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哲学与道统
(五)革命之道德底根据
在一某种社会中,有革命行动之人,其行动似乎是不合乎其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例如在某种社会之内,君臣之义,是最须尊重底。犯上作乱,是最不道德底事;乱臣贼子,是最不道德底人;所以旧说:“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但做革命行动之人,可以杀其君而不为弑;兴师动众,而不为犯上作乱。固然在有些时候,有些人,是所谓“成则为王,败则为寇”者。但至少在理论上,革命不但不是不道德底行为,而并且是道德底行为。这一点与我们上面所说,似乎有冲突。
但这冲突只似乎是有。所谓革命大概有两种,一种是对于人者,一种是对于制度者。我们先说对于人之革命。这种革命在中国历史中,是常见底。在旧日人之心目中,此种革命之代表,即所谓汤武征诛。汤武征诛,与尧舜揖让,成为两种“改朝换帝”之方法之典型。《易传》说:“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这种革命之理论底根据,是孟子所说者。孟子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纣不能依照君之理以尽其为君之道;是即所谓“君不君”。所谓君不君者,他虽事实上居于君位,但在理论上他已不是君。在理论上,只有依照君之理而能尽君道者是君;纣不能依照君之理而尽君道,即不是君,不是君,即与一夫无异。所以武王杀他,并不是弑君。就此方面说,武王杀纣,并不是弑君之不道德底行为。自又一方面说,所谓残贼之人,即是小人之尤,他是一社会中之害群之马。若不把这些人去掉,则社会将不能存在。旧说:“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乱臣贼子,是上所谓小人之尤,所以人人有诛之之权利,亦有诛之之义务。照此逻辑推之,则人对于乱君,亦有诛之之权利及义务。由此方面说,武王之诛纣,不但不是不道德底行为,而且是道德底行为。
但从另一方面看,如在上所说之一种社会中,实际居君位者亦可认为即是君之理之代表。臣既须忠于君,即须忠于此代表,无论此代表是否能尽其道;因君之是否能尽其道,不是为臣者所当问。此即所谓名教。所以谓之名教者,因其看法,是纯从名看而不是从实看。照这种看法,只要有君之名者,其臣即应对之尽忠,至于其实若何,则可不问,亦不可问。上述孟子之看法,是以名正实;所谓名教之看法,是舍实从名。二种看法,在理论上都可通。所以在旧日社会中,人无论从上述二种看法中之何种看法以行动,其行动都是道德底。有此两种行动之人,在中国道德理论上之代表,是汤武与夷齐。汤武革命是道德底;夷齐反对武王革命,亦是道德底。
对于制度之革命,与上所述对于人之革命,完全不同。我们于第三章中,说到一个体由一类转入别类之转变。此种转变,我们称之为道体之变通底日新。一国家或民族之社会组织,亦可自一种社会转变入另一种社会。其所以转变,必有其不得已,及不得不然者。《易·系辞》说:“穷则变;变则通。”其不得已,即是其穷;其不得不然,即是其变。其变为另一种社会,即是其通。何以有不得已,不得不然,我们于下章另有详说。今只说:如一国家或民族之社会组织,穷而须变,须自一种社会转入另一种社会,此国家或民族之社会组织,本依照一某种社会之理以组织者,即须依照另一种社会之理以组织之。如此则此国家或民族原有之制度中之特为一种社会所有者,即须废弃,而代以另一种社会制度之特为其种社会所有者。此国家或民族中最先感觉此种改革之必要之人,先着手为此种改革。此种改革,即成所谓对于制度之革命。此种革命是为此国家或民族之存在所必需者。因此国家或民族原行之社会制度既穷而必须变,若不变则此国家或民族即与之俱穷。一团体之分子之行为之是道德底者,皆所以维持其团体之存在。一国家或民族中对于制度之革命,既系为维持其国家或民族之存在者,所以是道德底。
实际上有没有一种对于制度之革命,并非为有此革命之国家或民族之存在所必需者?我们可以说:这种革命是没有底。因为所谓另一种新社会制度者,其理固是本有,但人非到其国家或民族所行之社会制度,已到穷时,不能知新社会制度,即间或知之,亦不感觉其需要。此点于下章详说。所以若非为一国家或民族之存在所必需,一国家或民族不能有对于制度之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