》下,录有贞元十三年判度支苏弁和度支河中院下属官吏的名单。其中在“专知度支河中院”及知解县、安邑池官之后,依次是度支河中院巡官、两池都巡检官,及如“盐□(池?)”“方集”“盐宗”“东郭”等池、监、场名的勘会官,在此之下,才是各监、场官。从名称而言,至少巡检、勘会二种可能有检核、勾勘之责。而它们的检勘对象应当就是池、场、监。
以上勾检官都是财政三司内专职的财务勾检官,他们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并存在于使职系统的各层机构之中,虽官职不高,但职称显然,标志着使职系统内部的财务勾检是作为常务,在各种场合与环节中,有专人负责和承担的。
但上述这些较为低级的勾检官,尚不能代表三司勾检体制的全部。如果仔细翻检史料,我们还可发现在另外一些官吏身上,也具备勾检的资格与职能。
首先是度支判官。《唐代墓志汇编》大和〇五四王衮墓志铭记曰:
未几,迁度支郎中,急召赴阙。时窦司空初领计务,先是,亟易大吏,吏缘为蠹,泉货散落,浩无端涯。公即尽阅簿书,心计笔扶,不旬月得钱八十万贯,黠胥老吏,相顾失色。
墓志中提到的“窦司空”,即穆宗朝的度支使窦易直。墓主人度支郎中王衮即其判官。作为度支判官,王衮的职责并不是仅掌判案,而是在判案同时,可以“尽阅簿书”,检察其中的蠹弊,既判且勾。度支判官的这一特点,并非是在王衮身上偶然发生,而是出自前面所说的度支“勘覆”之职。唐后期使职的直接掌管财赋,使度支的这一职能突出了。不独王衮如是,《旧唐书·裴延龄传》记裴为建别库,“乃多设钩距,召度支老吏与谋,以求恩顾”,也明显是利用了度支的这一职能。当然度支所勘覆者,不仅有度支中央机构支配在京诸司及太府、司农的赋案,更有度支直接掌管、统筹的上供两税、酒税及两池盐钱等。而在这个意义上,度支判官也可被派出使,勾勘税赋。如《资治通鉴》卷二三二贞元三年(787)记国用不充,宰相李泌奏请遣使检察藩镇州县违法聚敛,“争榷率、征罚以为军资,点募自防”的行径,于是,“以度支员外郎元友直为河南、江、淮南勾勘两税钱帛使”。元友直的任务,就是将“自非于法应留使、留州”的钱物,勾检得“悉输京师”。
《新唐书·卢弘止传》:
初,两池盐法弊,得费不相偿,弘止使判官司空舆检钩厘正,条上新法,即表舆两池使,自是课入岁倍,用度赖之。
大中初度支使卢弘止(止,《旧唐书》卷一六三本传作“正”)遣判官司空舆整顿盐法,所谓“检钩厘正”者显然亦包括对于税案进行勾检。
判官对本司税案行勾勘的情况,唯见于度支,盐铁、户部未见其例。但推测作为常务是共同的。所以,进入五代以后,三司判官亦同样掌勾税赋。《旧五代史·刘昫传》:
清泰初,兼判三司。……初,唐末帝自凤翔至,切于军用,时王玫判三司,诏问钱谷,玫具奏其数,及命赏军,甚愆于素。末帝怒,用昫代玫,昫乃搜索簿书,命判官高延赏计穷诘勾,及积年残租,或场务贩负,皆虚系帐籍,条奏其事,请可征者急督之,无以偿官者蠲除之。吏民相与歌咏,唯主典怨沮。
据《通鉴》说,当时帝“问三司使王玫以府库之实,对有数百万在。既而阅实,金、帛不过三万两、匹”,所以王玫才被黜免。而此处刘昫使三司判官钩稽簿书,很类似于前述藩镇使府以孔目官掌勾检。这似乎又一次证明了严耕望先生关于孔目官与判官性质相近的判断。而以掌判财赋出入的官吏主持勾勘,在唐五代使职差遣制度下也是很突出的。
其次是诸司巡官。巡官本亦为使府藩镇僚佐。所见有节度、观察、防御、营田、馆驿巡官等多种,其名非一。财政三司属下的巡官是很重要的一类,但除户部巡官数限为四人外,盐铁、度支在人数上都无规定,也不必以诸司郎官兼充。所以巡官较判官品级相对为低,职掌范围似也较为宽泛,如户部即有和籴巡官、出使巡官,盐铁、度支也有派巡官出巡,或兼其他职务的。不过无论何种巡官,监察、巡视看来都是它的本职。而在这个意义上派生出来的勾检之责看来更应引起注意。
《唐代墓志汇编》咸通一一三《唐故河中少尹范阳卢府君墓志铭并序》:
洎兰陵公邺总司邦计,辟兄为计巡,素仰洁廉,奉公立事,历边鄙,覆军储,果以精专无私为边人所伏。时河东公相国瑑振抚北门,礼遇极厚。河东公不逾年,征急判计,邀兄为计推。
“兰陵公邺”即宣宗大中之际任过度支使的萧邺。所以身任“计巡”的墓主人便是度支巡官。在此期间他曾“历边鄙,覆军储”,当是勘覆度支的供军粮草。后来在刘瑑手下任“计推”,即度支推官,看来仍负责勾检之务。
《千唐志斋藏志》一一九八杨思立墓志铭:
迨司版籍,乃署君为巡职,迁里行监察。江淮诸州,逋积繁猥,委君理之。
墓主人是宰相魏謩判户部时的“巡职”,也即户部巡官。户部财赋“散在诸州”的有阙官俸禄、职田钱等,故杨思立以户部巡官出勾诸州。
元稹撰《赵真长户部郎中兼侍御史等制》内有“应可某官、充户部巡官,勾当河南、淮南等道两税”。这个户部巡官“应”的任务也是代度支勾检东南两税。
《太平广记》卷二五二《吴尧卿》(出《广陵妖乱志》)略云:
高骈因署尧卿知泗州院,兼利国监。……会军变,复归广陵。顷之,知浙西院,数月而罢。又知扬州院,兼榷粜使,伪朝授尧卿御史大夫。……三数年间,盗用盐铁钱六十万缗。时王棨知两使勾务,下尧卿狱。
按《唐语林·政事下》也载吴尧卿以“执事人”负责造船,“为扬子县官,变盐铁之制,令商人纳榷,随所送物料,皆计折纳,勘廉每船板、钉、灰、油、炭多少而给之”。是将勾剥之事极尽所能地用来刻薄商人,但所贪墨的钱财又被王棨检得。这里只说王棨“知两使勾务”,未言具体官职,然据崔致远《右司马王棨端公摄盐铁出使巡官》,点明“权(榷?)课方殷,勾稽匪易”,“事须请摄盐铁出使巡官,勾勘当司钱物”。知其具体职务,便是以盐铁转运巡官勾检钱物。
又《唐代墓志汇编》咸通〇七九《唐故盐铁河阴院巡官试左武卫兵曹参军彭城刘府君墓志并序》:
无何,知己在朝,以府君详练榷算之事,署左武卫兵曹参军,为盐铁河阴院巡官。
河阴院是“留后”一级的大巡院,“详练榷算”是勾检财赋必备的能力。可以认为,盐铁河阴〔留后〕院下属的巡官也知勾检。
与巡官性质相同的又有巡覆官,有时巡官也兼巡覆官。《千唐志斋藏志》一〇四一《唐故泗州司仓参军诸道盐铁转运等使巡覆官刘府君墓志》,记墓主人刘茂贞曾任东都院巡官、知集津分巡院官,后“转河阴院巡官都催上运”,迁为盐铁使巡覆官后,“依前都辖运事”。辖即检辖,如尚书都省之勾官左右司称“左右辖”。由于刘茂贞任巡官与巡覆官前后职无变化,且“巡覆”与“都辖”相结合,所以巡覆官也职当勾检,只是与巡官相比,职权范围可能更大了些。
程存洁《新发现的后梁吴存锷墓志考释》一文,记墓志内言:“吴太楚,咸通三年(862)后任岭南东道监铁院都巡覆官并南道十州巡检务,试左武卫兵曹参军。”监铁院的“都巡覆官”竟能兼“南道十州巡检务”,亦可见其职权之大。同类的情况还有《唐语林》所载“度支司书手”骆浚。骆浚因作诗受到度支使赏识,被擢为度支巡官:
浚请兼巡覆官。自以微贱,不敢厕士大夫之列。月余,九门内勾出数十万贯;数月,关右、蒲、潼、京西、京北、三辅勾四百万,佐大门,却河阴斗门。曹、汴、宿、宋,无水潦之患。
骆浚任度支巡覆官,勾检的范围包括京师九门内及关辅诸州,并且看来已将勾得的钱直接用于修浚漕运,助度支输赋,真可谓是由内及外。
这里,如果将巡官与巡覆官的勾检算作一类,而将它们与判官或孔目加以比较,就可以看出两者的不同。两者职能虽或有交叉,但后者主要是就机构内的文案或财赋出入进行随时随地、系统全面的勘覆,而前者则主要是就某一事物或方面作横向的巡检,目的是访察漏洞,其专门性、灵活性的特点比较突出。判官与巡官从纵、横两个方面结合,其勾检的覆盖面便较大。而若将前面所述每一基层机构内负责具体勾检事务的官员如勾押、支对等作为第一个层次,则判官与巡官的勾检便可算作第二个层次。在他们之上,则还有户部、度支、盐铁各级机构长官及使职参与勾检的第三个层次。
财政使职掌勾检,可追溯至开元、天宝中租庸使的派设。五代后唐窦专曾批评租庸使之设,认为不过是安史乱后征敛不时的临时产物:“总三司货财,发一使征赋,在处勘覆,目曰租庸,才收京城,寻废职务。”但租庸使“在处勘覆”的特点,其实在开元中宇文融初任租庸使时已很突出。皇甫憬曾批评他“务以勾剥为计”,而史书载他于“诸道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田亦称是”,显然也是自勾检得来。唐后期的财政诸使在亲掌财赋的情况下也继承了这一特点。除了刘晏以外,史载大历中韩滉判度支,也是“清勤检辖,不容奸妄”,甚至“苛克颇甚,覆治案牍,勾剥深文,人多咨怨”。
同样《旧唐书·李巽传》称:
巽精于吏职,盖性使然也。虽在私家,亦置案牍簿书,勾检如公署焉。人吏有过,丝毫无所贷,虽在千里外,其恐栗如在巽前。初,程异附王叔文贬窜,巽知其吏才明辨,奏而用之,宪宗不违其请。异勾检簿籍,又精于巽,故课最加衍,亦异之助焉。
同书《王播传》略曰:
(元和)六年三月,转刑部侍郎,充诸道盐铁转运使。播长于吏术,虽案牍鞅掌,剖析如流,黠吏诋欺,无不彰败。……先是,李巽以程异为江淮院官,异又通泉货,及播领使,奏之为副。当王师讨吴元济,令异乘传往江淮,赋舆大集,以至贼平,深有力焉。
曾任度支、盐铁使的刘晏、韩滉、李巽、程异、王播都以勾检精细见长,可见勾检本身亦使职常务,是其对主管财赋明察秋毫所必须。而这一点在使职派出机构的留后、巡院官也是同样的。如上述程异的勾检之长就是在任江淮留后、副使时已有表现。
李商隐《为河东公上杨相公状二首》略曰:
右件官是某亲弟。颇长政事,早履宦途。然至于稽勾缗钱,掌司财币,未尝留意,素非所长。自某年月日,蒙今荆州李相公差知埇桥院后,常所兢惶。
“稽勾缗钱,掌司财币”是知院官的要务。又《千唐志斋藏志》所载孙公乂墓志铭有:
故上相太傅裴公之绾司计也,假以尚书金部员外郎,奏补西蜀巡院,岁周榷课登,就加祠部正郎,复领东川院事。后二年,故盐铁王相国以江左鹾院累任失职,官镪百万,变为逋亡,辍自裴公,密下其奏。公迫于知己,不得已而行。
墓志所言裴公者,乃文宗大和初判度支裴度。盐铁王相国即王播。墓主孙公乂受裴度及王播之托,去解决江左巡院“官镪百万,变为逋亡”的问题。虽未详其所带何官,但从墓志下文称他不久即因“观察使故兵部沈公传师”和“故宣城裴公谊”的赞誉,拜为高平郡太守即泽州刺史的情况,推测此前他所任官职很可能是江淮(扬子)留后。
《唐代墓志汇编》咸通〇六二令狐紞墓志铭也言:
大司计熟君政事,连委重务,自河中院转河阴院,奏授侍御史,又转解县池院及安邑院事,得检校比部员外郎。久之,署摄东渭桥给纳使,复检校比部郎中知陕州院事,累考十六,授五品命服。君亟领烦剧,弥彰利用,剖剔盘错,铓刃不顿。
内称令狐紞连续转任盐铁度支诸院官,“剖剔盘错”是其职也。
留后与巡院官作为使职派出机构的长官负有对内勾检之责,而留后的勾检之职可能与它作为转运中枢,及负责对盐铁官吏的选拔、处置有关。杜牧曾谓“江淮自废留后以来,凡有冤人无处告诉”,又谓“若问于盐铁吏,即不欲江淮别有留后。若有留后,其间百事自能申状谘呈,安得货财,表里计会,分其权力,言之可知”。《唐代墓志汇编》会昌〇〇八韦府君墓志铭亦曰:
又为今相国盐铁崔公奏留务江淮,假御史中丞印。泉货之司,汇蠹之府,吏无强弱,例皆偷容。君之至,止剖而裁之,奸者老者无得而欺矣。
使盐铁吏不能“表里计会”,及对“例皆偷容”者“止剖而裁”的原因,正来自留后对所隶巡院、监、场账目的勘察。使职与留后对盐铁吏的制裁,正是其履行勾检之职的一个结果。
以使职、留后、巡院官为一层,判官、巡官为一层,各机构内的专职勾检官复为一层,从上至下,组成了唐后期财政使职机构内纵横交错、相互结合的勾检体系。应当说,财务勾检是在财政三司机构内部不断地进行与完善,它是中央政府财费正常运营支出的一项保证。在此基础上,三使共同支配财赋,并原则上通过度支“受财轻费”,形成以使职自检自察为其核心的勾检主体,这就是唐五代勾检制发展的大趋势。
四 唐后期中央对地方的财务勾检与监察
开元、天宝时期的使职常官兼宪衔,出使对州县、边军财务实行勾勘。监察御史宇文融及敦煌文书所见活跃在河西的和籴使窦侍御都是很突出的例子。唐代后期,针对地方的出使勾勘并不一定由财政使职亲自进行,而是往往被委派给下属的官吏,如上面已提到有判官、巡官等出使勾检两税的情况。除此之外,度支、盐铁的留后或分巡院官,元和以后也常被派出使而承担对外的勾检之务。元稹《有唐赠太子少保崔公(倰)墓志铭》记曰:
会朝廷始置两税使,俾之听郡县,授公检校膳部郎中,襄州湖鄂之税皆莅焉,且主转运留务于江陵。公乃取一大吏,劾其赃,其余眇小不法者牒按之,所莅皆震竦。岁余计奏,宪宗皇帝深嘉之,面命金紫,加检校职方郎中,移治留务于杨子,仍兼淮浙宣建等两税使。
宪宗元和中分别以盐铁转运扬子、江陵留后和度支山南西道分巡院官兼充东、西南地区两税使,崔倰是其中之一。元和四年置两税使诏称:“度支盐铁,泉货是司,各有分巡,置于都会,爰命帖职,周视四方,简而易从,庶协权变。政有所弊,事有所宜,皆得举闻,副我忧寄。”时当盐法与两税物价改革,留后兼两税使的职责就是对地方两税是否按中央政府规定的虚实估比例、价格及上供、送使、留州的限额征收运送实行勘核。此后元和十一年,朝廷以急需军用,遣盐铁副使程异“出巡江淮,具州府上供钱谷,一切勘问”,其意也同。而留后和巡院官的出使勾勘与唐朝廷赋予他们的监察职能又是结合的。《唐会要·御史台》:
元和四年,御史台奏:“诸道州府有违法征科者,请委盐铁转运、度支巡院察访报台,以凭举奏。”从之。
唐后期的留后与巡院官常常根据级别和资历带有不同的宪衔。所以根据奏文,它们被作为御史台僚属,其对内、对外的勾检监察也被隶于御史台的直接领导下,成为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至文宗开成四年(839),“天下三司监院官带御史者”,作为“外台”,“得以访察所在风俗,按举不法”的职权又在御史中丞高元裕的上奏中再次被强调,并下令“三司知监院官带御史者,并属台司,凡有纪纲公事,得以指使”。这说明,监院官的对外监察职能及御史台对其业务的指挥、参与都是在不断强化的。
唐后期,院、监的对外监察业务可谓包罗万象,对地方官的伺察也无孔不入。关于巡院的监察及其在监视藩镇、协调中央地方关系的诸多作用日本学者高桥继男已有过专门的论述,本文不拟重复。但这里涉及财务监察尚需强调一点,即元和以后两使下院、监在这方面的加强,显然是为了弥补两税法以来,中央对地方在财务勾检管理方面的一些缺憾和漏洞。
如前所述杨炎在建立两税法之初,即意图恢复中央政府对于财赋的统筹及正常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实行两税三分制后,对地方的赋税征收和财务支出是采取了比较传统的三级制勾检管理方式,即对两税大体是府州勾县,而比部勾府州。至于“天下诸州及军府”交赴比部的年终勾帐,诸色勾征,则是“令所由长官、录事参军、本判官据案状子细勾会”,并由录事参军具体根据钱物破使及剩余见在“各具色目,分明造帐”的。其中作为勾官的录事参军作用很关键。严耕望先生曾根据《新唐书·食货志》及《唐会要》等诸多史料记载,指出州县之司录、录事参军本为纪纲之职,“中叶以后又常特令加重此职对于财务处理监督之权责”,举凡“涉及两税、盐课、仓储、官俸,及户部存储钱物之管理等等,皆特别责成司录录事参军处理监督之”。并认为“司录、录事参军既为府州行政最具关键之职位,兼内外督察之任,故府州财务即委任责成也”。
州县司录、录事参军作为地方勾检之基础不容忽视,但与唐前期不同,在州县之上还有道的一级。唐国家在制定两税法之初,已委黜陟使与诸道观察使同“计会勾当”,且不但要求观察使对诸州违法征科及使用“风闻按举”,复要对州府交报比部的勾帐“委诸道观察判官一人,每年专按核讫”。这使得诸道在州县之上参与地方勾检,实际上已有“府勾州”的性质。唐后期有令节度观察使判官与州司录、录事参军同察私盐,及河东、振武、易定、京西北等道阙官料钱,仰少尹或“观察判官与录事参军同勾当”的实例,而节度观察使府中勾覆判官,及孔目院、孔目官、都孔目官、勾押官等名称的出现,也使人感到在节度观察使下已有其自成体系的勾检班子。
一般而言,唐中央政府是依赖地方勾官以及特别是节度观察使对属州进行勘察的。《旧唐书·吕元膺传》记“江西观察使裴堪奏虔州刺史李将顺赃状,朝廷不覆按,遽贬将顺道州司户。元膺曰:‘廉使奏刺史赃罪,不覆检即谪去,纵堪之词足信,亦不可为天下法。’
又封诏书,请发御史按问,宰臣不能夺”。观察使奏刺史赃竟可不覆问,充分说明观察使在地方财政检察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这样一来,却无法避免节度、观察使一手遮天,垄断地方财务。元和中,监察御史元稹“奉使东蜀,劾奏故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违制擅赋”,时严砺已死,但所属“七州刺史皆责罚”,很可以说明节度使对属州财赋的控制(详见后文《元稹集》)。《旧唐书·韦贯之传》记元和中盐铁副使程异使诸道督课财赋,讽令方镇进献。“贯之谓两税外不忍横赋加人,所献未满异意,遂率属内六州留钱以继献,由是罢为太子詹事,分司东都”。虽然遭到责罚,但仍反映观察使随意调动属州财赋的权力。
节度观察使的这份权力,在相当程度上是来自两税法所规定的留使钱,需“配管内诸州供送”。元和四年改革以“事颇重叠”为由,改为“诸州府先配供军(即送使)钱,回充送省。带使州府,先配送省钱,便留供军”。但是在此前后,我们便发现委观察使检责及“风闻按举”虽依旧,但使与属州的关系明显已有限制。《唐会要·刺史上》曰:
元和二年正月,制度支:“如刺史于留州数内,妄有减削,及非理破使,委观察使风闻按举,必当料加量贬,以诫列城。如刺史不奉制敕,不得称有公事,请赴本使。其录事参军,亦不得擅离本州。”
《唐大诏令集》卷七〇《元和二年南郊赦》称:
诸道年终勾当(据《册府元龟》“当”字无)宜停。刺史、录事参军并不得擅离州。其事类已后制敕,速令有司删定。
综合两条史料,不难得知唐朝廷在削弱观察使对属州财赋支配权的同时还企图减少观察使与州的联系,甚至打算停止诸道对属州的年终勾。而御史台与度支盐铁巡院系统勾检监察职能的加强亦显然是为了弥补甚或取代这一缺环。元和以后,中央对诸州两税征收支用额曾一再有所强调,例如《册府元龟》卷四八八载长庆四年(824)三月制下令“自今已后,州府所由(申?)户帐及垦田顷亩,宜据见征税案为定”。除了要求州府“申省后,户部类会,具单数闻奏,仍敕五年一定税”和州县对于“逃亡死损”必须“随事均补,亦仰年终申户部”之外,“如有隐漏”,亦“委御史台及所在巡院察访闻奏”。
同样,《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会昌元年(841)正月制,在强调“自今已后,州县每县所征科斛斗,一切依额为定,不得随年检责”和“仍委本道观察使每年秋成之时,具管内垦辟田地顷亩,及合征上供留州若使斛斗数,分析闻奏”的同时,也是“仍令出使郎官、御史及度支盐铁知院官,访察闻奏”。
总之,为了实施中央对两税的控制,及改变两税法实行以来“制敕不下支郡,刺史不专奏事”的积习,元和以后御史台和巡院已大量参与其间。事实上派遣巡院官或“出使郎官御史”实行对包括观察使在内的地方违法征科“访察闻奏”,已成为中央政府不得不经常依靠的手段。而“访察闻奏”有时就是监察加勾征的结合,前揭盐铁转运江陵留后兼两税使崔倰之例已可证明。元稹《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与《弹奏山南西道两税外草状》,亦很好地说明元稹就是以监察御史兼剑南东川详覆使的身份对两道的违法征科进行了检察。其前状是关于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于管内擅籍没庄宅、奴婢、财物及擅加征粮草的报告。以下是这件奏状的有关部分:
剑南东川详覆使
故剑南东川节度观察处置等使严砺在任日,擅没管内将士、官吏、百姓及前资寄住等庄宅、奴婢,今于两税外加配钱、米及草等,谨件如后:
严砺擅籍没管内将士、官吏、百姓及前资寄住涂山甫等
八十八户,庄宅共一百二十二所,奴婢共二十七人,并在诸州项内分析。
右,臣伏准前后制敕,令出使御史,所在访察不法,具状奏闻。臣昨奉三月一日敕,令往剑南东川详覆泸川监官任敬仲赃犯,于彼访闻严砺在任日,擅籍没前件庄宅奴婢等,至今月十七日详覆事毕,追得所没庄宅、奴婢。文案及执行案典耿琚、马元亮等检勘得实。……臣访闻本主并在侧近,控告无路,渐至流亡。伏乞圣慈勒本道长吏及诸州刺史,招缉疲人,一切却还产业,庶使孤穷有托,编户再安。其本判官及所管刺史,仍乞重加贬责,以绝奸欺。
严砺又于管内诸州,元和二年两税钱外,加配百姓草共四十一万四千八百六十七束,每束重一十一斤。
右,臣伏准前后制敕及每岁旨条:“两税留州留使钱外,加率一钱一物,州府长吏并同枉法计赃,仍令出使御史访察闻奏。”又准元和三年赦文:“大辟罪已下,蒙恩涤荡。惟官典犯赃,不在此限。”臣访闻严砺加配前件草,准前月日追得文案,及执行案典姚孚检勘得实。……本判官及刺史等,伏乞准前科责,以息诛求。
严砺又于梓、遂两州,元和二年两税外,加征钱共七千贯文,米共五千石。
右,臣准前月日追得文案,及执行案典赵明之检勘得实。……其本判官及梓州、遂州刺史,悉合科处,以例将来。擅收没涂山甫等庄宅、奴婢,及于两税外加配钱、米草等,本判官及诸州刺史名衔,并所收色目,谨具如后:
擅收没奴婢庄宅等(下列诸州刺史擅收没及加征草数量略)
右,已上本判官及刺史等名衔,并所征收名目,谨具如前。其资、简等四州刺史,或缘割属西川,或缘停替迁授,伏乞委本道长吏,各据征收年月,具勘名衔闻奏。
(下为元稹关于此事总结及中书门下牒御史台奉敕处理意见,并略)
以上奏文,可以详细说明元稹如何在详覆任敬仲赃犯之际,由“访闻”严砺不法,到具体检勘的过程。奏状中严砺及参与籍没加征的刺史、判官名衔及所收具体色目、数额一一具列,它作为御史依据制敕勾检地方税赋之真实报告是毋庸置疑的。元稹的另一件《弹奏山南西道两税外草状》性质也大体相同。
出使御史、郎官及度支盐铁系统留后、巡院官对地方勾检的执行和参与,证实本文前面所说,比部的职能虽在令式与制敕中予以保留,但中央对地方的财务勾检已逐渐地或主要地不再依靠比部。这里应当提出且耐人寻味的还有《唐会要·刺史上》所载文宗大和四年(830)九月,比部奉旨拟定“起请条”一事。这个起请条鉴于刺史支用留州结余“每被举按,即以公坐论赃”的情况,具体规定了刺史可以合法使用留州额结余的五种财务范围。其中包括修建城郭屋宇器械、送往迎来供应宴饯、追捕盗贼赏赐程粮等。并要求:“其所费用者,并须立文案,以凭勘验。”值得注意的是,起请条的制定者虽为比部,但文宗的批复却是:“宜依,仍委御史台准此勾当。”说明御史台是具体的执行者,其监察举按仍不能与勾检分。
御史台、巡院官等对地方勾检的参与,应当是比部最终名存职废的一个原因。不过由于他们的“访察闻奏”虽然在诏令中频频强调,但毕竟还不是制度所规定的固定性质的勾检,所以诚如论者所说,对其所起到的作用尚不能估计过高,特别是在唐后期藩镇权力日盛的形势下。如武宗在《加尊号赦文》中即点明“其留使钱物,更令诸道分析破用去处,所立文帐,皆是构虚文”的事实,说明所谓“访察闻奏”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一定能辖制藩镇。《全唐文》载懿宗《勾并年终赋租委御史郎官论奏制》称:
旧以天下赋租,年终勾并,或刺史入府,或县令上州,所科群胥,尽出百姓。且官有理所,安可擅离,物犯赃条,何须枉法。从今委知弹御史出使郎官,凡系抵违,明具论奏,仍委预为条目,各遣闻知。
从中可知宪宗时即欲取消的年终府勾州,实际是到懿宗朝还在继续。可见藩镇对于地方财务的控制决不会因朝廷一纸空文即予以取消。然而,当懿宗再次宣布,并试图以“知弹御史出使郎官”取代这一府州县相辖的“年终勾并”惯例同时,或者也就完全结束了比部领导两税勾勘的形式和历史。这,大概也可以间接解释为什么唐中期以后会出现“比部郎中知制诰”一类的差遣职名吧!
五 新财务勾检体系的形成特色及五代的租庸使和内勾司
以上,对自唐中叶开始的中央财务勾检体制的变化大略作了探讨,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第一,无论是在中央机构内部(内费)抑或是地方(外费)的勾检方面,比部的勾检职能都在不断减少和消亡,唐末以后,比部的勾检已完全不存在。
第二,在诸使分掌财赋的基础上,勾检职能也逐步差遣化。新的中央财务勾检体系,正在三司内部逐步建成,在中央使司及地方派出机构的场、监、院中,都有不同名称的勾检官分承专职的勾检之务,并有判官对文案的随时勾检及巡官的专门性出使巡覆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运筹帷幄的财政使职与其下属机构的留后巡院官亦在掌管支配财赋的同时主持和领导勾检,形成了财政三司内部多层次的自检自察及财赋管理与勾检不可分的特色。
第三,三司勾检除本司财赋外,已开始通过遣使和巡院官勾勘两税而由内及外。其勾检并与作为御史台“外台”的监察任务相结合。唐后期由观察使对州县财赋征收支用行检察,与派遣出使郎官御史和度支、盐铁巡院官对地方财赋行监察成为中央监控地方财赋的两大方面,而后者复对加强中央集权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四,御史台作为财务监察部门实际参与了中央及地方的财务勾检。在朝廷内费方面,御史台与度支、盐铁、户部三司的合作取代了唐前期度支、金仓与比部的合作。而在地方,御史台所遣之御史及巡院官的出使勾勘或“访察闻奏”,也在事实上取代了比部对地方财赋的勾检。御史台的参与,使勾检与监察一而二,二而一,不仅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也是新旧勾检体制交替的过渡与必须。
总括上述,在唐五代三司理财制度下,新的勾检体系也在形成。这个从三司机构内部逐渐脱胎而成的新体制已发展为国家财务勾检的主体。
不过也应看到,这个新体制毕竟还很不完善。事实上它在唐末五代之际,甚至还谈不上是一个统一独立的体系。特别是在唐后期财务管理中枢多元化的前提下,反映出来的勾检体制也是各行其是的。三司和御史台的勾检和监察并不能包揽一切。其时不仅藩镇节度使有各自的管理系统和勾检官,且其他使职及禁军内部也都别设勾检官。如《唐会要》卷七二会昌元年二月敕,在左右神策军定额官各十员中,就有判官三员和勾覆官、支计官各一员。从前揭神策军拒绝比部勾检可知,此勾覆官、支计官等不承比部指令,当然也不属三司管辖。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〇五六《南阳张府君墓志铭并序》略曰:
开成五祀,东都留守尚书崔公,〔以?〕府君干能,补河阴镇遏副十将。……会昌司徒李公又加留守讨击使兼河阴盐铁留后,每岁请受当军衣赐。三年,太傅牛公惑听小人之谮,降为衙前。四年夏,请公检覆苑内营田。公在留司之年,精于慎选,及检勾之日,情靡徇私,又却补讨击使。
东都留守下有“检覆苑内营田”的勾检官,此官与河阴盐铁留后无关,亦不属三司。
同书大中〇〇八《梁郡成氏墓志铭并序》记其子一为内庄宅使东都院勾押官,一为内庄宅使东都院勘覆官;同书大中〇四〇,墓主人清河张汶的职衔便是“内庄宅使都勾官”,可见宦官内部的财务勾检也是自成系统。
以上勾检官只是禁军、诸使、宦官系统内进行“自检”的职系,唐代的财政三司并不能将它们统一在同一领导之下。不仅如此,三司自身的勾检其实也是一分为三。前揭元和十三年中书门下关于三使财赋出入年终报检的上奏,就毋宁说是这种不统一之下,宰相亲主审计的结果。
但是进入五代以后,租庸使和三司使的成立可能成为财赋管理及国家财务勾检统一的契机。《五代会要·建昌宫使》载后唐同光二年(924)正月敕,令盐铁、度支、户部,“凡关钱物委租庸使管辖”。租庸使按照窦专的说法,虽然是“伪梁不知故事,将四镇节制征输,置宫室名目管系,既废宫后,改置租庸”,但从建昌宫使到租庸使是后梁从藩镇体制向国家财务体制的过渡。同样,从孔谦等人由孔目官而任租庸使,也可以明了后唐的租庸使仍旧是藩镇体制与国家体制的合并。
租庸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仅专知三司财赋,且开始帖牒州县。《新五代史》卷二六《孔谦传》:
故事:观察使所治属州事,皆不得专达,上所赋调,亦下观察使行之。而谦直以租庸帖调发诸州,不关观察,观察使交章论理,以谓:“制敕不下支郡,刺史不专奏事,唐制也。租庸直帖,沿伪梁之弊,不可为法。今唐运中兴,愿还旧制。”诏从其请,而谦不奉诏,卒行直帖。
租庸使下帖州县,是五代以来中央财务机构对地方财务管理发生的最大变化。租庸既可下帖征调,即可派官勾检,所以像前揭孟鹄那样的“租庸勾官”名称出现了。不过租庸毕竟有临时设置的色彩,故窦专说“租庸总三司追科,因丧乱之时制置,在京无此名目,乃是出使权宜”,以为“若要委一官之能,何妨总三司合判”,请求“敕郡县重集户口,计定租税,令盐铁却归三司,收其征赋。务使仍旧会计到京,且便上供,何须直进”。也即恢复三司,以实现财赋统一,将“会计”之权归于朝廷。至后唐明宗裁撤租庸使,改设三司使后,财务机构和管理确乎是更趋于一体,这也影响及于勾检体系。时不仅有诸如三司勾官、孔目官,更见到了“三司都勾官”的名称。《旧五代史·汉隐帝纪》,记被诛杀的官吏中有“三司都勾官柴训”。“都勾官”一称,虽藩镇及宦官内或有之,但置于三司,是都勾三司之事。此外,从墓志中发现,十国中的吴越国内部,不仅有负责“勾检征科务”的“孔目院押衙”,且有军事押衙“充省勾院勾□官”的记载。省勾院及都勾官的出现,是否意味着五代十国之际某些割据政权自身的勾官系统已趋于统一呢?
尽管如此,彼时似乎尚没有单独的财务勾检机构,而三司财务勾检的不独立在唐后期五代亦是突出的。唐前期主掌勾检审计的比部司属刑部,不属户部,与户部四司是平行而非上下级关系。中央诸司及军府州县虽设勾检官,其业务却受比部领导,而比部这一勾检体系则独立于财政系统之外。李锦绣在《唐代财政史稿》一书中曾提出比部隶属关系的变化是中古时期审计制度不断完善的表现。但是唐后期三司的勾检却在本司长官的领导之下。长官、判官本身又兼勾检官,财政审计检核都不脱离理财事务,是理财与勾检不分,这不能不说是在原基础上的一个“倒退”。
此外,勾检与理财不分,虽可使之具备“自检”职能,但“他勾”却相对减弱。唐前期各部门内自勾与来自比部等外部门他勾相结合的特点唐后期已很难体现。如果说,地方诸州诸使尚能通过御史台和巡院对其多少进行“他勾”的话,那么三司本身的“他勾”却反而谈不到。这是因为三司机构内使职、留后、院监场的逐级检辖无一不在本系统内,而无论是何种检查亦基本不脱离自检范畴。例如懿宗时曾命将放免的三司钱物,“宜各令本司差办事官典,据年额人户姓名所欠钱物色目检勘,便下文帐,不得更起条样,勘逐所征可放,生事扰人”。但对其究如何执行竟毫无外部监督机制。另加上留后、院官多带法宪官,使勾检、监察混为一谈,更加模糊了内外概念,使得财政机构内部的财赋收支合理与否,贪贿有无这些问题,只能指望内部来自行发觉。
这样便不免会造成两种结果:一是赋税收支、勾检不分,极易产生监守自盗和贪贿现象,特别是对长官而言。唐史料中颇多院场监官吏贪污、盗使官钱之例,此不能不说是原因之一。二是即使机构内部检括严格,但由于长官支配财赋,取舍任意,也难保在财赋使用方面完全遵守制度,而不以权谋私。唐后期度支、盐铁、户部三使的“羡余”供奉废而复兴,盐铁“利系度支”之制不能坚持,也应有这方面的因素。而唐后期的宰相兼使理财,似也与此不无关系。从史料得知,唐宰相如兼领度支,就可能有权另立判勾机构。《唐会要》卷五三《杂录》记元和十三年宰相皇甫镈奏,平章事判使,即可例置判案郎官二人,“并量抽官典七人,随官勾检文案”。这些勾官的设置似在原度支之上,它有便于宰相实际掌握财赋,不过显然是临时和不固定的。
五代后唐在设立租庸使同时,还曾一度置内勾司。据《旧五代史·职官志》及新、旧《五代史·郭崇韬传》,同光元年宰相郭崇韬曾以宦官、判内侍省马(李)绍宏失职怨望,置内勾使,以绍宏领之,“凡天下钱谷簿书,悉委裁遣。自是州县供帐烦费,议者非之”,“凡天下钱谷出入于租庸者,皆须内勾。既而文簿繁多,州县为弊,遽罢其事”。内勾使及内勾司设立时间不长,旋即停废。但内勾是勾出入租庸的“天下钱谷簿书”,包括州县上报文簿,似乎是最先出现于财政部门之外的勾检之司,尽管它与宦官专权尚有着很密切的关系。
以宦官任“内勾使”而主勾“天下文簿”,应当说不是偶然的。唐自中叶以后,宦官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国家财政颇值得研究。《南部新书》乙部记曰:“开元天宝间,有内三司,置于禁中,内职有权要者掌之。天下财谷著之簿间,毫发无隐。”《南部新书》此条史料只是孤证,且不知来源为何。开元、天宝并无三司机构,故“内三司”者从名称看似也不可信。不过,从彼时直接管理宇文融、王鉷等入内的财赋,到乾元、大历中,宦官因百宝大盈而实知国家左藏,“以冗名持簿书,领其事者三百人,皆奉给其间,连结根固不可动”却是事实。
而宦官能否因杨炎“将财赋归左藏”的动议就完全放弃对国家财计知会的权力也很值得怀疑。敦煌P.3723郁知言《记室备要》便有宦官总监使“兼知太仓出纳”的记载。唐后期度支、盐铁使如裴延龄、王播等许多人的任命是依靠宦官,他们与宦官的勾结自不必说。唐末在财赋极端困乏的情况下,朝廷赖以苟延的盐税亦尤为宦官所控制。论者多知宦官田令孜与王重荣争盐赋致僖宗播迁,及宰相、判度支张濬、崔胤等与宦官的权力争夺。其实在此之前,朝廷早已派宦官知两池勾检。《唐代墓志汇编》乾宁〇〇五便记载了墓主内枢密使吴承泌,乾符末以本官充解县榷盐催勘副使及使,“搜考勾稽,尽取黠史(吏)”的事实,很可以说明唐末企图通过宦官勾检两池赋税的情况。因此五代内勾司的成立应有其基础。
但内勾司的设立是很短暂的,它的取消,史载只是因“既而州郡供报,辄滋烦费,议者以为十羊九牧,深所不可”。但凭这句话可以认为内勾司的勾检并没有与朝官方面的宰相及三司取得协调。所以直到宋初,已发展为专职勾检的勾院勾司亦并没有从三司系统真正脱离,反而是所有的勾检机构仍隶属于三司之下,这就是本文开头所说的情况。而勾检系统的真正独立据知还是在熙宁六年(1073)提举帐勾磨勘司成立之后。《职官分纪》卷一三记熙宁五年右正言知制诰曾布言,以为对“内自府库,外至州县,岁会月计”的文簿,“三司虽有审覆之名,而三部胥吏所行职事非一,不得专意于其间,近岁以来因循,不复省阅,其为弊也已甚矣”。他建议“于三司选人吏二百人,专置一司,委以驱磨天下帐籍”。这个“委以驱磨天下帐籍”的“提举帐勾磨勘司”于次年成立后,便不再隶属三司,而真正成为三司之外的财务审计机关。元丰改制后,这一新机构与三司勾院等重新回归比部,形成新的结合与统一。有关宋代的勾检这里只是约略提及,限于本文题目及篇幅,其具体发展即不在论述的范围之内了。
六 小结
勾检官制是唐朝官制中一个极为特殊的成分,据王永兴先生的研究,勾检制包括行政勾检与财务勾检两大部分,借助正史及敦煌文书,唐前期的两种勾检制都得以复原,由此证明唐朝廷的财务运营和行政效率通过勾检制的实施而有所保证。
但是唐后期在官僚机构特别是财务体制变化的格局下,勾检制如何进行?本文正是在王先生论著的启发下,试图对此问题加以解答并作出补充。而就本文的讨论来看,财务机构的解体及财赋统一原则的破坏,导致原来以比部为核心的财务勾检制破坏,而在唐朝财政三使的分掌制度形成后,比部不仅对全国地方,对中央政府内部经费的审核监察也已经名存实亡。然而与此同时,勾检制度却在三使的系统内逐渐得以恢复和重建,不仅出现了诸多新的勾检官职,且从下而上,组成了唐后期财政使职机构内纵横交错、相互结合的多层次勾检体系。而中央政府为了控制地方财赋的征收使用,更通过以三司监院官兼带御史之职而对地方实行检勘监察,以此弥补两税法以来,中央对地方在财务勾检管理方面的缺憾和漏洞。
此外勾检体系多元化,藩镇节度使有各自的管理系统和勾检官,宦官内库和禁军内部也都别设勾检官。五代租庸使和内勾司的成立,都与勾检制的建立有关。但三司财务勾检的不独立和勾检与理财往往不分,导致虽可自检而“他勾”不足,成为使职与各系统分理财赋制下难以克服的弊病。加之财政长官主掌、调动财赋之权大大超过前期,其下属部门职掌也与其他机构、官员不相关涉,故使职及各系统内部的贪腐问题要较唐前期理财机构严重得多,这些或许也是宋代重新回归比部而将勾检部门重新统一的原因。
因此就勾检官制变化而言,从唐前期比部主掌审计,到财政三司分掌制下,比部勾检审计之权消退,三司内部勾检官制发展,逐渐取比部而代之;再到三司勾检系统独立统一,并再度回归比部,这是唐宋之际勾检制发展的基本轮廓与主要线索。完成了这一变化,也许即是实现了历史长河中又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陆 也谈两税的“量出制入”与“定额给资”
唐朝德宗建中初,由杨炎提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与唐初以来“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在征收方式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与此同时,其税法原则也产生了从“量入以为出”到“量出以制入”的变迁。那么,如何理解这一变化的真实意义及其原因,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则是唐代财政史研究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
一 问题的提出
“量出制入”一语,最初源于《旧唐书·杨炎传》载杨炎关于两税法的一段奏疏。长期以来,它被许多学者认定为唐朝制定两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所载陈明光《“量出制入”与两税法的制税原则》一文却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的看法是:“量出制入”作为一种主张虽然符合杨炎的原意,但由于为各种因素所制约,却并没有能够成为两税法的制税原则。文中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将“量出制入”的含义解释为先计算出国家每年所需要的经费,再据以规定相应征收额的情况,并提出了两税法没有依照以上原则制定的主要根据是:
第一,各州两税额及全国两税定额并不是在重新做过财政预算之后自上而下地确定的。而是根据所谓“据旧征税数”的含糊其词的规定,并由黜陟使和地方官在定税过程中上下其手,“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
第二,以较长的时间跨度去衡量,各州两税额是基本固定的。而非经常增减和遵照“量出制入”的要求而经常变动。
陈明光先生还提出,两税法所规定的“上供、送使、留州”税额三分,也都不是根据杨炎“量出制入”的原则所制定的。它们所反映的不是征派赋役的国家机器与承担赋役的“编户齐民”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体现了统治集团内部对于赋税收入的瓜分,体现了中央分配地方经费的定额原则。此外,陈明光还在讨论以上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有些学者将杨炎表述的“量出制入”当作新的财政原则去评论的做法,认为即使从财政原则的角度去考察“量出制入”,也未见唐朝奉行。
对于陈明光的上述意见,笔者认为都是值得重视的。长期以来,确如陈文所说,研究者“多把‘量出制入’是两税法的制税原则当作一个既成事实而阐述其意义和影响。并未循名责实地加以考察”。因此,关于“量出制入”的真正含义及其实行与否,历来存在着一些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认识和说法。陈明光所进行的考察,首先是有助于澄清这些模糊的认识。其次关于两税法,传统的研究多侧重其内容形式本身,很少从财政的角度作专门的探讨。陈明光关于“量出制入”以及他另文对两税预算定额管理体制的论述,却都是变换了思考问题的方式,运用财政学原理,站在更高的层次剖析两税法,从而不仅使两税的研究更为深入,也有助于提高对唐后期财政史的宏观认识。
陈文经过考察所证明的两点,即全国两税定额并不是在重新作过财政预算之后由上而下确定,以及各州两税额基本固定的看法显然也是正确的。后一点尤为其他研究者所注意和论及,例如张泽咸先生就明确指出两税是“素有定额”,且一经确定“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肆意加征”,“地方官吏不能轻易变通”。杨志玖、张国刚合撰《唐代藩镇进奉试析》一文,也曾说到唐后期藩镇进奉是“当时中央政府在两税上供定额之外,分割藩镇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它是两税三分死定额的一个补充,是中央筹措军费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他们的看法,都证明了陈明光所说两税额是唐中央政府与藩镇双方“均小心翼翼不愿正面打破的限额”。另外,陈明光论述两税三分、定额给资体现统治集团内部分割财赋的关系,以及从此出发,在上述另文中讨论定额管理对于中央加强两税宏观控制和支配权的意义,也都是很有见地和令人信服的。
二 “量出制入”和“定额给资”作为定税原则的用意与依据
尽管如此,关于“量出制入”是否是两税法的制税原则,以及它与定额征收、定额给资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再研究。因为“量出制入”不仅涉及财政思想,也关乎唐代赋税制度之变化。这里仅提出自己的一些不同看法,以与陈明光先生商榷。
首先,要明了两税法是否“量出制入”,还必须就杨炎提出“量出制入”的真正用意进行讨论。诚然,如依照陈明光的解释,即根据国家需要作出预算,再据以定征收总额那样精确严格现代概念之上的量出制入,在唐朝确实是不可能实行的。这一点,身为宰相的杨炎应当是清楚的。既然如此,他为什么还要提出“量出制入”,以上解释是否符合他的本意呢?
早年鞠清远著《唐代财政史》就曾经评论道,杨炎两税法“只是根据‘旧征额数’,照新审定的税源,来重新定税而已。……他不求支出与税赋征收的合理,而只是量出以制入,不顾及财政政策的社会影响,还谈不到健全的预算制度。并且这时候,中国财政政策中之要务,‘储积’,也未能作到。如果以善意的态度,来估量杨炎的话,‘量出以制入’,我们只能说这是他的一种不甚健全的财政思想”。这里鞠氏评价杨炎的“量出以制入”,似乎并没有把它与“健全的预算制度”画等号。所以他才得出“不甚健全的财政思想”这样的结论。
这一点很值得注意。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杨炎关于两税法的奏疏就会发现,疏中除了极陈租庸调久弊,无法再按人丁征税之外,所说“赋敛之司数四,而莫相统摄,于是纲目大坏,朝廷不能覆诸使,诸使不能覆诸州,四方贡献,悉入内库。权臣猾吏,因缘为奸,或公托进献,私为赃盗者动万万计”。以及天下宿重兵处“皆厚自奉养,王赋所入无几”,“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这些话,主要的并不是批评朝廷所需过甚,或用度太奢,而是深嫉中央集权无力约束诸使诸州,致使各自为政,税收混乱,赋敛无节,损害了朝廷自身的利益。因此,杨炎制定两税法,既不是为了减少和限制朝廷用度,也无意对国家预算重作统计,他只是在现实条件之下,做到统一税制,并将征敛总数,限制在一个额定数目之内,以便保证朝廷的收益,并约束地方的征敛和支出。
如果这样来考虑杨炎所说“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的“度其数”就知道它并非是指度需用之数,而是指限征敛之数了。当然这个征敛之数,也不能认为是与朝廷所需完全无关。陆贽已谓大历间赋税是“取之极甚者也。今既总收极甚之数,定为两税矣”,足见所定之数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朝廷支出需要的最高限额。同时这个限额一定,则上供、送使、留州的总额也已固定。再来看元稹在《钱货议状》中所说“自国家置两税已来,天下之财,限为三品:一曰上供,二曰留使,三曰留州。皆量出以为入,定额以给资”,便可体会到限额也正是一种约束。这里“定额以给资”,恰可以作“量出以为入”的注脚。就是说,无论上供、送使、留州,都必须以划定的征敛数额获取其赋税,由此约束征敛和支出,这样,对地方的限制就形成了,所以定额体现了量出。这应当是杨炎制定两税法的本意,也符合唐人对“量出制入”的理解。何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了能进一步说明杨炎“量出制入”的含义,我们不但需要首先弄清与“量出制入”相对的“量入为出”,而且要将体现“量入为出”原则的租庸调制与杨炎的两税法作一对比。
“量入为出”之语,源自《礼记·王制》:“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对于它所体现的原则,《新唐书·食货志》发挥得很清楚,即所谓:“古之善治其国而爱养斯民者,必立经常简易之法,使上爱物以养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这里“量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与《礼记·王制》所说的“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意思是相同的,也即度量(或斟酌)财政收入的状况而安排国家的财政支出,这应当就是“量入以为出”的含义。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量入为出”一向代表了儒家的理想,被作为国家政权财政支配的准则与核心。但它的实行不是没有条件的。能够体现“量入为出”原则的,必须是所谓“经常简易之法”。传统的田租口赋意义上的租庸调制,便是这样的税法。租庸调制的特点,是能够使“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基础是以人丁或曰“以丁身为本”。纳税的总额可以根据人丁的增减而变化,或多或少,但每丁,也即人均赋税额却是长期统一和固定不变的。这样的做法,被认为是充分考虑纳税人的能力,不轻易增加百姓的负担。又因为它能够使纳税人长期固着于土地上,所以陆贽曾称赞它是取法远、立意深、敛财均、域人固。
另外“量入以为出”从“入”的一方面固然是所谓“敛之必以道”,从“出”的一方面,也必须与“节用而爱人”即“度财省费,盖用之必有节”这样的原则联系在一起。鞠清远认为,唐前期当朝廷赋税不足支用时,则往往会采用和籴、和市等方式,因此政府每年均须提出一种预算,以便分配税赋或籴买,支出“因政治的稳定,似渐趋于定额”。但政治清明的时候,国家财政都是依据《礼记·王制》所说:“是在‘三年必有一年之储,九年必有三年之积’的政策下运用着,在平时总以能‘致蓄积’为原则,尽量缩减。”总而言之,“量入为出”,考虑之基点在“入”,“出”则必须服从于“入”,在“入”的允许范围内计划安排。
但两税法的情况却与之相反。上面已经一再谈到两税法征收总额固定及各州税额固定的情况。但固定总额之下,人均税额却既不统一又无定准,这一点也已为陈明光指出。两税既以资产为宗而不以丁身为本,又“不量物力所堪,唯以旧额为准”,所以并不像租庸调税法那样顾及纳税人丁增减与条件变化。无论纳税人的境况如何,或者他们本身的负担轻重,国家的赋入都不能因此减少。此外租庸调所遵循的度财省费、节用爱人,显然也都不是两税法的宗旨。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曾说到遇有灾荒疾疫,人口减耗时“牧守苟避于殿责,罕尽申闻;所司姑务于取求,莫肯矜恤。遂于逃死阙乏税额,累加见在疲甿”。此即陈明光已论之摊逃,足见定额之下,谈不到爱民为先。
另外从总的国家分配情况看,两税之征收额,必须服从上供、送使、留州三方面之需要,不能有任一减少。从中央政府本身财政看,两税也必须用以应付许多固定和额外的支出,这些支出体现不出“量入为出”的计划性,反倒是常常使掌握两税的度支使陷于经费入不敷出、捉襟见肘的窘境,关于这一点,只要从唐后期度支供军的情况,也就可以得见一斑了。所以租庸调“致蓄积”的原则,在两税法时期,也是完全不适用的。
总括上述,我认为杨炎两税法虽然没有能够做到“先根据国家的支出作出预算,再制定相应的征收额”那样意义上的“量出制入”,但它毕竟是以国家财政需要和支出作为主导和前提,一方面保证用度,一方面约束征敛,是考虑之基点在“出”,以“入”服从于“出”的税法。从这个意义上说,两税法可以说是“量出制入”的。至于为什么“量入为出”的租庸调赋入并不封顶,而“量出制入”的两税法反倒要限制征收额呢?我以为是唐后期特殊形势所决定的。定额毕竟是保证唐朝廷用度以及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唯一办法。如无定额,地方税敛无度,“王赋所入无几”,唐朝廷所需之经费也就谈不到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定额本身不但与“量出制入”没有矛盾,而且是杨炎“量出制入”原则的体现。
三 为何会发生从“量入为出”到“量出制入”的变化
从“量入为出”到“量出制入”,反映了从租庸调到两税法赋税原则的变化。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呢?
究其根源,是“量入为出”作为原始正统的皇朝赋税原则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它虽然被认为是代表了儒家的理想,是政治清明的体现,但事实上,却也是经济不发达基础上的产物。一般地说,它只能适应于生产力虽然较低,但政治稳定,国家财政支出较有节制的情况,一旦经济有所发展,或者由于某些政治因素,破坏了财赋收支平衡,影响了供求关系,则量入为出的原则也就自然会发生变化。就唐朝的情况看也是如此。高宗武则天以后,对外战争频繁,官僚机构膨胀,统治阶级的奢侈需求也大大增加,故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已日益突出。《新唐书·食货志》说高宗“即位之岁,增户十五万。及中书令李义府、侍中许敬宗既用事,役费并起。永淳以后,给用益不足。加以武后之乱,纪纲大坏,民不胜其毒”。当时,有人就以“太府积天下之财,而国用有缺;少府聚天下之伎,而造作不息;司农治天下之粟,而仓庾不充;太仆掌天下之马,而中厩不足”的议论来形容国用之匮乏。
故至唐玄宗开元中,始有不少兴利措施相继出笼,并伴之以频繁的理财活动,其目的正是为了解决日益严重化的赋税不足供费的矛盾。如开元九年(721),玄宗始任宇文融“括籍外剩田,色役伪滥”,《新唐书·宇文融传》论其原因说,“于时天子见海内完治,偃然有攘却四夷之心,融度帝方调兵食,故议取隐户剩田,以中主欲”。另外差不多同时,左拾遗刘彤上《论盐铁表》,建议以盐铁官营,增加国用,达到“惠群生”“备水旱”和“柔荒服”的目的。不久,朝廷即派将作大匠姜师度等人,“检责海内盐铁之课”。与此同时,兴修水利,疏浚漕运的工作也在不断进行。开元二十一年,京兆尹裴耀卿曾明确谈到其改革漕运的原因是“国用渐广,漕运数倍,犹不能支”,说明当时从皇帝到朝臣,都以解决财用作为其经济政策和行动的核心。这种情况发展到开元末和天宝以后,便是一批计臣以“利说”相继进用,而他们的进用及其所采取的种种征敛手段本身,也都表明当时朝廷所奉行的理财方针,已经远远超出了“量入为出”原则的限制。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廷的财政曾几度陷入极其困窘的境地,其时曾不惜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以获取财赋。如肃宗即位就有所谓率贷和税商贾,“钱一千者有税”。录事参军第五琦以钱谷得见,“请于江、淮分置租庸使,市轻货以救军食”。又有卖空名告身,度僧尼道士等。此后这类应急措施也因朝廷和藩镇战争的需要而不断兴起,其中一些名目被固定下来,有些后来被并入两税。
唐后期的情况表明,无论是临时性的征敛,还是已被作为长期固定经费的税收,其建立的目的性从一开始就都十分明确,所有赋税名目的增加都是以迫切的支用为前提的。例如盐铁钱,《新唐书·食货志》说道:“自兵起,流庸未复,税赋不足供费,盐铁使刘晏以为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用足。”又谓大历末“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就体现了这一点。又言代宗时青苗钱,“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市轻货给百官手力课。以国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号‘青苗钱’”。又如其时还曾有以部分户税置军的措施,此见于大历五年(770)八月宰相元载上疏,“以关辅、河东等十州户税入奉京师,创置精兵五万,以威四方”。
两税法建立的德宗建中初年,“税法既行,民力未及宽,而朱滔、王武俊、田悦合从而叛,用益不给,而借商之令出”。以后又以度支供军不足,有所谓税间架、算除陌,竹、木、茶、漆等也都有税。此外德宗贞元四年,宰相李泌因度支有两税钱,盐铁使也有筦榷钱,“可以拟经费,中外给用”,故建“户部除陌钱”和“户部别贮钱”,以户部侍郎专掌,“皆以给京官,岁费不及五十五万缗”。这项钱物后来不仅被用作官俸,也被作为中央政府“本防缓急别用”的一笔特别经费。又如武宗时建备边库,宣宗改名延资库。“其钱三司率送”,以用为军费。“初年,户部每年二十万贯匹,度支、盐铁每年三十万贯匹,次年以军用足,三分减其一。”咸通中,诸司延资库钱都有积欠,时不仅被勒令填还,而且还要户部等“自立填纳期限”。凡此种种,都说明了在唐朝后期政治形势之下,财政并非因财而举事,量入以制出,而是常常因事以集财,因出以置入,一切赋税征集均因不得不面对的需求而产生——唯此后者,则正是我们所说“量出制入”原则的一个突出特点。
其次,还应看到的是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对于税法原则的影响。胡寄窗、谈敏著《中国财政思想史》指出:“在国家财政收入基本上以农产品为征课基础的条件下,除量入为出外不可能采行其他原则。
一旦货币经济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货币税收的作用日渐增大,有时连以实物形式征收的田赋也暂时改折货币交纳。在此情况下,最高统治者可能基于自己的贪欲,任意增收货币税,国家财政事实上已是在量出为入。”这种看法是很对的。“量入为出”原则,强调赋税的征收要“任土所宜”,但从租庸调制实行的后期及后来的两税法看,情况并不是完全如此。唐代自裴耀卿改革漕运后,商品经济获得发展。从开元二十五年回造纳布、折租造绢政策到天宝中杨国忠令州县将仓库所积“粜变为轻货,及征丁租地税皆变布帛输京师”,都表明在赋敛过程中,税物转换为“轻货”甚至钱币的成分已经大大增加。
唐中期以后,盐铁两税赋额皆以钱为计,反映商品货币经济在税法中已有进一步体现。陆贽所说两税“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以及“今之两税,独异旧章。违任土之通方,效算缗之末法”,“但估资产为差,便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每岁色目颇殊”,最为充分地说明了在商品经济原则之下,唐朝廷在两税征收过程中的经营活动。这些活动使唐中央政府在实际上提高了税收,表明唐后期无论从赋税原则到财政原则,都并没有遵循唐朝廷曾一再标榜的“量入而为出”。相反杨炎所提出的“量出以制入”倒可以认为是对现实政策的反映和补充。尽管唐朝廷口头上并不一定承认这一点,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在事实上对此原则的接受和实行。而且这样做看来也并非全无意义。因为尽管杨炎的“量出制入”与现代意义上的量出制入还有一定的距离,且作为赋税原则在当时也有其不完善和消极的一面,但它毕竟有着试图使赋税征收合理化的积极意向,且其顺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而这一点无论在当时还是今天都是值得肯定的。
四 小结
“量出以为入,定额以给资”,相对于“量入以为出”,是“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针对“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在赋税原则上的变迁。本文讨论两税法制税原则的用意与依据,认为杨炎只是在现实条件之下,试图做到统一税制,并将征敛总数,限制在一个额定数目之内,以便保证朝廷的收益,同时约束地方的征敛和支出。从这个意义上说两税法虽然没有能够做到“先根据国家的支出作出预算,再制定相应的征收额”那样意义上的“量出制入”,但它毕竟是以国家财政需要和支出作为主导和前提,一方面保证用度,一方面约束征敛,是考虑之基点在“出”,以“入”服从于“出”的税法。而唐后期政治形势下,定额毕竟是保证唐朝廷用度以及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唯一办法,也是实现“量出制入”的前提。
至于从“量入为出”到“量出制入”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是经济运行和体制发生变化的结果。“量入为出”虽是儒家的理想,却也是经济不发达基础上的产物,一方面,其一味强调节俭的原则不能应对日益增长的用度需求。唐朝廷对外战争频繁,官僚机构膨胀,统治阶级奢侈欲望的增加,使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愈演愈烈,由此围绕和服从生产与收入的财经政策,必然向着以经费索取调配为中心转化,唐后期朝廷的财赋征收事实上都是因突发事件和无法削减的支出而不断创置和扩大的,所谓“定额”也是有条件的。
另一方面,商品和货币经济的发展给社会注入了新鲜血液,不仅为社会经济和民生增添了活跃的色彩,也使得中央政府的财政赋入有了更多的来源和出路。唐后期盐、茶等税本来就是间接的商业税性质,而盐铁、两税钱定额之下的转换征收及轻货与货币数量的扩大,也体现了商品经济原则之下,唐朝廷通过经营提高财政赋入的一种趋向。因而当着传统社会性质发生转换变革的时候,税法原则的变化也是适时发生和可以认定的了。
柒 试析刘晏理财的宫廷背景——兼论唐后期财政使职与宦官关系
一代理财家刘晏的事迹,为治唐史者所熟知。史籍关于他的赞颂和褒扬使之千载之下仍成为人们钦服和向往的对象。纵观刘晏一生,尽管他最终还是未免于在政治斗争中失败遭诛杀的命运,但专就其理财的成就和为治理国家经济所作的贡献而言,却非汉之桑弘羊、宋之王安石可以望其项背。然而数十年来关于刘晏的研究仍多集中于其理财原则及方法,将他的成功也归之于个人的才能与努力。如何看待刘晏这个特殊人物的产生,如何更客观深入地认识他取得成功的身后背景及原因尚待进一步发掘,本文只是尝试在这方面作一些努力。
一 封泰山与少年刘晏的宫廷际遇
作为安史之乱后拯救唐朝经济于水火的理财家,刘晏和第五琦同样,其主要的活动是在肃、代两朝,而刘晏的任使时间又较第五琦略晚且稍长一些。陈寅恪先生曾就二人的事迹及地位评述说:
转运江淮及创盐法间接税,乃天宝后维持中央政权之最大政策,第五琦、刘晏地位之重要可知也。
制定及推行如此重大的决策,第五琦、刘晏自然功不可没。而二者之所以取得如此能够运筹帷幄、调动一切的权力和地位,除了与他们个人的能力有关,也非得皇帝的信任和支持不能办。细研有关史料记载,便可发现他们曾为保住职权费尽心机,而且即使是在身居高位和全力投入理财事务的同时,也必须防备来自各方面的明枪暗箭。
《旧唐书·刘晏传》载刘晏上元载书:
晏宾于东朝,犹有官谤,相公终始故旧,不信流言。
《新唐书·刘晏传》略曰:
常衮执政,忌晏有公望,乃言晏旧德,当师长百僚,用为左仆射,实欲夺其权。帝以计务方治,诏以仆射领使如旧。
…………
然任职久,势轧宰相,要官华使多出其门。自江淮茗橘珍甘,常与本道分贡,竟欲先至,虽封山断道,以禁前发,晏厚赀致之,常冠诸府,由是媢怨益多。馈谢四方有名士无不至,其有口舌者,率以利啖之,使不得有所訾短。故议者颇言晏任数固恩。
尽管为了争功及阻塞谗言采取了种种算不得是光明磊落的贿赂之举,到头来还是免不了争夺权势的流言官谤和“任数固恩”之类的讥弹。事实证明,刘晏和第五琦的历次贬官均与朝廷政争密切相关;而一旦丧失皇帝的信任,那就不但是职权尽削,而且身死异地、首领不保,亦就遑论是非,遑论什么理财之功了。
但有一点却是不争之事实。那就是如史料所载,刘晏的政敌如果不算被他整倒的元载,也还有萧华、常衮、杨炎等人。此辈于肃、代之际,或身居宰相,或为尚书、侍郎,其影响、势力不可谓不大,于刘晏的政治沉浮也或多或少都有些关系。不过如仔细注意一下就会发现,刘晏在肃宗末及代宗初年虽有两次贬官,却都为时甚短,旋即官复原职,甚至迅速迁升。而在代宗广德初乃至大历末的十数年中,更可算得上是始终仕途风顺而重权在握。据两《唐书·刘晏传》,在此期间他除了一直担任东部诸道转运租庸盐铁常平等使外,还曾任京兆尹、国子祭酒,并两任吏部尚书,一度更兼宰相、御史大夫等职。“大历四年六月,与右仆射裴遵庆同赴本曹视事,敕尚食增置储供,许内侍鱼朝恩及宰臣已下常朝官咸诣省送上。八年,知三铨选事。”如此身兼数职的任用及隆重的待遇,体现了他在肃、代两朝是受到充分信任的。这说明彼时来自四方的谗毁,并没有发生太大的作用。
肃宗及代宗何以能如此任用刘晏?除了迫于财政困境和欣赏刘晏的才干外,当不无其他因素。《新唐书》本传记刘晏安史之乱后曾避地襄阳,他坚决地拒绝了永王璘所给的高官厚禄,并移书房琯,论封建诸王的危害说:“今诸王出深宫,一旦望桓、文功,不可致。”此后被朝廷任为度支郎中,兼侍御史,领江淮租庸使,又协助采访使李希言固守余杭,发兵坚壁,直至永王璘失败。这说明刘晏在永王璘事件中,是支持肃宗朝廷的,并通过具体行动,帮助朝廷保卫江南,给以财富物资的支持(按:租庸使即负责财物筹集转输的官员)。这一点当然会见重于当时尚立足不稳的肃宗。只要对比曾供奉玄宗内廷的诗人李白,怎样因受职永王璘,后来竟弄得流放边陲的命运,便可以知道在这场争夺天下的斗争中站“对”了立场有多么重要。史言刘晏对此事“终不言功”,但朝廷不可能不留意。所以论功行赏,刘晏很快被任命为彭原太守,以后又一路攀升,此点揆诸事理,本无奇异。但是如果追究一下刘晏为什么竟能置永王璘予富贵于不顾,而毫不犹豫地尽忠肃宗朝廷,恐怕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了。这一点或可从史料所载刘晏第一次贬职经过透露些许信息。据知刘晏第一次任使是在上元元年(760)第五琦铸钱失败被贬之后。但是这次任使时间很短。《旧唐书》卷一二三本传仅言其“为酷吏敬羽所构,贬通州刺史”,而《新唐书》卷一四九本传似乎不同:
会司农卿严庄下狱,已而释,诬劾晏漏禁中语,宰相萧华亦忌之,贬通州刺史。
《资治通鉴》卷二二二肃宗上元二年建子月(十一月)记载更详于《新唐书·刘晏传》:
或告鸿胪卿康谦与史朝义通,事连司农卿严庄,俱下狱。京兆尹刘晏遗吏防守庄家。上寻敕出庄,引见。庄怨晏,因言晏与臣言,常道禁中语,矜功怨上。丁亥,贬晏通州刺史。
可知其间虽有个人的恩恩怨怨,但刘晏得罪的真正罪名是“常道禁中语,矜功怨上”。至于《旧唐书》本传所说“为酷吏敬羽所构”,则如翻检两《唐书·酷吏传》,就不难得知原来穷按康谦的本是敬羽。《旧唐书·刘晏传》追根溯源,于是便不分皂白,将诬陷事加在敬羽头上。所以二书所载,实为一事。问题关键不在于弄清此事是否真是诬陷或由谁来诬陷,而在于刘晏是否有“常道禁中语”的条件。禁中语者,顾名思义是皇帝宫中私下的言语。能“常道”此等禁中语,非经常接近皇帝及其身边的人如何能办到?
《新唐书》本传记刘晏八岁时,即以玄宗封泰山,“献颂行在,帝奇其幼,命宰相张说试之,说曰:‘国瑞也。’即授太子正字。公卿邀请旁午,号神童,名震一时”。旧传则谓刘晏七岁即“举神童,授秘书省正字”。《唐语林》卷三《夙慧》略曰:
开元初,上留心理道,革去弊讹。不六、七年间,天下大理,河清海晏,物殷俗阜……人物欣然,咸思登岱告成,上犹惕厉不已,㧑让数四。是时彭城刘晏年八岁,献东封书,上览而奇之,命宰相出题,就中书试。张说、源乾曜咸相感慰荐。上以晏间生秀妙,引于内殿,纵六宫观看。杨妃坐于膝上,亲为画眉总髻,宫人投花掷果者甚多。拜为秘书正字。张说问曰:“居官以来,正字几何?”刘晏抗颜对曰:“他字皆正,独‘朋’字未正。”说闻而异之。
按:此段记载无异为《新唐书·刘晏传》做底注,不过内容更丰富些而已。内中提到晏对说言“独‘朋’字未正”一语颇应注意。由于玄宗登封泰山是在开元十三年,其时宰相源乾曜引宇文融任使括田括户,为张说反对未果,两党争权颇剧,刘晏所言当正指其事,才会使张说“闻而异之”。如果真有其事,则少年的刘晏对政治斗争已十分敏感。
此外《明皇杂录》卷上也有一则专谈刘晏,与此有关,唯文字略异:
玄宗御勤政楼,大张乐,罗列百妓。时教坊有王大娘者,善戴百尺竿,竿上施木山,状瀛州方丈,令小儿持绛节出入于其间,歌舞不辍。时刘晏以神童为秘书正字,年方十岁,形状狞劣,而聪悟过人。玄宗召于楼上帘下,贵妃置于膝上,为施粉黛,与之巾栉。玄宗问晏曰:“卿为正字,正得几字?”晏曰:“天下字皆正,唯‘朋’字未正得。”贵妃复令咏王大娘戴竿,晏应声曰:“楼前百戏竞争新,唯有长竿妙入神,谁谓绮罗翻有力,犹自嫌轻更著人。”玄宗与贵妃及诸嫔御欢笑移时,声闻于外,因命牙笏及黄文袍以赐之。
刘晏以献东封书举为神童事,是他人生遭际的起点。但上述诸记载颇有出入。如刘晏举神童及入宫时间、原因都不一样,《唐语林》言张说与晏对答,《明皇杂录》又记作玄宗与晏。就连刘晏的相貌,《唐语林》谓“间生秀妙”,而《明皇杂录》言“形状狞劣”也大相径庭。但如按照研究问题应注重“通性真实”而不必过于拘泥“个性真实”的原则去综合诸史料,便不难得出刘晏因上东封书受到玄宗和张说赏识,并得以接近内宫的总体印象。其中提到的“杨妃”“贵妃”,读者很容易望文生义误以为是杨国忠之妹杨贵妃。但彼杨贵妃入宫至少在开元二十六年以后,此“杨妃”或“贵妃”却在开元十三年(按晏八岁计),至迟不过开元十五年(按晏十岁计),按照时间推算,此处提到的“杨妃”只能是肃宗生母元献皇后杨氏。《旧唐书·后妃传下》记其事略曰:
玄宗元献皇后杨氏,弘农华阴人。曾祖士达,隋纳言,天授中,以则天母族,追封士达为郑王,赠太尉。父知庆,左千牛将军,赠太尉、郑国公。
杨氏景云初被选入太子宫,后生肃宗与宁亲公主。开元中,肃宗为忠王,杨氏为妃。《旧唐书·后妃传》言其开元十七年死。肃宗于灵武即位后,玄宗诰追册为元献皇后。
如按《旧唐书·后妃传》,则开元十三至十五年间,杨妃正在内廷。她的地位原在皇后王氏之下。但玄宗开元十二年废王皇后,其后武惠妃地位上升,“宫中礼秩,一同皇后”。惠妃在开元宫中是仅次于皇后的最高品级,杨妃的封号不详,但根据其受恩宠的程度,估计不会是超过惠妃的贵妃,所以《明皇杂录》很可能是将杨妃误为后来入宫的杨贵妃了。不过杨妃是隋纳言杨士达的后人,又是则天母族,宫中地位也不算低。更兼她生肃宗时曾受到张说的保护,与张说关系极不寻常。两《唐书·后妃传》和小说杂记均记有玄宗煮去胎药而三为神人所覆,及张说以为是“天所命也,不可去之”的传说。《旧唐书·后妃传》并言开元、天宝中“张说以旧恩特承恩宠”,并以此归心肃宗,宁亲公主也降说子垍。而杨氏死后,肃宗又令张说做墓志铭。杨妃外既有张说为援,内也受到玄宗相当的礼遇,故死后其子仍被立为太子。
张说与杨妃的关系,使人很容易理解刘晏为何会被带到杨妃面前。而刘晏既受到张、杨的赏识喜爱,也就不会不与肃宗有所接触。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他书言刘晏拜官均为“秘书正字”,唯《新唐书》本传作“太子正字”。查《唐六典》卷二六司经局下设正字二人,从九品上。司经局即相当于中朝的秘书省。按照刘晏的年龄资历,任太子正字的可能性似乎更大些。这样他与太子诸王的接触也因此会更多些。开元十三年前后的太子虽为赵丽妃之子瑛,但当时肃宗也不过十五岁上下,一起读书游戏不是没有可能。《太平广记》卷三八《李泌》,记泌七岁时被抱入宫中,时“偕在帝(玄宗)侧”的“奇童”就有员俶(员半千之孙)和刘晏。李泌生于开元十年(722),比刘晏小四五岁。据说,他被“送忠王院,两月方归”,后又“敕与太子诸王为布衣交”,故有了“忠王友”的身份。刘晏与肃宗的关系似不及他深,但既有出入宫廷的机会,又有被杨妃、张说二人相荐过从的可能,以刘晏之聪明,不会不与忠王(后为太子)及其左右有较深私交。
总之刘晏与内廷的关系,可能开始很早。《旧唐书·李泌传》记天宝中,泌为杨国忠所忌,奏其写《感遇诗》讽刺时政,“诏于蕲春郡安置,乃潜遁名山,以习隐自适”。刘晏离开宫廷的时间可能更早于泌,但从小耳濡目染对宫廷间隐秘复杂的政争认识不会少于李泌。而这些与一般仅凭科举进身和积宦坐至高位的人是不一样的。由此也就不奇怪,他为什么会在动乱之际义无反顾地效忠肃宗朝廷,并且在处理政事和人际关系时,手腕如此机智圆滑了。
不过从关于刘晏“私道禁中语,矜功怨上”的记载来看,刘晏后来私下里还是对肃宗有所不满。刘晏的职务当时是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充度支盐铁铸钱等使,肃宗对他的委任不可谓不重,因此说他“怨上”似乎没有什么根据。然而毕竟无风不起浪。“禁中语”者,当然不是一般的话。试想什么“禁中语”能够与“矜功怨上”联系在一起呢?肃宗末年,身体很差。《资治通鉴》卷二二二宝应元年(762)谓玄宗崩,“上(肃宗)以寝疾,发哀于内殿”,“上自仲春寝疾,闻上皇登遐,哀慕,疾转剧,乃命太子监国”。这是刘晏贬逐次年的事。但“寝疾”只是病重不能起床,实际上肃宗的病大概早就开始了。同书卷二二一记上元元年(760)李辅国矫诏将玄宗自南内(兴庆宫)迁至西内(太极宫),“上初犹往问安,既而上亦有疾,但遣人起居”。肃宗的身体不好,大概也是李辅国得肆行逼迫玄宗的原因之一。而唯其如此,储君的问题也会日益紧锣密鼓地提到日程上来。鉴于代宗与皇后张氏的关系,当时他的太子地位并不很稳固,“禁中语”者难保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而透露禁中语者,就有着“矜功怨上”,盼储君即位之嫌。这样一来,即使是诬告,也不能说没有根据,也就难怪肃宗动怒,要将刘晏贬至远恶处了。他所贬的通州隶属山南西道,“在京师西南二千三百里,去东都二千八百七十五里”。白居易有诗曰:“通州海内恓惶地”,元稹也曾作“黄泉便是通州郡”“我望通州感道穷”的苦语。肃宗对刘晏的处分真可谓是一贬到底而不可谓之不重了。
二 与宦官关系及任使资历所反映的宫廷背景
肃宗对于刘晏的远贬,因其“晏驾”而仅行数月即告结束。代宗即位是在宝应元年四月,同年六月,刘晏便以户部侍郎兼京兆尹,充度支、转运、盐铁、诸道铸钱等使而官复原职了。
对于刘晏在代宗初迅速复职的一个合理解释是,他在过去对代宗的太子地位是全力支持的(泄漏“禁中语”一事会不会与此有关?姑存疑),故代宗对他必有以回报。但是另一更为合理的解释乃是他与肃宗朝用事宦官李辅国、程元振等关系极不寻常。试想刘晏先前如欲取得肃宗信任,则必然会与其身边亲信者周旋。而李、程彼时也正以拥立代宗炙手可热,宰相重臣任命均出二人之手,以元载、萧华升降为例。《旧唐书·萧华传》称:
时中官李辅国专典禁兵,怙宠用事,求为宰相,讽宰臣裴冕等荐己,华颇拒之,辅国怒。肃宗方寝疾,辅国矫命罢华相位,守礼部尚书,仍引元载代华。肃宗崩,代宗在谅闇,元载希辅国旨,贬华为硖州员外司马,卒于贬所。
同书《元载传》:
载与倖臣李辅国善,辅国妻元氏,载之诸宗,因是相昵狎。时辅国权倾海内,举无违者,会选京尹,辅国乃以载兼京兆尹。载意属国柄,诣辅国恳辞京尹,辅国识其意,然之。翌日拜载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度支转运使如故。
旬日,肃宗晏驾,代宗即位,辅国势愈重,称载于上前。载能伺上意,颇承恩遇,迁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加集贤殿大学士,修国史。
萧华罢相与元载代华均出辅国之意。而刘晏的任职显然也与辅国间接有关。据《元载传》,这次刘晏任使,是由于元载“以度支转运使职务繁碎,负荷且重,虑伤名,阻大位,素与刘晏相友善,乃悉以钱谷之务委之,荐晏自代”。但元载与李辅国相善,“悉以钱谷之务委之”的大事如不通过李辅国是不可能的。对比萧华,由于不附李辅国,在代宗即位后,即更贬远官乃至卒于贬所,这和刘晏迅速复职的命运形成鲜明对照。上面已经提到,萧华与刘晏在朝中恰是对头,刘晏之贬,华可谓“有力焉”,二人戏剧般颠倒的人生遭遇实可为刘晏其时的政治关系作一生动的解说。
不仅如此,刘晏得李辅国支持的同时,尚有程元振的一层烘托。李、程二人相比,刘晏与程元振的关系似更紧密些。代宗即位后,李辅国渐以骄横疏远,而程元振如日中天。《资治通鉴》卷二二三广德元年(763)谓“骠骑大将军、判元帅行军司马程元振专权自恣,人畏之甚于李辅国”。襄阳节度使来瑱,因与元振有私憾坐诛,宰相山陵使裴冕,以与元振议事不合贬施州刺史。但刘晏于元振当权之日,却位至宰相。所以当代宗迫于藩镇及朝廷压力,将程元振贬逐出朝后,刘晏也受到牵连,“坐与程元振交通”,立自宰相之位罢为太子宾客。此事性质与后来的大历五年,度支使第五琦因鱼朝恩被诛株连罢官事相同,清楚地反映了刘晏与程元振交情的深厚。
对于刘晏与李、程的关系如何解释呢?或以为,此乃刘晏于代宗初即位不得已而为之。然据《旧唐书》言李辅国,本为“闲厩马家小儿”,“为仆,事高力士,年且四十余,令掌厩中簿籍。天宝中,闲厩使王鉷嘉其畜牧之能,荐入东宫”,也即李辅国东宫用事,是早在天宝之初,程元振则为其后来党羽。以刘晏之通晓利害,则他与李、程的周旋如果不是始于彼时,也是在肃宗朝便早有铺垫。否则,何能在代宗即位二人用事之初一经元载之请便迅即召呼,而二人一旦失势便立即罢免呢?无论如何,刘晏自宝应元年(762)六月被任使,至广德二年正月去职,不过一年半的时间,却是刘晏人生的第二次大起落。不可否认的是,这次起落恰与李、程在代宗朝的用事相终始,则刘晏的这第二次任使理财与宦寺有关乃不争之事实。
刘晏的第三次被任使是在广德二年三月。这次他被任为“河南、江、淮以来转运使,议开汴水”。自此,刘晏进一步开展了他的盐法漕运改革计划,并专力于东南财赋达十六七年之久,他的才能在此期间得到最大的发挥。而关于他的再度被任,从他上元载书中所说“贾谊复召宣室,弘羊重兴功利,敢不悉力以答所知”来看,则似乎是出于元载之力。然细研背后的原因尚不尽然。《资治通鉴》卷二二三记刘晏罢为太子宾客时,“李岘为詹事,并罢政事。晏坐与程元振交通;元振获罪,岘有功焉,由是为宦官所疾,故与晏皆罢”。
李岘深恨宦官。他与李辅国的矛盾在肃宗乾元中已有爆发,为此竟不得久在相位。在程元振问题上他的态度也很坚决,他与刘晏一功一过,下场相同,不能不说是元振虽去,其势力尚在。又代宗虽逐元振,只是迫于压力,并未对元振之党加以处置。甚至当元振本人“衣妇人服,私入长安,复规任用,京兆府擒之以闻”,敕流溱州后,代宗仍“念元振之功,寻复令于江陵安置”。代宗既顾念元振,对刘晏就不会有深恨,而左右也就不难说得进去话。加之国难当头,汴水重开沟通南北为当务之急。用人之际,舍刘晏其谁?这样刘晏一旦被召回便顺理成章,其得到代宗的信任支持也是可以想见的。
有一点史料记载是明白无误的。那就是刘晏的第三次任使,真可谓是他的得意之秋。大历一朝终代宗之世,刘晏眷遇未衰。且不仅是在经济危机之时,即使在国家财政状况全面好转之后,代宗也始终放任刘晏将“食货之重轻,尽权在掌握”。而除了担任使职之外,刘晏大历四年以后还始终任吏部尚书兼知三铨选事,这为他对理财人员的选用提供了条件。史称“其所领要务,必一时之选”,“时经费不充,停天下摄官,独租庸得补署,积数百人,皆新进锐敏,尽当时之选”。代宗还给了刘晏特权,“尝命考所部官吏善恶,刺史有罪者,五品以上辄系劾,六品以下杖然后奏”。这说明代宗全力支持刘晏,对其用人也无掣肘,所以竟能使“要官华使多出其门”。但代宗对刘晏却似乎从无猜忌之心,而刘晏为代宗深所信任,还可以除元载一事为证。
《旧唐书》卷一二三《刘晏传》略谓:
(大历)十二年三月,诛宰臣元载,晏奉诏讯鞫。
初,杨炎为吏部侍郎,晏为尚书,各恃权使气,两不相得。炎坐元载贬,晏快之,昌言于朝。及炎入相,追怒前事,且以晏与元载隙憾,时人言载之得罪,晏有力焉。
《新唐书·杨炎传》又曰:
又以刘晏劾载,己坐贬,乃出晏忠州。用庾准为荆南节度使,诬晏杀之,朝野侧目。
杨炎因元载向刘晏报怨之事,久为治唐史者所知悉。刘晏与元载的关系,本来似乎不错,元载甚至提携过刘晏。后来是否因争夺权力闹翻,史无明文,但刘晏对于除元载显然是出了力的。刘晏“任职久,势轧宰相”,因此与元载各引朋党,不能相容恐怕也是事实。不过无论如何有一点尚须弄清楚,即此次之除元载,相信并非始于二人纠纷,而是出自代宗本意。代宗深恨元载专权。史言元载“智略开果,久得君,以为文武才略莫己若。外委主书卓英倩、李待荣,内劫妇言,纵诸子关通货贿。京师要司及方面,皆挤遣忠良,进贪猥。凡仕进干请,不结子弟,则谒主书”。其聚敛货财,室宇豪奢,“名姝异伎,虽禁中不逮。帝尽得其状”。代宗曾于独见时“深戒之,謷然不悛”,又杀上书告事人李少良。于是:
帝积怒,大历十二年三月庚辰,仗下,帝御延英殿,遣左金吾大将军吴凑收载及王缙,系政事堂,分捕亲吏、诸子下狱。诏吏部尚书刘晏、御史大夫李涵、散骑常侍萧昕、兵部侍郎袁傪、礼部侍郎常衮、谏议大夫杜亚讯状,而责辨端目皆出禁中。
因此从整个过程来看,此事完全由代宗亲自发动。其中收捕元载和王缙的,就是代宗亲舅、章敬皇后弟吴凑。代宗对元载的积恨,竟使得他在其死后,“遣中使发元载祖父墓,斫棺弃尸,毁其家庙,焚其木主”,以泄其愤。除元载是除代宗的心病,因此刘晏在此中奉旨行事的成分似乎居多。也正因为此,他在审讯过程中,才“不敢专断,请他官共事”而预为自己留后路。并且在“承旨”应将载党宰相王缙处极法时,仍请求“重刑再覆”,代宗“乃减缙罪从轻。缙之生,晏平反之力也”。当时刘晏官任吏部尚书,并无法宪官职。所以元载的审讯乃是“制狱”,刘晏除元载正如以前元载除鱼朝恩一样,如不是作为代宗心腹并受到特殊委任,又岂能主持完成如此大事!而正如元载取代鱼朝恩一样,他在代宗心中的地位,应当也是取代了元载的。因此刘晏于大历末年,可认为是真正地登上了权力的巅峰。
但是,问题也正是出在这里。刘晏为什么能够在大历的十数年间身居高位并且取得代宗的终始信任呢?这当然仍可用刘晏的理财有功和深通为官之道来解释。但有一点很显然,“君恩”毕竟是难以维持的,正像元载,虽然因“久得君”可以擅行不法,但一旦失去信任则一切皆失。那么,如何维持君恩呢?前揭《新唐书·刘晏传》称:
馈谢四方有名士无不至,其有口舌者,率以利啖之,使不得有所訾短。故议者颇言晏任数固恩。
杜绝谗言是不是“馈谢四方有名士”就足够的呢?以第五琦为例,《旧唐书》卷一二三本传称他第二次被贬是“鱼朝恩伏诛,琦坐与款狎,出为处州刺史”。此后第五琦虽经量移,历饶、湖二州刺史,以太子宾客分司东都,但一蹶不振,再未回到中朝。可见如在内廷的皇帝“左右”没有了支持和依靠,是很难有所作为的。这样看来,刘晏“以利啖之”的对象,大概不止于朝官。
但是刘晏经程元振后,终代宗朝并没有再因宦官事受到牵连。李辅国、程元振被诛后,接替他们在朝中用事作威福的正是被任为“观军容宣慰处置使、左监门卫大将军兼神策军使、内侍监”的宦官鱼朝恩。鱼朝恩的威风,令历事三朝,有功唐室的郭子仪都不能不畏惧三分,但刘晏看来与之过往不深。在鱼朝恩被诛之际,刘晏并没有像第五琦那样受到远贬的处罚。相反,从史料记载这时代宗已开始对元载也“稍恶之”,和后来参与主治元载的情况,他所受之宠信一定是愈来愈增加了。不过这一点恰恰仍不能说明刘晏是内廷无人,而从刘晏第三次被贬经过中也同样可以发现一些蛛丝马迹。
《旧唐书·刘晏传》记此事曰:
炎将为载复仇,又时人风言代宗宠独孤妃而又爱其子韩王迥,晏密启请立独孤为皇后。炎因对敭流涕奏言:“赖祖宗福祐,先皇与陛下不为贼臣所间。不然,刘晏、黎幹之辈,摇动社稷,凶谋果矣。今幹以伏罪,晏犹领权,臣为宰相,不能正持此事,罪当万死。
又《新唐书·刘晏传》也言德宗在东宫,“宦人刘清潭(忠翼)与嬖幸请立妃为后,且言王数有符异,以摇东宫。时妄言晏与谋”,使杨炎得为口实事。而杨炎所说黎幹、刘忠翼伏诛事复见《资治通鉴》卷二二五大历十四年(779)纪事:
兵部侍郎黎幹,狡险谀佞,与宦官特进刘忠翼相亲善。忠翼本名清潭,恃宠贪纵。二人皆为众所恶。时人或言幹、忠翼尝劝代宗立独孤贵妃为皇后,妃子韩王迥为太子。上即位,幹密乘舆诣忠翼谋事;事觉,丙申,幹、忠翼并除名长流,至蓝田,赐死。
两《唐书·黎幹传》也均有载,文字大同小异,当都源于《德宗实录》。刘晏参与黎幹、刘忠翼立储阴谋是杨炎说动德宗诛杀刘晏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涉及皇位之争当然最为德宗所猜忌和不能容忍。但是,黎幹、刘忠翼是否真的是合谋干预立储?千载之下难明。而刘晏是否参与其间,甚至密上表奏,更是德宗宰相崔祐甫所谓事出暧昧的“虚语”,查无实证。试想以刘晏的聪明和为人,决不致这样露骨地表态。据北图藏拓本黎幹子黎燧墓志,记黎幹为“皇尚书兵部侍郎,赠太子少保、封少春公”,既有赠官,则与同藏黎幹墓志所说“寻沐恩昭雪,以本官归葬”相合。是黎幹的事后来已被平反,那么刘晏参与此事当更是无稽之谈。不过,从“常道禁中语”到“密启请立”,刘晏能够参与皇帝家事近密的嫌疑毕竟难以排除,而刘晏与黎幹的关系似乎也并非全无踪迹可寻。黎燧墓志记燧“当宰相刘公晏之任仆射兼转运使也,辟公充水陆运判官,除河南府士曹参军,声籍于当时,自公卿逮于布衣之士,无不望风而趋向”。是黎燧很受刘晏的辟举和重用。事在大历十二年,正当黎幹在朝任兵部侍郎时。刘晏对黎燧提拔重用,也从侧面反映出他与黎幹的关系确非一般。
刘晏既与黎幹相善,与刘忠翼亦绝不会毫无往来。查刘忠翼事迹最早见于代宗初。《新唐书·回鹘传上》称:
代宗即位,以史朝义未灭,复遣中人刘清潭往结好,且发其兵。比使者至,回纥已为朝义所訹,曰:“唐荐有丧,国无主,且乱,请回纥入收府库,其富不赀。”可汗即引兵南,宝应元年八月也。清潭赍诏至其帐,可汗曰:“人言唐已亡,安得有使邪?”清潭为言:“先帝虽弃天下,广平王已即天子位,其仁圣英武类先帝,故与叶护收二京、破安庆绪者,是与可汗素厚,且唐岁给回纥缯绢,岂忘之邪?”是时,回纥已逾三城,见州县榛莱,烽障无守,有轻唐色。乃遣使北收单于府兵、仓库,数以语凌靳清潭。清潭密白帝:“回纥兵十万向塞。”朝廷震惊。
又同传言大历中:
回纥之留京师者,曹辈掠女子于市,引骑犯含光门,皇城皆阖,诏刘清潭慰止。
按此事《资治通鉴》系于大历七年。又《新唐书·黎幹传》附曰:
忠翼本名清潭,与左卫将军董秀皆有宠于代宗。当盛时,爵赏在其口吻,掊冒财贿,赀产累皆巨万。至是积前罪,并及诛。
综合以上记载,知刘忠翼在代宗之初即得到宠信。唐朝安史之乱后与外族的关系以回纥最为重要。而当着朝廷意欲结回纥兵灭史朝义的关键时刻,刘忠翼则被作为主要的代表出使回纥,后来又去平息京师回纥的骚乱,可见他被代宗倚任的程度并不下于鱼朝恩,而且也和鱼朝恩一样,参与了朝廷的大政外务。只是幸运的是,他虽然贪酷堪比鱼朝恩,但却保持了代宗对他的始终信任。而他作为“嬖幸”,在代宗朝储位之争中,没有站在太子一边,却是站在一度可能立为皇后的独孤贵妃一边也是极其自然的,当然这在代宗朝并不是罪名。可想而知,如果不是代宗突然去世,刘忠翼的“爵赏在其口吻”还会继续下去,正像刘晏也会被继续任用一样。
因此,刘忠翼代宗朝终始用事的事实很可能便是刘晏十数年身居高位、职权在握的一个原因,刘忠翼本人也应是有别于鱼朝恩及其手下刘希暹、王驾鹤之流的另一宦寺之党的魁首。虽然,我们仅据上述史料不能得知刘忠翼与李辅国、程元振等是否有关,也没有理由认为刘晏与黎幹、刘忠翼就一定是结合紧密的政治集团。但有一点却可以推断,即在如此之长的时间里,刘晏一定是维持了与刘忠翼的关系的。因为刘忠翼既贪,就决不会拒绝刘晏所与之“馈谢”,不能“有所赀短”;而刘晏既知刘忠翼对代宗的影响,亦就决不会舍不得“以利啖之”,任其生口舌事端。刘晏一定要通过刘忠翼等权宦坐稳自己的职位,而代宗既能将刘晏作为心腹以办元载大事,那就更不可能不获得内廷“左右”的支持。唯其如此,在德宗面前刘晏也就无法洗刷他与刘、黎等结党营私的嫌疑。
对于刘晏来说,不幸的是他虽然可以费尽心机保持代宗在位时的荣宠,却无法逆料皇帝的突然死亡。史载代宗死于五十二岁。《资治通鉴》卷二二五大历十四年记“五月,癸卯,上始有疾,辛酉,制皇太子监国。是夕,上崩于紫宸之内殿”,从发病至亡不到二十日。如此之短的时间也许无法使刘晏与羽翼已丰的新皇帝有所沟通,但更重要的是“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皇帝所起用者正是刘晏的对头,如杨炎、常衮等辈,使刘晏的罪名被坐实。但所有这一切,也许都及不上刘忠翼等作为对立面被诛来得要紧。因为在此同时,内廷受到皇帝信任的阉党人物已有所更换,刘忠翼一派被铲除,刘晏也就失去了最后的依傍与立朝的基础,不得不遭到彻底的贬逐和诛杀。
三 羡余问题与财政使职理财之关系
以上,我们以刘晏三次任使理财为线索,考察了其被任用和职权升降的内在原因。可以看到,刘晏三次任使,均与来自内廷的支持分不开。除了得到皇帝本人的信任外,也几乎无一次不与宦寺有关。而无论是位隆遇重,抑或是废弃贬杀,也无不与宫廷的事态相呼应。因此刘晏一生的命运,与宫廷政治分不开,而他与宦官的关系,更是其中无可回避的事实。
刘晏作为财政使职而与宫廷政治及皇帝宦官发生如此密切的关系,并不能仅从个人品质或个人机遇寻找原因。尽管刘晏本人可能有一些特殊背景,其中包括他少年接近宫廷所受到的习染及获得某些他人未遇的条件。但是,刘晏的际遇在财政使职中既不是第一次出现,也不是唯一的一次。就财政使职与皇帝的特殊关系而言,至少应当追溯到开元、天宝之际。其时皇帝为了开拓财源和达到聚敛目的,抛开宰相系统而任用私人,宇文融、王鉷、韦坚、杨慎矜、杨国忠辈均是,从而成为使职制形成的一个因素。凡此已往学者多有论证,不须赘述。而安史之乱后,皇帝任用使职聚敛私财也颇为多见,如德宗时任用度支使裴延龄、宪宗时任用度支使皇甫镈、盐铁使程异均遭到宰相反对,而皇帝任之不疑。使职成为皇帝私人,这也是使职制发展过程中十分常见的一种现象。
使职既与皇帝关系特殊,则与宦官结党营私也为势所必然。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曾论及中晚唐的牛李党争盘结根固与宦官的关系。两党各结一派阉寺,于是“外朝士大夫朋党之动态即内廷阉寺党派之反影”,成为党争此消彼长、绵延数朝的原因。财政使职与宦官勾结背景虽尚不尽相同和明显,但追溯起来却更要早得多。早期的使职第五琦与鱼朝恩、元载与李辅国、刘晏与程元振、刘忠翼的关系都十分典型。此后的财政使职与宦官勾结更属常见。
财政使职勾结宦官的一个明显原因是为谋进取。史籍中不乏宦官操纵财政使职选任及使职为此贿赂宦官的实例。结合两《唐书》及《册府元龟》等史料,便不难发现许多财政使职,诸如德宗时的裴延龄、王绍,宪宗时的皇甫镈、程异,穆宗、敬宗时的张平叔、王播,文宗时的王涯、王彦威,其上升或任职途径都并不正常。其中皇甫镈为谋进取,除不惜与金吾将军李道古勾结,荐引方士柳泌、僧大通给宪宗外,也对用事权阉大下功夫:“中尉吐突承璀恩宠莫二,镈厚赂结其欢心,故及相位。”王播更是在敬宗初被免去盐铁使后,“广求珍异”,令腹心吏内结宦官王守澄,“以为之助”。结果由于“守澄乘间启奏,言播有才”,敬宗则不顾众多大臣“请开延英面奏播之奸邪”的请求,力排众议仍用王播为盐铁使。同样,盐铁使王涯也不惜受王守澄请托,将“旧管右神策军及诸色人假商人名,中纳材木计支价直三十三万二千四百余贯”交于其手。而度支使王彦威由于“心希大用”,竟勾结内官仇士良、鱼弘志,将神策军所赐衣服于度支按“中估”厚给其价。并且“大结私恩,凡内官请托无不如意”。王涯、王彦威皆朝廷中颇通礼法的重臣,在使职与宦官的关系问题上竟也未能免俗。
财政使职为谋任职及保身固位,借用理财便利贿赂宦官以打成一片,固然是两者勾结的原因及方面之一。但其性质并不比一般朝官的做法特殊,也不是最重要的。在此之外,使职与宦官勾结紧密应当还有制度上的原因,对此当追溯开元、天宝时使职最初的做法。
《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略曰:
开元中,有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剩田、色役伪滥,及逃户许归首,免五年征赋。每丁量税一千五百钱,置摄御史,分路检括隐审。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得钱数百万贯。……又王鉷进计,奋身自为户口色役使,征剥财货,每岁进钱百亿,宝货称是。云非正额租庸,便入百宝大盈库,以供人主宴私赏赐之用。
宇文融“得钱数百万贯”,《新唐书》卷一三四《宇文融传》称为“羡钱数百万缗”,这个钱既是“羡钱”,大概计入的方式及用途也与王鉷相同。
据唐前期制度,国家财赋确有供国与供御之别。供御亦即皇帝及帝室后宫的用度。这项财赋虽支给有别,但与国用来源统一,也即基本上应由度支左藏和司农提供。即使临时给赐也出自国库。但百宝大盈库的建立,终使宫中的财赋出入更加独立。宇文融和王鉷等将数百巨亿的钱财不通过度支而直接纳入百宝大盈,为唐后期供国供御财赋的混乱和“羡余”的大量进用作了铺垫,而所谓内库之制大约也自此始。《资治通鉴》卷二二八建中四年(783)记泾原叛兵扬言“闻琼林、大盈二库,金帛盈溢,不如相与取之”。胡三省于“琼林、大盈二库”下注曰:“玄宗时,王鉷为户口色役使,征剥财货,每岁进钱百亿,宝货称是,入百宝大盈库,以供人主宴私赏赐之用。则玄宗时已有大盈库。陆贽谏帝曰:‘琼林、大盈,自古悉无其制,传诸耆旧之说,皆云创自开元,聚敛之臣,贪权饰巧求媚,乃言“郡国贡献,所合区分。赋税当委于有司,以给经用;贡献宜归于天子,以奉私求”。玄宗悦之,新置是二库,荡心侈欲,萌祸于兹。迨乎失邦,终以饵寇。’则库始于玄宗明矣。宋白曰:大盈库,内库也,以中人主之。至德中,第五琦始悉以租赋进入大盈库,天子以出纳为便,故不复出。”
大盈等内库既建,则战乱中始夺国库之权。《旧唐书·杨炎传》略曰:
初,国家旧制,天下财赋皆纳于左藏库,而太府四时以数闻,尚书比部覆其出入,上下相辖,无失遗。及第五琦为度支、盐铁使,京师多豪将,求取无节,琦不能禁,乃悉以租赋进入大盈内库,以中人主之意,天子以取给为便,故不复出。是以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有司不得窥其多少,国用不能计其赢缩,殆二十年矣。中官以冗名持簿书,领其事者三百人,皆奉给其间,连结根固不可动。及炎作相,顿首于上前,论之曰:“夫财赋,邦国之大本,生人之喉命,天下理乱轻重皆由焉。……请出之以归有司,度宫中经费一岁几何,量数奉入,不敢亏用。如此,然后可以议政。惟陛下察焉。”诏曰:“凡财赋皆归左藏库,一用旧式,每岁于数中量进三五十万入大盈,而度支先以其全数闻。”炎以片言移人主意,议者以为难,中外称之。
杨炎成功地使内库与国库分家,被看作是他最大的贡献之一。议者论使宦官掌权的原因则归之第五琦,但第五琦在这方面也许并不是创始人。《南部新书》乙部说:
开元天宝间,有内三司,置于禁中,内职有权要者掌之。天下财谷著之簿间,毫发无隐。
关于开元、天宝中置“内三司”,从名称看不可能。但其中透露出内官染指国家财赋的一些信息。在大盈内库建立和“御用”急剧增加的同时,宦官很可能通过使职掌握国赋出入的动态和情报,第五琦只不过使宦官的权力更加扩大并直接化了。从上引文所说宦官领其事三百人,“连结根固不可动”来看,内库的规模及势力已是足够庞大。史载第五琦肃宗乾元元年(758)任度支使,上元元年(760)因铸钱失败被罢免。代宗宝应元年(762)以后再度任使。以史料所言“殆二十年”为计,则时间恰好为代宗一朝。宝应元年之际,是鱼朝恩权势最盛之时,则第五琦与鱼朝恩的“款狎”当以向他交出国库之权为最大条件。
但是大历五年之后,第五琦、鱼朝恩已或贬或死,权宠不再。杨炎所针对的当然不是他们,就杨炎的用心及“殆二十年”的说法而言,他的主要攻击目标只能是作为继任者的刘晏。
刘晏对于第五琦的做法显然是萧规曹随的。对此李锦绣曾作过讨论,指出大历中度支财赋并未完全入于百宝大盈,而度支使韩滉也曾作“赋敛出入之法”,因此入百宝大盈的,主要是盐铁使主掌的盐利。这一部分收入在租庸正赋之外,因此,便可以作为羡余计入内库。这,应当是刘晏延续第五琦的制度。尽管达到国用之半的盐铁财赋还主要是用于国计支出,但以羡余直入内库的做法大概也就这样保持了下来。
“羡余”直入内库的做法是出于皇帝的意志,也是使职与宦官交接的基础。台湾学者林伟洲曾注意到此两者关系,并特别指出它对于使职与皇权联系的意义。认为“杨炎既奏罢宦官所掌大盈财赋,也等于罢去了刘晏与王权间的直接联系”。此点确实深得其关乎政事之要,但是就制度而言并非能够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尽管杨炎要求“每岁于数中量进三五十万入大盈,而度支先以其全数闻”,其实不能约束皇帝的使用。特别是战乱之际,国赋入内的旧制仍被皇帝拾起再用。德宗即在兴元中避难的行宫廊庑之下,“贮诸道贡献之物,榜曰琼林大盈库”。贞元中李泌试图约束德宗,提出“古者天子不私求财,今请岁供宫中钱百万缗,愿陛下不受诸道贡献及罢宣索。必有所须,请降敕折税,不使奸吏因缘诛剥”。他并将元友直运淮南钱帛二十万“悉输之大盈库”。德宗虽口头同意,然“犹数有宣索,仍敕诸道勿令宰相知。泌闻之,惆怅而不敢言”。
德宗由于急于聚敛,贞元十年前后以裴延龄判度支、王绍判户部,使使职的进奉由盐铁扩大到度支、户部。特别是裴延龄在左藏内开了建“欠、负、耗、剩”的“别库”和“季库”“月库”等专为纳储“羡余”的先例。史料虽未明言其与宦官的关系,但国库与内库之间的联系很可能更由此而巩固。而这也就无疑成为裴延龄虽数遭陆贽、权德舆等宰相重臣的攻击却始终不为德宗所弃的原因。在他之后,三使的贡奉更加合法化、制度化,以致盐铁使有“月进”“日进”之名。如唐后期使职王播竟一次贡献羡余绢动辄百万匹;为敬宗造竞渡船“计用转运半年之费”,由此严重地影响了国用支出的计划性。
由于有关唐后期内库的进奉来源和支配是一复杂问题,涉及三使进奉与国用支出的关系也非数语可以说清,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在这里再作过细的分析。但是,通过内库和羡余问题的发展,确乎可以找到使职与内廷宦寺结合的根基和线索。这一点不仅初期的使职如此,后期的使职也更不例外。《册府元龟》卷四八四《邦计部·经费》:
(敬宗宝历二年)七月壬辰,户部侍郎崔元略进准宣索见在左藏库梃银及银器十万两,金器七千两。旧制,户部所管金银器悉贮于左藏库,时帝意欲使于赐与,故命尽输内藏。
这也是通过三司(使职)将国库之财直入内库的突出例证。而使职暗中以国库之财“中纳”或采用变换手段转公入私,以前揭王涯、王彦威事例最典型。《册府元龟》卷五一〇在王彦威勾结仇士良、鱼弘志使左神策军以衣赐于度支货卖事下注曰:
一说开成二年四月彦威奏:“左神策及立(右?)三军共中纳衣赐紫绫二万二千五百匹,请与收纳。”从之。近年诸司于度支纳卖,货蠹国用,积弊不能去之,自开成初时降明诏禁断。至是,彦威以仇士良威福日炽,故复为奏请,时论大为不可。
这里所谓“中纳”者应即纳于内库的财赋。而将内库的衣赐之货高价卖与度支,以国家钱偿之,此损公肥私自不待言,但使职因国家制度内外不严而与宦官勾结则历历在目。可以想见,在唐末宦官如田令孜等夺使职之权自掌之前,基本上是通过使职而达到对于财赋的占有和使用。至于国家财赋的总体支配,虽然名义上仍是归于度支,但内廷对财赋的分割和监控,是绝不可以小觑的。此点乃制度发展使然,亦为刘晏、第五琦理财之客观情势,非关乎个人品德,而既涉时代与宫廷背景,则也应为研究刘晏者给以更多的注意。
四 小结
早年鞠清远的《刘晏评传》对刘晏的理财事迹做了全面评述,但于其人生平及来历,仅有家世、时代背景和人物传略的简单介绍,而并未有将此类事实与其为官资历和任使理财相结合的具体论证。这之后的研究也大多集中于刘晏理财方式和成就,这使作为政治人物和财政专家的刘晏事迹,缺乏动态的、鲜活的人文背景和形成基础。而本文即尝试从刘晏的人生遭际和政治关系做些弥补。
从文中论述可知,刘晏之所以获得肃、代两朝皇帝的信任,在二十余年中并无掣肘而理财成功,其政治生涯也基本无一蹶不振的起落和搅扰,除了他个人才能及通晓理财之术外,与他因少年时代特殊经历而建立的政治关系,其中特别是宫廷际遇分不开。内中包括与大臣、皇亲乃至于储君的往还及宦官的交结,前者决定了他的仕途风顺和重权在握,后者也是其职权升降和保身固位的基础。二者若长期获得可使之才能及理想得以发挥和实现,一旦失去则不但权力尽失,甚至身首异处。这是刘晏所以能够取得成功的背景,也是他人生的悲哀。他的事迹最终证明一点,即无论个人有怎样的作为,却始终在皇权的支配和控制下,国家财政也不能脱离这一背景而独立。刘晏之成败无法摆脱此客观环境,于是他的努力也只能是一时生效,而无法作为成功经验被完全吸收和继承下去。以此为例,我们或者能够理解整个中古中国何以不能接受先进思想而走向发达的症结所在。
尽管如此,刘晏事迹并非毫无意义。因为他在唐朝危难之际受命,其理财不仅起到维系唐朝廷统治的作用,也因推动社会变革,而使唐后期的国计民生获得相当长时间的安定和发展。其对于经济规律的领会和灵活运用的手段更为后代提供了典范。关于这一点,我们在讨论物价问题时还会有进一步的论证和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