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贞元六书

(二)道之六义

第二章 气 两仪 四象

(一)气及真元之气

我们说及一类事物之所以然之理时,我们只说及此类事物之所以为此类事物。例如我们说及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时,我们只说及方底物之所以是方,而未说及何以有方底物之存在。上文我们说:一类事物之理只规定,如有此类事物时,它必须如何如何,始可为此类的事物,但如此类无实际底分子,此理不能使此类有实际底分子。这一方面可见理之尊严,又一方面可见理之无能。对于理之无能,朱子看得很清楚。朱子说:“理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理是个洁净空阔底世界,无形迹,他却不会造作。”(《语类》卷一)这说得很清楚,不过所谓“洁净空阔底世界”只可认为系一种比喻。

再进一步说,理不但是无能,而且说不上无能,不但“无形迹,不会造作”,而且说不上“无形迹,不会造作”。所谓说不上者,即理并不是可以有能而事实上无能,可以有形迹而事实上无形迹,可以会造作而事实上不曾造作,而是本来说不上这些底。恐有人误以为理有能,所以我们说它是无能。既说理是无能,我们又须说理是无所谓有能或无能,有能或无能,对于它都是不可说底。

上文说太极是“冲漠无朕”,因我们说及太极时,只说及理,未说及有实际底存在之物也。凡实际底存在底物皆有两所依,即其所依照,及其所依据。其所依照即其类之理,上章已详说,其所依据,则本章所讨论。换言之,实际底存在底物,皆有其两方面,即其“是什么”,及其所依据以存在,即所依据以成为实际底“是什么”者。例如一圆底物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其“是圆”,一方面是其所依据以存在,即其所依据以成为实际的圆者。其“是什么”,即此物有此类之要素,即性,其所以存在,即此物存在之基础。其“是什么”靠其所依照之理;其所依据以存在,即实现其理之料。

宇宙所有实际底事物,虽各不相同,然我们的思,若对之加以分析,则见其皆有此两方面。所谓料,有绝对相对之分。相对底料即仍有上述之两方面者。绝对底料,即只有上述之一方面,即只可为料者。例如一房屋,有其所以为房屋者;此即其房屋性,其是房屋之要素。此房屋又有其所依据以存在之基础,如砖瓦等。然砖瓦虽对于房屋为料,而其本身仍有上述之两方面。砖及瓦有砖性及瓦性;又有其料,如泥土等。故砖瓦虽对于房屋为料,然只是相对底料,而非绝对底料。泥土虽对于砖瓦为料,然仍是相对底料,而非绝对底料,因泥土仍有上述之两方面。

我们于上章说,哲学开始于分析实际底事物。此分析是完全在思中行者。今试随便取一物,用思将其所有之性,一一分析,又试用思将其所有之性,一一抽去。其所余不能抽去者,即其绝对底料。例如自一房屋,将其房屋性抽去,则此房屋即不成其为房屋,只是一堆砖瓦。复自砖及瓦,将其砖性及瓦性抽去,则砖瓦即不成其为砖瓦,只是一堆泥土。自泥土中复可抽去其泥土性。如此逐次抽去,抽至无可再抽,即得绝对底料矣。

绝对底料,在柏拉图、亚力士多德哲学中,谓之“买特”。此“买特”并非科学中及唯物论中所谓“买特”。科学中及唯物论中所谓“买特”即物质。此所谓“买特”则并非物质。若欲自彼所谓“买特”得此所谓“买特”,则至少须从其中抽去其物质性。我们说至少,因为或者还有别底性,须自彼所谓“买特”中抽去。此所谓“买特”,本身无性。因其无一切性,故不可名状,不可言说,不可思议。科学中及唯物论中所谓“买特”至少有物质性,是可名状、可言说、可思议者。如有性即有上所说之两方面;有上所说之两方面即非绝对底料。科学及唯物论所谓“买特”,是科学底观念。此所谓“买特”,是哲学底、逻辑底观念。

或有谓:一实际底物,即其所有诸性所合成。若抽去其一切性,则即成为无,更无有可以为绝对底料者。然若无绝对底料,则无以说明何以实际底物之能成为实际。若专靠所以然之理,不能有实际,上文已说。朱子说:“理无气则无挂搭处。”即说此义。

此所谓料,我们名之曰气;此所谓绝对底料,我们名之曰真元之气,有时亦简称曰气。上文谓绝对底料,不可名状,不可言说,不可思议,今何以又名之为“买特”,名之为气?对于此问我们答:气所以不可名状、不可言说、不可思议者,因其无性也。我们对一件事物,若有所思议,即是对之作判断,若对之有所言说,则即是对之作命题;对之作判断或命题,即是将此事物作为主辞,而将其所有之性,提出一个或数个,以为客辞。气既无性,故不能对之作任何判断,说任何命题,亦即不能对之有任何思议,任何名状,任何言说。但我们虽不能对之作判断,作命题,却不妨为起一名,如为一件事物起一《墨经》所谓私名然。与一件事物一《墨经》所谓类名,即是对之作一判断,作一命题。但与一件事物一私名则不是如此。例如我们与衡山以山名,我们即对之作一判断,作一命题。我们与衡山以山名,即是说:“衡山是山,衡山是属于山之类者,或是有山性者。”但与衡山以衡名,则并不是说:“衡山是衡,衡山是属于衡之类者;或是有衡性者。”我们对于气,虽不能有何判断,作何命题,但不妨与之以私名。气之名应该视为私名,不可视为与云气、烟气等气之气,有相同或相似底意义。

在我们的系统中,气完全是一逻辑底观念,其所指既不是理,亦不是一种实际底事物。一种实际底事物,是我们所谓气依照理而成者。主张所谓理气说者,其所说气,应该是如此。但在中国哲学史中,已往主理气说者,对于气,皆未能有如此清楚底见解。在张横渠哲学中,气完全是一科学底观念,其所说气,如其有之,是一种实际底物。此点我们于以下另有详论。即程朱所谓气,亦不似一完全逻辑底观念。如程朱常说及清气、浊气等。照我们的看法,气之有清浊可说者,即不是气,而是气之依照清之理或浊之理者。究竟程朱说及清气浊气时,他们是说气,或是说气之得清之理或浊之理者,他们均未说明。至于气之名之必需作为私名看,程朱更似均未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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