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兴、风格
一艺术作品表示某类事物之某性。此某类或非人于普通情形下所注意之类。例如梅与竹,属于植物类,此是人于普通情形下所注意者。但中国文人画画梅竹,则非以其为植物而画之。中国文人画画梅,以表示一种事物之孤傲之性,画竹以表示一种事物之幽独之性。旧说以为梅可以况高士,竹可以况幽人。其所以可况者,因在此方面,梅与高士,竹与幽人,是属于一类者。林和靖妻梅子鹤,其所以妻梅,乃取其是孤傲,非取其是一种树,其所以子鹤,乃取其是超逸,非取其是一种鸟。
诗有比兴。照旧说,诗人欲说某事物,而不直说之。说一别事物以喻某事物,谓之比。说一别事物以引某事物,谓之兴。如所谓“美人香草,以喻君子;飘风云霓,以喻小人”,此谓之比。如以“关关雎鸠”,引“君子好逑”,以嘤鸣引求友,此谓之兴。但说一别事物,如何可喻某事物,如何可引某事物,旧说未有解释。照我们的说法,一别事物可喻或可引某事物,必是此别事物与此某事物在某方面同是某一种底事物,有相同底性,而此性正是此诗人所拟表示者。诗人欲表示某事物之某性,以别事物之亦有此某性者,喻之引之。此别事物与此某事物,在别方面可以绝不相同,绝无关系。于此可使人觉此某事物或此别事物所有别底性,于此均是无干底。只此某性豁然显露,因以激动人心,使起与之相应之情。此比兴之功用也。
好底艺术作品,必能使赏玩之者觉一种情境。境即是其所表示之某性,情即其激动人心,所发生与某种境相应之某种情。好底艺术作品,不但能使人觉其所写之境而起一种与之相应之情,且离开其所写,其本身亦即可使人觉有一种境而起一种与之相应之情。昔人亦常说此。如说,谢灵运诗“譬犹青松之拔灌木,白玉之映尘沙”,范云诗“清便宛转,如流风回雪”,邱迟诗“点缀映媚,似落花依草”(钟嵘《诗品》),“魏武帝如幽燕老将,气韵沉雄。曹子建如三河少年,风流自赏”(敖器之《诗品》)。此皆说此诸人之诗之本身所能使人感觉之情境也。所谓艺术作品之风格,即就此方面说。一艺术作品之本身所能使人感觉之某种情境,如雄浑或秀雅等,即此艺术作品之风格。
中国书法所以成为一种艺术,即全在其风格。书可以离开其所表示之意思,而以其本身使人观之而感觉一种情境。尝见邓完白写敖器之《诗品》,包慎伯跋语,谓其“可以变天时之舒惨,易人心之哀乐”。此语正谓其可以使人观之而感觉一种情境也。各种风格之书,如雄浑、秀雅等,可使人感觉各种之境,而起各种与之相应之情。前人亦常说及此。如说:“张伯英书如武帝爱道,凭虚欲仙。王右军书如龙跳天门,虎卧凤阙。卫恒书如插花舞女,援镜笑春。”(袁昂《古今书评》)“柳公权书,如深山得道之士,修炼已成,无一点尘俗气。颜真卿书如项羽按剑,樊哙排突,硬弩欲张,铁柱将立,昂然有不可犯之色。蔡襄书如少年女子,体态娇娆,行步缓慢,多饰铅华。”(米芾《续书评》)此皆说此诸人之书所能使人感觉之某种情境也。此所说均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