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贞元六书

自序

(四)穷理、尽性、事天

从天之观点看,每一类之事物皆有其理,其理亦即是其极。就此类之事物说,其极是其至善,其气质之性,即其所实际地依照理者,是“继之者善”。一类之事物,在“无极而太极”之大道中,从天之观点看,其应做之事,即是充分依照其理,能十分地充分依照其理,即是尽性,即是穷理。此点我们于第四章中已说。此所谓穷理,是穷理之另一义。上文所说穷理之一义,是以我之知知事物之理;此所谓穷理是以我之行,充分实现我所依照之理。以我之知知事物之理,则我可超乎经验而不为经验所囿,此是对于经验之超脱。以我之行,充分实现我所依照之理,则我可超乎自己而不为自己所缚,此是对于自己之超脱。

自天之观点看,人亦一类物,在“无极而太极”之大道中,从天之观点看,人所应做之事,亦即充分依照人之理。邵康节说:“圣人,人之至者也。”所谓“人之至者”,即是最完全底人,即能尽人之性之人,亦即能穷人之理之人。

孟子说:“圣人,人伦之至也。”所谓人伦,即指人与人之社会底关系,行人伦即指人之社会底活动。我们于第四章中说,人之性是社会底,人之社会底生活,是自人之性发出者。所以人之尽性、穷理,必在社会底生活中行之。

在社会底生活中,人之行为之最社会底者,是道德底行为。我们对于道德底行为,可有两种看法:一是从对于社会之观点看,一是从对于天之观点看。从对于社会之观点看,则人之道德底行为,是尽其社会的一分子的责任;从对于天之观点看,则人之道德底行为,乃是尽其宇宙的一分子的责任,即是尽人道。若从此观点看,则人之行道德底事,即是“事天”。

张横渠《西铭》,即是从事天的观点,以看人之道德底行为。他以事亲之道,说事天。我们有事亲之孝,有事天之孝。从事天之观点看,人之一切尽人道底行为,都是事天之孝。他说:“尊高年,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其幼。圣其合德,贤其秀也。”“知化则善述其事,穷神则善继其志。”此诸其字皆指天说。从对于天之观点看,一切尽人道之行为,皆是“替天行道”,皆是事天。从此观点看,我们即自托于天之大全,如婴儿自托于父母;《西铭》说,“乾称父,坤称母,余兹藐焉,乃浑然中处”,正说此意。能自托于大全,则知“生无所得,死无所丧”(亦横渠语)。有一日底存在,即做一日尽人道底事。一日不存在,即复同于大化。此所谓“存,吾顺事;没,吾宁也”。此之谓知命。我们于第九章所说知命,是知运命之命。此所说知命,是知性命之命。

孟子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此所说之详细处,不必与我们所说同,但其知天,事天,立命,之大端,则与我们所说无异。朱子说:“尽心知性而知天,所以造其理也。存心养性以事天,所以履其事也。不造其理,固不能履其事;然徒造其理,而不履其事,则亦无以有诸己矣。”(《孟子·尽心上》注)朱子此所说之详细处,亦不必与我们所说同,不过我们亦说:圣学以哲学底活动始,以道德底行为终。盖不有道德底行为,则自格物所致之知,只能使我们超乎经验,而不能使我们超乎自己。换言之,即自格物所致之知,不能与自己之行为,合而为一,则“亦无以有诸己”。

人之道德底行为的正性,是超乎己私。所以在人之社会底、道德底行为中,人本亦可达到超乎自己之境界,而得一超乎自己之自己。若更从事天的意义以行道德,则行道德者,更可觉其行为所表示,有一种超乎人之意义。如文天祥《正气歌》所说:“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于人曰浩然,沛然塞苍旻。”以下列举许多道德底行为,皆视为系此种“正气”之表现。孟子说:“浩然之气,乃集义所生者。”集义即集道德底行为也。人常有道德底行为,则可觉有一超乎自己之自己,觉其自己并不为其个体之所限。此种精神状态或境界,孟子称之曰浩然之气。他说:“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至于其养之之方法,则为集义,如上所说。

对于所行之道德底行为,皆以事天之观点看之,不稍疏息。此程朱所说之用敬也。只用敬以集义,则所谓浩然之气之境界,久之自至。不可不集义,亦不可求集义之速效,此孟子所谓勿忘勿助,亦即程朱所谓涵养也。伊川说:“涵养须用敬,进学在致知。”“进学在致知”相当于我们所谓哲学底活动;“涵养须用敬”相当于我们所谓道德底行为。

我们于上文说,从天之观点,以观事物,则对于事物,有一种同情底了解。在此所谓超乎自己之境界中,对于事物之同情,亦继续扩大,以至宋明道学家所谓“万物一体”之境界。此境界宋明道学家名之曰仁。所谓仁有二义。一义是指一种道德,此即我们于第五章所说仁义礼智信之仁。一义是指一种境界,即此所说者。程明道说:“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义、礼、智、信,皆仁也。”此即说此所说之仁。为分别起见,此所说之仁,可以谓之大仁。

自事天之观点看,则人之才能之大小,对于其事天之“孝”,并无关系。人之才能大者,因其才能而做事,是尽性,是尽其宇宙一分子的责任;人之才能小者,亦因其才能而做事,亦是尽性,亦是尽其宇宙一分子的责任。就对于社会之观点看,人之才能之大小,对于其事社会之忠,亦无关系。人之才能大者,因其才能以做事,是尽其社会一分子的责任。人之才能小者,亦因其才能以做事,亦是尽其社会一分子的责任;能至超乎自己之境界者,对于自己知识才能之大小,实觉无可措意。其斤斤于计较自己知识才能之大小者,皆看“自己”甚重者也。阳明说,“唐虞三代之世”,“天下之人,熙熙皞皞,皆相视如一家之亲”,“故稷勤其稼,而不耻其不知教,视契之善教,即己之善教也。夔司其乐,而不耻于不明礼,视夷之通礼,即己之通礼也”(《答顾东桥书》,《传习录》中)。正说此意。

在超乎自己之境界者,觉其自己与大全,中间并无隔阂,亦无界限;其自己即是大全,大全即是其自己。此即所谓“浑然与物同体”,此即是上文所说之大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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