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之理及各种社会之理
第四章 性 心
(一)性与命
某一类中之事物,必依照某理,方可成为某一类中之事物。某理为某一类中之事物所必依照而不可逃。例如飞机必依照飞机之理,方可成为飞机。飞机之理即飞机所必依照而不可逃者。某一类中之事物所必依照于其理者,自其必依照而不可逃言,则谓之命。自其因依照某理而得成为某一类事物言,则谓之性。命有命令规定之义。某理虽不能决定必有依照之者,但可规定:如果有某事物,则某事物之成为某事物,必须是如何如何。程朱说:理是主宰。说理是主宰者,即是说,理为事物所必依照而不可逃;某理为某事物所必依照而不可逃。不依照某理者,不能成为某事物。不依照任何理者,不但不能成为任何事物,而且不能成为事物,简直是不成东西。
从类之观点说,某理即某类事物之所以成为某类事物者。例如人理即人之所以为人者;马理即马之所以为马者。某类事物之性,即某类事物所依照于某理,而因以成为某类事物者。例如人性即人之所依照于人之所以为人者,而因以成为人者。马性即马之所依照于马之所以为马者,而因以成为马者。凡事物依照某理,即有某性,有某性即入某类。
《中庸》说:“天命之谓性。”其本义如何,我们不论。我们只说,照我们所谓天,及命,及性之意义,我们亦可说“天命之谓性”。我们于第一章说,天是万有之总名,兼本然与自然。事物所必依照之理,某事物所必依照之某理,皆可说是天命。一切事物,依照天命,而有其性,所以可以说,天命之谓性。每一事物,皆依照其命而有其性;此之谓“各正性命”(《易·乾·彖辞》)。
论一事物之全体时,必论及其所依照于理及其所依据于气者。一事物之成,必有所得于天。其所依照于理及其所依据于气者,皆其所得于天者。道家名此曰德,德者得也,言其所得于天也。自天之观点看,此“得”谓之赋,赋者赋予。自事物之观点看,此“得”谓之禀,禀者禀受。合而言之,谓之禀赋。一事物之禀赋,即从形上及形下方面,看一事物之所得于天者。若一事物之禀赋特好,则谓之“得天独厚”。
孟子所说之性,照我们的看法,系形下底。程朱等虽自以为系讲孟子,但其所说性则系形上底。盖先秦哲学家,除公孙龙外,皆不作形上形下之分别。其所说之天、道等,自我们的观点看,皆是形下底。所以孟子虽亦说,我们的性,乃“天之所与我者”,孟子虽亦可说,“天命之谓性”,如《中庸》之作者所说,但孟子所说之天,是形下底,所以孟子所说之性,照我们的看法,亦是形下底。孟子举人皆有恻隐之心,以证人皆有“仁之端”。但照程朱的说法,则恻隐是情,不是性;仁是性。说恻隐是“仁之端”,只可解释为:于人之情中有恻隐,可以见其性中有仁;不能解释为:仁与恻隐本是一件事,其关系如一树之枝与干之关系。但孟子此话之原意,正是如此第二解释所说者。所以程朱所说之性,与孟子所说之性不同。不同之主要之点是:在孟子哲学中无形上形下之分,所以其所说之性,是形下底,而在程朱哲学中,有形上形下之分,其所说之性,是形上底。
道家说“德”亦是只就形下方面说。依道家的说法,德者得也;德即一物之所得于道而以为其物者。道家亦说性、命,其所说性、命之意义,与德相同。道家所说之道,亦是形下底,所以其说德或性、命,亦是就形下方面说。我们说道家所说之德,乃一事物所得于道,而以为其物者;而不说德乃一类事物所得于道而以为其类之事物者。我们所以如此说,因为道家注重个体,他们不但不说一类事物所必依照之理,似乎对于类亦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