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鬼神之际
(二)社会制度与思想
我们于上章说,社会有许多种类。每种社会皆有其理。理是本然底,但专就理说,有此理亦不过有此理而已。至于实际上有无此种社会之存在,换言之,实际底社会有无依照此理以成立者,则与理无关,而与势有关。例如中国现所将变成之新社会,其理是本然底,且事实上已有许多社会依照之而成立。但中国以前未成为此种社会,其所以未成为此种社会,即因其未有如现时所有之一种势。
某种社会制度,必须在某种势中,方可实际地有。如某种势去,则因此种势而有之某种社会制度,自然归于消灭。专凭一部分人之愿望,以求某种社会制度之实现,或求阻止某种社会制度之消灭,是不能成功底。《老子》说:“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某种势未至,而专凭一部分人之愿望以求某种事物之实现,是即“为”之,“为”之是不能成功底。某种势已去,而专凭一部分人之愿望,以求阻止某种事物之消灭,是即“执”之,“执”之亦是必失败底。关于一种社会制度之实现与消灭,尤是如此。
自又一方面说,实际底某种思想,是某种势之反映。此即是说,人必于某种势下,方能有某种思想。就社会制度说,如一社会之中,有一部分人,对于此社会原来所有之旧制度,觉其仍须保存,此即此旧制度所因而有之势尚未全去,其余波反映于此社会中人之思想者。如另有一部分人,觉此旧制度必须变改,而代以某种新制度,此即此新制度所因而有之势已渐来,其先声反映于此社会中人之思想者。若其势毫无,则人即不能知有此新制度,更说不到思想,说不到愿望。人的知识,恰如人的眼睛。人的脚走到那一点,眼睛才能看到那一点。眼睛所看到者,自然比脚所走者远一点,但亦远不了很多。
有人以为某社会内之人,先有某种思想,然后此社会方成为某种社会。就某社会之完全成为某种社会说,此话亦是。于某社会正在成为某种社会之程序中之时,必已有一部分人,先已有某种思想。此是不错底。但不可因此即说,某社会内之人,能凭空有某种思想。凡一某种社会内之人,有所谓新思想之时,即某种社会已到或将到穷之时。于此时必已有一种新势,使为此种社会之国家或民族,若其继续存在,必变为另一种底社会。有些人先感觉此种新势,先表示其感觉。所谓新思想,即此一种感觉之表示也。所谓先知先觉,即知此觉此者也。先知先觉,对于社会,有觉之之力,如所谓“晨鸡一鸣天下晓”者。晨鸡一鸣,有唤醒人之力,其鸣亦在天晓之前,此是事实。但不可说晨鸡一鸣能使天晓。它并不能使天晓,它不过能先觉天晓。非晨鸡一鸣而天始晓,乃天欲晓而晨鸡始鸣也。
有人以为某时某地之思想,皆所以拥护其时其地之社会制度者。某时某地之思想,固可有此功用,但不可以为某时某地之有此种思想者,对于其自己之思想,亦持如此看法。亦不可认为某时某地之有此种思想者,皆有意如此作。有思想者对于其自己之思想,皆笃信其为超时代超地域之最后底真底道理。如其无此笃信,而但有意地作逢迎社会之说,所谓哗众取宠,曲学阿世者,其思想即不能有任何力量。一时一地之有思想者,如果他是有思想者,必不是为拥护其时其地之社会制度,而有其思想,不过历史家于事后观之,可以见其是如此而已。
又有人以为某时某地之思想,皆为其时其地之统治阶级所创造,以麻醉其所统治者。此说亦不全是。某时某地之统治者,皆利于维持其时其地原有之社会制度,故对于拥护其时其地之社会制度之思想,或与之相应之思想,自然积极提倡。不过谓某时某地之统治者,能有意地创造一种思想,则又过于重视统治者之人力。其实人在某社会中,如其有思想,其思想必为与某种社会相应之某种思想。人有某种思想,则自然觉其所在之社会所有之社会制度是合理底,是天经地义,不容改变底。如对于其时其地之社会制度,及与之相应之思想,能有怀疑之论发生,则必其社会制度所因而成为实际地有之某种势,已发生变动,此怀疑之论,即其变动之反映也。若其势无任何变动,则怀疑之论,即无从发生,而在此社会制度中之人,皆自觉其制度是合理底。我们处现在世界中,见有许多不同底社会制度,不同底思想,同时存在,遂以为对于社会制度或思想之怀疑与争论,乃极易有而且应有之事,不知此乃由于我们现在世界之特有情形。我们现在之世界,因交通工具之进步,全世界已成为一片。但此一片之中,各处之改变,则非一律。有已全改为新制度者,有正在改变中者,有尚在用旧制度者。于是各种制度,各种思想,纷然杂陈,此为一所谓过渡时代所有之情形。若在一定底社会制度中,则其人之思想见解,自必以其制度为合理底,而不能对之有疑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