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哲学系统与各种哲学系统
(三)不道德底道德行为
《庄子·胠箧》说:“跖之徒问于跖曰:‘盗亦有道乎?’跖曰:‘何适而无有道耶?夫妄意室中之藏,圣也;入先,勇也;出后,义也;知可否,知也;分均,仁也。五者不备,而能成大盗者,未之有也。’由是观之,善人不得圣人之道不立,跖不得圣人之道不行。”此所谓道,即我们所谓道德。照此说法,我们可以做道德底事以达到不道德底目的,而且有些不道德底目的非做道德底事不能达到。所谓“为之仁义而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窃仁义者为大盗;且非窃仁义不能为大盗。所以从此观点看,必绝圣知,废仁义,大盗乃可止。
照此说法,道德底事,可以是不道德底,可以有不道德底道德。此说虽似奇突,但于道德之实际底用处,则所见甚明。一社会如能组成,其中之分子,必依照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以行动。此种行动是道德底。跖之团体,亦是一社会,此社会如能成立,则其中之分子,必有入先,出后,分均等道德底事。必如此,此社会始可成立。但于此社会既成之后,此社会可以做道德底事或不道德底事。正如科学底发明,可用以做有益于人生之事,亦可用以作战争及盗贼的工具。于是遂有以为须废弃科学以减少战争及盗贼者。科学底发明,可以用于不道德底用途,此易于了解,因科学之本身,对于道德或不道德是中立底,其发明之应用,自然无所不可。但道德之本身,即是道德底,何以能有不道德底用途?何以能有不道德底道德?此似难于了解。
但依我们上面底说法,此亦不难了解。社会有其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为构成社会之分子所必依照以行动者。凡依照此规律以行动者,其行动是道德底;反之,则其行动是不道德底。但一社会之上,可有另一较高底社会,一社会之自身是一社会,但同时又是其较高底社会之构成分子。若此社会之行动,不依照其较高底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时,则此社会之行动是不道德底。但构成此社会之分子之行动,则系依照此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所以是道德底。例如盗跖所率领之团体,其本身系一社会。其中之分子之行为,若出后、入先等,系依照其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者,所以是道德底。但其社会所作之盗贼底行为,对于其所属于之较高底社会说,则是违反其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所以是不道德底。又如在一国之内,杀人为最大底不道德,但两国交战,杀敌又是最大底道德。但若从一较国更高之社会之观点看,则负战争责任之国家,其战争行为,又是不道德底。
由此可知,一种行为,无论其为个人底或团体底,若不站在其所属于之社会之观点看,则无所谓道德底或不道德底。例之最明显者,即如上所说,国家之行为。不承认国之上有更高底社会者,以为国家之行为,不入于道德底判断之内。盖国之上既无更高底社会,则国之行为,无所谓合乎一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与否,所以亦无所谓道德底或不道德底。凡以为国之行为,可以是不道德底者,皆系从一超乎国之上之另一较高底社会之观点说。实际上此较高底社会尚未完全成立。国之行为,尚不能完全入于道德底判断范围之内者,正因此也。虽然如此,在现在世界中,所有国家,无论其是否负战争责任,皆不愿承认其负战争责任。此可见超乎国之上之更高底社会之观点,已渐为一般人所承认矣。若不承认此观点,则一国家对于其自己之行为,尽可不必有所说明辩护,而只须说“我所以如此,只因我愿如此”即可。但在现在底世界中,已无国家愿如此说。
照以上底说法,我们可见:并不能有所谓不道德底道德。一道德底行为,总是一道德底行为。其似可以是不道德底,如《庄子·胠箧》所说者,并不是此道德底行为是不道德底,而是有此道德底行为之人所属于之社会之行为是不道德底。负战争责任之国家之战争行为,若从一较高底社会之观点看,是不道德底。但其勇敢底兵士之行为,还是道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